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景德镇市历史城区修缮保护及老厂区老厂房更新改造工程项目消防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1年1月22日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2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景德镇市历史城区修缮保护及老厂区老厂房
更新改造工程项目消防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好景德镇国家陶瓷文化传承创新试验区,保护好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扎实推进国家老厂区老厂房更新改造利用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在城市更新改造中切实加强历史文化保护 坚决制止破坏行为的通知》(建办科电〔2020〕34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我市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改造利用等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因现行消防设计标准规范没有规定或者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适用本暂行规定,主要包括:
(一)国家陶瓷文化传承创新试验区建设更新改造工程项目;
(二)历史城区修缮保护活化利用建设工程项目;
(三)纳入老厂区老厂房更新改造利用建设工程项目;
(四)其他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等相关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 工程项目应力求改善、提升原建筑消防安全水平。建设单位应针对工程项目具体问题开展专项调研,并在工程项目修缮或更新改造设计方案基础上,组织编制消防设计指引,由市住建局按照一案一编、一案一审的方式报省住建厅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实施。
第二章 消防设计指引编制和评审
第四条 消防设计指引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编制:
(一)编制工程项目修缮或更新改造建筑设计方案。建设单位作为项目实施单位,在既有建筑更新改造利用实施过程中,首先应聘请设计单位依据国家技术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编制修缮或更新改造建筑设计方案,方案需充分考虑历史文化街区风貌特色,工业遗产、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保护等要求,编制完成的修缮或更新改造建筑设计方案需报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同意。
(二)开展区域消防安全评估。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修缮或更新改造建筑设计方案要求,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既有建筑及其周边建筑的建筑防火、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现状等开展全面的调查、分析和评估,系统的排查火灾风险点和危险源,为确定既有建筑更新改造利用经营业态和编制消防设计指引提供数据支撑及技术支持。
(三)编制工程项目消防设计指引。建设单位根据工程项目修缮或更新改造建筑设计方案、区域消防安全评估和片区建筑的保护要求,组织编制工程项目消防设计指引。根据指引内容撰写编制说明,特别是现行消防设计标准规范没有规定或者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内容作详细解释说明。
工程项目设计指引包括以下内容:消防总平面布局、建筑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火防烟分区、安全疏散、建筑内部装修、消防水源、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消防电气、灭火救援和消防管理等。
(四)开展火灾风险评定。工程项目消防设计指引的编制单位应根据工程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要求,通过火灾模拟等技术手段开展火灾风险评定。运用评定结果指导修改完善工程项目消防设计指引,进一步验证消防设计指引是否满足所确定的消防安全目标。
第五条 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完成工程项目《消防设计指引》,应及时向市住建局申请组织审核,市住建局审核材料齐全的,应向省住建厅报请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经省住建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通过的工程项目《消防设计指引》,可作为该工程项目消防设计、施工图审查、消防设计审查、消防工程验收依据。同时作为消防部门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参考依据。
第三章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职责
第六条 建设单位依法对工程项目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同时应严格按照有关程序依法依规办理工程项目各项审批手续;负责对自行运营管理项目严格按照工程项目消防设计指引确定的业态进行管理,按照限定经营范围招商,同时负责日常的消防监管等;如移交其他单位管理,需就业态运营管理方面要求进行专项交接,并指导接收单位严格实行。
第七条 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工程项目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出具的技术报告负主体责任。
第八条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工程项目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第四章 有关管理部门职责
第九条 市住建局、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旅局和各有关区政府等有关单位应履行各自职责,服务工程项目消防设计指引编制,以及工程项目消防设计、施工、验收和后期运营管理等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工程项目消防设计指引的编制和组织上报省住建厅召开专家评审会;负责办理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负责对工程项目消防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从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指导工程项目的修缮或更新改造建筑设计方案编制并组织专家技术论证以及部门联审;负责工程项目规划许可证核发。
市应急局:负责将工程项目纳入市、区应急救援体系;参与工程项目有关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将已完工并投入使用的工程项目的单位或场所纳入消防双随机、一公开监督管理系统,依法进行监管。指导建设单位或具体运营单位按照工程项目消防设计指引中明确的消防管理内容进行消防安全管理,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落实单位主体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已完成的工程项目的灭火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熟练演练;负责对辖区内派出所、网格员、社区微型消防站专(兼职)消防员开展日常消防安全隐患检查的指导培训。参与工程项目有关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
市公安局:指导公安派出所加强对工程项目后期运营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加强对公安派出所的技术培训指导和专业教育。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对全市生产、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负责工程项目后期运营中,按照规划要求等级办理营业场所的证照。
市文旅局:负责指导督促建设单位开展工程项目片区既有建筑中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划定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提出保护的消防技术要求,参与指导工程项目修缮或更新改造建筑设计方案和消防设计指引编制工作。
各有关区政府:负责督促辖区内有关部门、街、镇对本辖区内工程项目的开展日常消防安全巡查,并确定专人专责,确保全面及时掌握消防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工程项目后期运营监督管理,定期开展营业场所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