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全市各相关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门诊诊察费收取政策的通知》(赣医保函〔2021〕9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门诊诊察费收取政策的通知》(赣医保函〔2021〕9号)
2021年2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
门诊诊察费收取政策的通知
赣医保函〔2021〕9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全省各级相关公立医疗机构和驻赣军队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26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行为,切实减轻群众负担,现对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诊察费收取政策明确如下。
一、各医疗机构要设置专门的窗口和区域,为单纯进行核酸检测的群众提供采样服务。
二、针对不以疾病诊疗为目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单纯核酸检测),各医疗机构不得收取门诊诊察费(包括便民门诊和一般诊疗费)。
三、各级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管。各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政策,并在醒目位置公示核酸检测价格,严禁违规收取相关费用。
各设区市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及相关医疗机构,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反馈。
本通知自2021年2月10日起执行,本次疫情结束后自动失效。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