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减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景德镇市减灾委员会工作规则》《景德镇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已经市减灾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景德镇市减灾委员会工作规则
2.景德镇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
2020年12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景德镇市减灾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机构设置
第一条 景德镇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是市政府的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
第二条 市减灾委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1名,委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担任。市减灾委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变更,由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办公室印发通知,或授权市减灾委印发通知;委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市减灾委主任批准,市减灾委印发通知。
第三条 市减灾委下设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减灾办),承担市减灾委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在市减灾办工作规则中明确。市减灾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
第四条 市减灾委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统筹指导、综合协调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不代替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防灾减灾救灾管理职责。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决策部署及省厅领导同志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决策部署;
(二)组织研究制定实施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政策、规划、制度;
(三)协调推动建立高效科学的自然灾害防治体系,促进防灾减灾科技推广应用,提高全社会自然灾害防治能力;
(四)统筹指导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工作,做好群众生活保障;
(五)统筹协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开展重大防灾减灾救灾活动,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全民防灾减灾意识;
(六)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方面的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
(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第五条 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照部门“三定”规定,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依法依规履行防灾减灾救灾各项责任。
三、工作制度
第六条 市减灾委实行集体讨论重大问题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
第七条 市减灾委全体会议需经主任批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为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及委员,根据会议议题可邀请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及专家参加或列席。会议议题由市减灾办根据市减灾委主任、副主任要求或成员单位建议研究提出,按程序报市减灾委主任批准确定。会议要讨论的重要文件,由市减灾办提前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并组织修改完善,按程序报市减灾委主任同意后提交会议。会议形成纪要,以市减灾委文件印发。
第八条 市减灾委专题会议由主任或经主任同意由副主任主持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由市减灾办提出建议,按程序报市减灾委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批准。会议议题由市减灾办根据市减灾委主任、副主任要求或成员单位建议研究提出,按程序报市减灾委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批准确定。会议要讨论的文件,由市减灾办提前征求相关成员单位意见并组织修改完善,按程序报市减灾委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同意后提交会议。根据需要形成会议纪要,以市减灾委文件印发。
第九条 市减灾委全体会议议定事项,由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抓好落实,落实情况及时向市减灾委报告。市减灾办负责跟踪督办。
第十条 市减灾委建立日常协调与联络机制。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处科级负责人作为联络员,定期组织学习、交流情况,研究问题、推动工作。
第十一条 市减灾委成立专家委员会,由市内从事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专家组成,为我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提供咨询和建议。专家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另行制定。
四、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市减灾委文件由市减灾办组织起草,根据需要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按程序报市减灾委主任签发。
第十三条 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每年至少向市减灾委报告一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情况,印发的防灾减灾救灾重要文件,抄报市减灾委主任、副主任,抄送市减灾办。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景德镇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
一、机构设置
第一条 景德镇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减灾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日常工作。
第二条 市减灾办设主任1名,由市减灾委秘书长兼任。
第三条 市应急管理局救灾减灾保障科牵头承办市减灾办日常工作,局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科、防汛抗旱科、森林防火科及其他相关业务科室、事业单位按各自职责承担相应工作。
二、主要职责
第四条 市减灾办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决策部署及国家、省领导同志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决策部署;
(二)组织开展会商,综合分析研判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形势,收集、汇总、评估、核定灾情,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三)指导协调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工作,组织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四)组织实施综合减灾示范创建,协调各成员单位和各地区开展自然灾害防治能力建设;
(五)汇总各成员单位年度工作情况,起草市减灾委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研究提出市减灾委年度工作计划;
(六)承办市减灾委会议、文件起草、制度制订、议定事项跟踪督办等工作;
(七)负责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的日常协调联络工作,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
(八)承办市减灾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工作制度
第五条 建立完善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市减灾委联络员会议、减灾办专题会议。会议议题根据市减灾委主任、副主任部署要求或实际工作需要拟定。涉及重要问题的按程序报市减灾委主任审批。
第六条 建立完善联络员制度。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主要内容:学习贯彻中央领导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市减灾委工作部署,分析研判自然灾害形势,通报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总结交流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研究制定下年度工作要点,研究协调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提出的重要事项。会议由市减灾办主任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
第七条 建立完善专题工作研究机制。根据市减灾委主任、副主任部署要求或针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突出问题、重大课题,不定期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有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及专家专题研究。主要内容:研究市委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和市减灾委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措施,协调解决涉及多个部门、多个地区的防灾减灾救灾领域突出问题,研究防灾减灾救灾重要事项、重大课题,提出工作措施建议。会议由市减灾办主任召集。
第八条 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将防灾减灾救灾重大工作部署、典型工作经验、重要工作进展等情况通报各成员单位和各地区,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建议。
第九条 市减灾办文件在制定过程中,根据需要征求相关成员单位意见,按程序报市减灾办主任签发,重大事项请示市减灾委主任、副主任。
第十条 联络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市减灾办主任批准,市减灾办印发通知。
第十一条 及时掌握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开展情况,每年向市减灾委领导同志报告一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情况,重大事项随时报告。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