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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安静期”工作的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 2023-06-09 访问量: 收藏.png

为落实市营商环境指挥部2023年第二次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企业安静期”工作模式,结合前期工作实践,经研究提出若干措施如下:

(一)优化“安静期”期限设置

20236月起,全市“企业安静期”调整为每月1-20日,“安静期”内涉企执法检查计划提前2个工作日上报审批,“安静期”外涉企执法检查计划于每月15日前报备。

(二)启用“安静期”内计划线上审批

为提升“安静期”内执法计划审批工作效率,请各地各单位于610日前完成审批领导“掌上执法监督”程序入驻激活工作,6月起全面实行计划线上审批,各行政执法机关计划录入员通过后台管理网站填报检查计划并经管理员分流呈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展执法检查。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及应急管理领域的“安静期”内执法检查不再实行事前报批制度,但应严格执行入门登记制。

(三)开通紧急情形执法检查“绿色通道”

针对有确切线索表明违法行为正在发生,不即时进门制止、查处难以锁定证据或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第一时间到相关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并通过“掌上执法监督”程序选择紧急情形进行入门登记,各级作风办、司法局负责对紧急情形的核查。

(四)全面归集公开执法检查和处罚信息

针对2022年度“第三方”评估反馈的“执法检查结果还有提升空间”的问题,上线执法检查结果和行政处罚信息集中公开平台。各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落实“入门登记制”并在法定期限内将检查、立案、处罚等结果信息,以便集中公开平台上线后“一站式”公开我市涉市场主体执法检查和处罚信息。

(五)推行“互联网普法”工作

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责任制,将对市场主体的普法宣传融入“掌上执法监督”程序,各行政执法机关结合上位法立、改、废及日常工作中的典型案例编写上传普法知识,按市场主体的行业类别进行精准普法推送,引导市场主体规范从业行为、依法维权。

(六)建立健全监督和问责机制

“企业安静期”制度纳入市直单位绩效考核和县域经济高质量考核体系;定期开展督查抓负面典型,对违反“企业安静期”制度及暴露出的多头执法、随意执法、过度执法等现象纳入“红黑榜”;对经提醒不改的、拒不落实整改要求的、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按规定追责问责、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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