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市安委会参照《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提级调查与挂牌督办办法(试行)》(赣安〔2020〕15号),起草了《景德镇市生产安全事故提级调查与挂牌督办办法(试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景德镇市生产安全事故提级调查与挂牌督办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建立健全典型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统称事故)提级调查和工作督导机制,进一步严肃和规范事故调查处理,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提级调查与挂牌督办办法(试行)》等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提级调查,是指上级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对本应由下一级政府管辖的事故直接开展调查处理的工作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挂牌督办,是指上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统称安委会),对下级政府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的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的工作措施。
第四条 对我市行政区域发生的事故实行提级调查和挂牌督办,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提级调查
第五条 事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提级调查:
(一)存在瞒报、谎报事故情形的;
(二)下级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发生的主要事实没有查清、主要原因没有查明的;
(三)下级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主要成员与事故发生单位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四)上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施提级调查的。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事故,由负责提级调查的地方政府安委会(安委会办公室)向本级政府提出提级调查建议,经本级政府同意后,于5日内成立事故调查组。
第七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邀请同级纪委监委介入事故调查。同级纪委监委根据事故性质,适时成立责任事故问责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组已查明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的基础上,依规依纪开展问责调查工作。
第八条 对于实施提级调查的事故,事故调查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事故调查,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九条 负责提级调查的地方政府应当依法依规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结案批复,及时公开事故调查结果,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条 事故结案后,负责提级调查的地方政府应当对事故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并按规定在一年内组织开展事故处理落实情况评估。
第三章 挂牌督办
第十一条 挂牌督办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各级政府安委会负责实施,安委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挂牌督办事项。
第十二条 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加强对督办事项的指导、协调和督促。负责事故调查的地方政府应当加强与上级安委会办公室的沟通,及时汇报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负责事故调查的地方政府应当认真组织事故调查,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无故拖延、敷衍塞责挂牌督办事项,或者在挂牌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市安委会对以下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
(一)工矿商贸领域发生的一般事故;
(二)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政府10日内未依法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或超出规定时限久查不结的一般事故;
(三)市安委会认为有必要实施挂牌督办的。
第十五条 市安委会负责的挂牌督办事项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下达督办通知。市安委会办公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出挂牌督办建议,经市安委会领导同志同意后,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主任签发并向负责事故调查的县(市、区)政府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抄送市直有关部门和市纪委市监委,并在相关媒体或门户网站公布。
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当包括事故名称、督办事项、办理期限、督办解除方式等内容。
(二)提交调查报告。负责事故调查的县(市、区)政府接到挂牌督办通知后,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肃认真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初稿)经县(市、区)安委会审查(含法制审查)同意后,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三)审核调查报告。市安委会办公室在接到事故调查组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后,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书面或会议形式,重点对调查程序、工作时效及调查报告要素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核,同时兼顾原因分析、责任划分和防范措施内容审核。审核工作应当在接到事故调查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及时提出修改完善建议及审核通过或不通过的意见,书面反馈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审核意见,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修改完善或补充调查后,再次报审直至通过审核。
(四)批复备案和评估。经市安委会办公室审核通过的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程序报请政府进行结案批复,并在结案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挂牌督办的事故结案后,市安委会办公室应当督促负责事故调查的县(市、区)政府,在一年内组织开展事故整改落实情况评估,评估情况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煤矿、铁路运输、民用航空、特种设备等事故的提级调查和挂牌督办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景德镇市安委会2011年9月6日印发的《景德镇市一般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景安字〔2011〕22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