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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贯彻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实施细则的通知

景府办字〔2021〕54号
来源: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2-01-26 访问量: 收藏.png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景德镇市贯彻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1231

(此件主动公开)

景德镇市贯彻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

20212030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反对拐卖人口工作(以下简称反拐工作),有效预防、依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活动,积极救助、妥善安置被拐卖受害人,促进被拐卖受害人身心康复和回归家庭、社会,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和《江西省贯彻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反拐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综合治理、预防为主、打防结合工作方针,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公民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工作格局,完善制度,健全机制,落实责任,整合资源,标本兼治,有效预防和惩治拐卖人口犯罪,切实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  反拐工作总体目标是坚持和完善集预防、打击、救助、安置、康复于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健全反拐工作协调、配合、保障机制,推进法治反拐、协同反拐、科技反拐、全民反拐的工作模式,不断提高反拐工作法治化、协同化、科技化、社会化水平,形成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反拐工作格局;净化网络生态空间,有效防范和严厉打击利用网络拐卖人口等新型犯罪;细化落实各项行动措施,有效预防、坚决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确保被拐卖受害人及时得到救助康复和妥善安置,帮助被拐卖受害人顺利回归家庭和社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保障措施

第四条  将我市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工作联席会议更名为市反对拐卖人口行动工作局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外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关工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市民宗局、市乡村振兴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景德镇机场、景德镇火车站、市通信发展办等31个单位部门组成。市公安局为牵头单位,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担任,召集人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公安局分管反拐工作局领导担任,联席会议成员为有关单位部门的负责同志。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各成员单位指定1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第五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任务,加强协作配合,完善以社区为基础的预防拐卖人口犯罪网络,实施网格化管理,构建多部门协同、社会广泛参与的群防群治工作体系。

第六条  加强反拐工作队伍专业化建设,推进侦查手段现代化升级,依法严厉打击拐卖人口犯罪,惩治拐卖人口犯罪分子,及时解救被拐卖受害人。

第七条  反拐工作要以政府资金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反拐工作顺利开展。同时,要积极争取社会组织、慈善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助,多渠道募集反拐资金。

第三章  防范工作

第八条  教育部门应当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保障所有适龄儿童特别是流动人口子女平等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做好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工作,解决外来务工子女入托、就学问题。加强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教学机构管理,将反拐工作作为学校管理重要内容,明确幼儿园、学校等单位教职工发现疑似拐卖情形应当及时报告和制止,鼓励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疑似拐卖情形及时向学校或公安机关报告。

第九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进一步做好孕产妇出入院信息登记和身份核实,严禁以他人名义入院就医和分娩。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推进孕产信息与公安机关联网,严厉打击伪造、变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医护人员发现疑似拐卖妇女儿童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医院或有关部门报告和制止,落实好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第十条 民政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和弃婴的救助安置,指导村一级的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落实工作职责,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引入社会工作等专业力量提供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文化教育、技能培训等服务。加强街面救助,建立覆盖全面、协同到位、服务及时的救助管理网络,及时发现、救助流浪乞讨和被利用、被强迫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规范婚姻登记管理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发现疑似拐卖妇女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和制止。加强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强化当事人身份情况和出入境信息共享共核机制,提高涉外婚姻登记的准确性,预防和打击拐卖妇女违法行为。完善儿童收养制度,强化收养登记审查,配合公安机关,严厉打击非法收留抚养行为,整治网络非法送养,严禁任何形式非法收留抚养。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完善部门联动协作机制,清理整治非法职业中介市场,严格规范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严厉打击使用童工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健全人力资源市场发生拐卖人口犯罪的风险防控机制,对在人力资源市场发生的拐卖人口犯罪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工作。

第十二条  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应当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发展壮大乡村产业,为帮助更多农村劳动力就近就业创造条件,加大对脱贫地区妇女的扶持力度,开展实用技术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创业培训,不断拓宽增收渠道。

第十三条  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及社会团体应当在拐卖人口犯罪集中的地区开展专题教育培训,提高特殊群体的反拐意识、识别犯罪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完善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促进建立和完善性别平等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消除男尊女卑、传宗接代等落后观念,提高女孩和儿童受教育水平,营造尊重女性、保护女童的社会氛围。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提高从业人员的反拐意识,采取措施防止犯罪分子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实施拐卖人口犯罪。

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和改造,完善对有拐卖人口犯罪前科人员的跟踪管控机制,切实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关注拐卖人口犯罪的形势、特点和动向,加强人口管理、治安管理,建立健全有关违法犯罪线索的及时发现和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切实防范拐卖人口犯罪。

第四章  宣传工作

第十七条  宣传、网信部门应当加大反拐宣传工作力度,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分阶段、有重点地开展反拐和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的法治宣传,提高群众防范意识,营造反拐工作良好舆论氛围。

第十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反拐法治宣传纳入年度普法工作重点,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增强群众反拐意识,提高公民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九条  教育部门应当将反拐和防性侵教育纳入中小学教育、幼儿教育和残疾少年儿童特殊教学活动,提高少年儿童的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十条  广电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互联网和新媒体宣传手段,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全覆盖的反拐和防性侵宣传教育,增强群众反拐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文化旅游部门应当在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码头等流动人口聚集场所开展反拐专题宣传活动,并在日常安全宣传中纳入反拐相关内容。交通运输行业、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等单位工作人员发现疑似拐卖或者性侵害未成年人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和制止,鼓励社会公众发现疑似拐卖或者性侵害未成年人情况及时报告和制止。

第二十二条  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反拐工作。完善公民举报奖励制度,支持、引导民间组织和社会爱心人士参与反拐和寻亲工作。规范反拐志愿者队伍的管理评估制度。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不断拓展线索来源渠道。

第二十三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反拐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妇女儿童防拐和防性侵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章  打击、解救工作

第二十四条  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牵头,有关单位配合、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打拐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线上线下一体的打拐工作网络,持续组织开展打击拐卖人口专项行动。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加大打拐工作力度,坚持党委重视、领导主抓、部门负责的工作思路,切实加强打拐工作经费保障,将打拐工作分解到岗、落实到人,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完善拐卖人口犯罪线索发现和移送机制。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完善打拐工作机制,加强上下联动、部门联动、警种联动、地区联动。由刑侦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和警种通力协作,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定期分析拐卖人口犯罪形势,加强预测预判预警能力,研究完善打、防、控对策。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落实侦办拐卖儿童案件责任制。对拐卖儿童案件实行一长三包责任制,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担任专案组组长,负责侦查破案、解救被拐卖儿童、安抚受害人亲属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接到儿童失踪报警后,由公安机关指挥中心迅速调集相关警力开展堵截、查找工作,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解救被害人。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完善儿童失踪信息发布制度,用好公安部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平台团圆系统,拓宽群众举报相关线索的渠道。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开展来历不明儿童摸排工作。各地公安机关负责采集失踪儿童父母血样,检验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并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及时发现来历不明、疑似被拐卖的儿童,采血检验入库。对被收养儿童、来历不明儿童落户的,要采血检验入库比对,严把儿童落户关。严厉打击司法鉴定机构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违法开展的虚假亲子鉴定行为。禁止除公安机关以外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被拐卖儿童、父母和疑似被拐卖人员的DNA数据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重特大和系列拐卖人口案件的侦破力度,适时组织开展区域性打击整治行动。加强与检察机关协作配合,完善符合拐卖人口犯罪特点和与被拐卖受害人心理、生理相适应的案件调查程序。落实好一站式询问救助工作机制,提高取证质量和效果,避免被拐卖受害人受到二次伤害。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口岸边防检查,严格出入境人员审查验证制度,加大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境外人员的清查力度,及时发现涉外拐卖人口犯罪线索,并做好被解救妇女、儿童的遣返和接收工作。在处置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由外事部门协同做好相关涉外联络、协调工作并提供涉外政策指导。

第三十三条  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应当加强沟通配合,明确办理拐卖人口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对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强抢儿童或者出卖亲生子女、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出卖捡拾儿童等行为,坚决依法惩处。建立统一的办理拐卖人口犯罪案件证据审查认定规则和量刑标准。对拐卖人口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和多次参与、拐卖多人,同时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或者具有累犯等从严从重处罚情节的,坚决依法惩处。对收买被拐卖受害人以及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受害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坚决依法惩处。对受教唆、欺骗或被胁迫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被拐卖受害人,依法从宽处理。

第三十四条  铁路、民航等行业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与地方公安机关的联系,及时掌握拐卖人口犯罪动态,强化查缉堵截工作,提高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的能力。

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工作,鼓励坦白、检举、揭发拐卖人口犯罪行为,从中发现拐卖人口犯罪线索。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加大对网络拐卖人口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惩处利用网络对儿童实施隔空猥亵或者制作、贩卖、传播儿童淫秽物品等犯罪,强化对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引诱卖淫以及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等犯罪活动的打击。

第三十七条 对收买、介绍、强迫被拐卖受害人从事色情服务、淫秽表演及强迫劳动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法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对组织强迫儿童、残疾人乞讨,强迫未成年人、残疾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予以惩处,及时查找受害人亲属并护送受害人前往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救助保护机构。完善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制度,依法惩治盗窃人体器官、欺骗或强迫他人捐献器官、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等犯罪行为。

第三十八条  文化旅游部门要加强对娱乐场所等行业的监管,文化旅游、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容留、收买、介绍、强迫被拐卖人口从事色情服务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依法解救被拐卖儿童,并送还其亲生父母。对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由公安机关提供相关材料,交由民政部门妥善安置,不得由收买家庭继续抚养。

第六章  安置、救助和康复工作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牵头规范被拐卖受害人救助、安置、康复和回归社会工作程序,完善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被解救儿童的安置政策和办法,推动其回归家庭,促进其健康成长。

第四十一条  民政部门牵头完善政府多部门合作、社会广泛参与的被解救人口救助、安置和康复工作机制,提升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机构服务水平。规范被解救人口救助、安置、康复和回归社会工作程序,完善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被解救儿童的安置政策和办法,推动其回归家庭和社区,促进其健康成长。

第四十二条  教育部门应当确保被解救的适龄儿童入学、回归学校和适应新的生活,被救助儿童需要异地就学的,帮助其联系学校,引入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做好心理疏导和跟踪回访。

第四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支持、引导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被拐卖受害人入读当地技工院校,学习职业技能,毕业后推荐并帮助其实现就业。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被解救人口的登记、管理和保护工作,对滞留在救助管理机构一定期限以上仍未查明身份信息的被拐卖受害人,依法办理户籍,并落实相关社会保障政策。

第四十五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被拐卖人口身心健康干预对策的研究,探索更为有效的康复治疗方法。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心理疏导和治疗服务。相关机构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残疾等级评定。

第四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所属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优先受理涉及被解救人口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案件,为其代理诉讼,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总结推广为被解救人口提供法律援助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依法维护被解救人口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实施、监督和评估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逐级建立协调机制,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反拐工作,并制定本地区《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和年度实施方案。

第四十八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行动计划》和本《实施细则》制订本部门、本单位实施方案,每年度将反拐工作情况报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后,向同级政府和上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第四十九条  各级政法委应当把反拐工作纳入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考核体系。围绕反拐工作重点、难点问题,督促检查各项重点整治和治安防范措施的落实。对拐卖人口犯罪严重、防控打击不力的地区和未切实履行相关职责的部门,进行通报批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

第五十条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对各县(市、区)和各成员单位《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开展一次阶段性评估,2030年底对《行动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终期评估。地方各级反拐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对本地《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估,推动各项反拐工作的落实。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景德镇市反对拐卖人口行动工作局际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景德镇市反对拐卖人口行动工作局际联席

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总召集人:邹永胜  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召 集 人:许  虎  市政府副秘书长

程志兵  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徐耿忠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黄  涛  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市民宗局局长

周玉登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潘光发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程爵解  市关工委副主任

章华文  市法院副院长

罗苑青  市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郑武敏  市发改委副主任

陈  洁  市教育局副局长

王  滨  市民政局二级调研员

程太原  市司法局三级调研员

万金华  市财政局二级调研员

涂中勇  市外办副主任

王  寒  市人社局副局长

陈景明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胡弋辉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吕  洁  市商务局四级调研员

黄  君  市工信局四级调研员

汪丽瑾  市文旅局二级调研员

施莉萍  市卫健委副主任

占小平  市国资委二级调研员

方国裔  市市场监管局三级调研员

郑  新  市乡村振兴局副局长

周震山  市城市管理保障中心主任

于萍萍  市总工会女职委主任

魏若然  团市委副主任

周海凤  市妇联党组成员

占燕萍  市残联副理事长

罗晓卿  景德镇机场副总经理

王鞠荣  景德镇火车站站长

王长伟  市通信发展办主任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支队长敖军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组成人员调整等事宜按《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明确的要求和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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