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策应景德镇国家陶瓷文化传承创新试验区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减轻企业税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有关规定,统一调整我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特制定本公告。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三、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范围为在景德镇市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居民企业。
四、主要内容
公告根据不同的行业,在国税发〔2008〕30号文第八条规定的幅度内,按最低标准确定各行业应税所得率。
为有效防范少数纳税人恶意通过制造财务混乱,导致成本、费用和利润无法查实,以达到可以适用较低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现变相少缴企业所得税的不良意图,公告对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企业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核定征收情形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明确从高适用应税所得率。
有关行业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准。
企业经营多种业务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核定其适用的行业应税所得税率。
五、实施时间
公告适用于2020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