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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基本建设考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景府字〔2021〕3号
来源: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1-02-26 访问量: 收藏.png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基本建设考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01229日市政府第73次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实施。

2021129

(此件主动公开)

景德镇市基本建设考古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建好景德镇国家陶瓷文化传承创新试验区,服务我市基本建设,助推经济社会发展,保护和利用好地下文物,进一步规范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增强基本建设中考古工作的科学性、计划性与主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江西省文物保护条例》《景德镇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景德镇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建设所涉及的地下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经上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同意后,由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按照法定职责组织实施,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财政、司法、公安等相关行政部门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地下文物或文化遗迹,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文物行政部门。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考古单位进行现场考古调查、勘探,如遇重要发现,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文物行政部门保护现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一)在公布的文物埋藏区内实施的基本建设工程;

(二)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划定的保护范围和建控地带内实施的基本建设工程;

(三)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内实施的基本建设工程;

(四)其它需要考古调查、勘探的基本建设工程。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考古发掘:

(一)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含核心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内实施的基本建设工程;

(二)经考古调查、勘探确定必须进行考古发掘的基本建设工程。

第六条  土地在收储之前,进行地下文物考古调查、勘探的,考古调查、勘探和土地清表等费用计入土地收储成本。已收储的土地,需要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费用计入建设成本。

第七条  申请考古调查、勘探,提供以下材料:

(一)考古调查、勘探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拟申请地块的位置、四至范围、面积等相关情况;

(二)比例不低于12000的地形图及用地红线图。

第八条  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在报请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和相应的考古单位。

第九条  考古单位与申请单位签订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协议;考古单位应当在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并出具考古调查、勘探工作情况报告。如遇天气等不可抗力及阻工等不确定因素,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第十条  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结束后,及时提供情况报告,内容包括:

(一)调查、勘探的时间、地点、范围、面积、工作过程、调勘结果、主要收获、初步认识和文物保护建议等;

(二)工程地理位置图、勘探平面图、建设工程范围内遗迹分布图等;

(三)调勘工作场景照片,遗迹、遗物照片,采集的文物标本照片等。

第十一条  开展考古工作前,申请单位为考古调查、勘探提供如下条件:

(一)确定用地红线范围的边界桩点,完成红线范围内的围闭工作;

(二)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区域的建筑物拆迁,混凝土地面和建筑废弃堆积等土地清表,居民迁出、青苗补偿、山坟迁移等工作;

(三)提供考古调查、勘探区域内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必要时做好地下管线迁移,无需迁移或无法迁移,通知权属单位现场监护;

(四)提供考古工作所需的临时设施(包括值班室、临时住房等)及必要的生活用水、用电等,做好工作区域的安全保卫和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二条  经考古调查、勘探发现重要文物或文化遗迹,确定需要进行考古发掘的,考古发掘单位提出考古发掘工作计划,制定文物保护预案,并逐级报批。

确定需要进行抢救性考古发掘的,由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告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考古发掘工作结束后,考古发掘单位提供考古发掘工作情况报告,内容包括:

(一)工程概况、发掘时间、地点、经过、重要发现、保护措施及建议等;

(二)工程地理位置图、考古发掘地点与建设工程的位置关系图、考古发掘总平面图、重要遗迹图等;

(三)考古发掘现场和重要遗迹遗物的照片等。

第十四条  需要考古发掘工作报告的,考古单位应当在考古发掘工作全面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考古发掘工作情况报告,三年内编写完成考古发掘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考古单位应当做好考古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工作中相关信息资料及出土文物的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及其组织的工程施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开展但未申请开展考古调查、勘探,擅自动工建设的;

(二)拒不配合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造成文物或文化遗迹损毁的。

第十七条  考古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由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处理或者报请上级文物行政部门予以处理:

(一)违法违规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的;

(二)无故拖延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时限的;

(三)未按要求移交出土文物、各类标本及相关资料的;

(四)未按要求提交考古调查、勘探工作情况报告,考古发掘工作情况报告的。

第十八条  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财政、司法、公安、文旅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审批职权或不履行职责造成文物或文化遗迹损毁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文物或文化遗迹损毁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景德镇市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试行期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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