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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的解读

来源: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4-05-31 访问量: 收藏.png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景德镇市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责任,于202411日起颁布实施。

二、主要内容

《通告》共计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低慢小航空器的类型。指飞行高度500米以下、飞行速度小于200公里/小时、雷达反射面积 2 平方米以下的航空器和空飘物。

(二)明确了责任划分。明确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销售者、拥有者以及相关行业协会所应遵守的相关职责和规定。

(三)明确使用低慢小航空器的使用前提。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飞行资质,遵守无线电管理、通用航空飞行申请管理、经营活动管理等有关规定,积极配合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开展资质审定等工作,并通过信息核实、飞行计划申报等。并严禁在《通告》规定的九个管控区域上方进行飞行活动。

(四)紧急飞行及情况处置措施。因安全保卫、应急救援、现场勘察、施工作业、气象探测等工作需要,确需在上述管控区域进行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应当依法预先向空军和可能涉及的民航空中管制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展作业。

(五)明确相关处罚。擅自进行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的,相关主管部门将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必要时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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