景德镇市2022年度第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义城路地块项目用地)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于2022年12月6日取得用地批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文号:赣土批字〔2022〕346号
二、征地用途
征收土地规划用途道路用地。
三、征地范围
(一)四至范围:具体征收范围见征地红线图。
(二)被征地权属单位:本次征地涉及鲇鱼山镇新桥村。
(三)征地面积:经调查确认,本次拟征地总面积30.237亩,其中:林地22.62亩,坑塘水面:6.852亩,村庄:0.765亩。
四、征地补偿、青苗、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等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补偿金额以协议为准。
(二)被征地农业人口社保安置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等有关政策执行。
五、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3年3 月21 日至2023年4 月7 日。
六、工作安排
(一)支付费用: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青苗、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等的补偿等费用足额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并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足额计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等个人的社会保障基金账户。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期限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腾退土地: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依法依规腾退土地和房屋,并办理相关手续。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三)补偿安置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将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依据征收土地依据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结果等,作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并送达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组织实施。
七、救济渠道和期限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相关权利人对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的,视为同意。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特此公告
昌江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