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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2020年第1号
发布时间: 2020-02-29 访问量: 收藏.png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规范企业所得税管理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精神,现就调整景德镇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景德镇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根据所属行业按《全国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表》(见附件)所列举应税所得率的最低标准执行。

二、本公告所确定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适用于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但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三、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项业务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主营项目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四、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五、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后续纳税评估或税务稽查时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情形之一,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其应税所得率按《全国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表》所列举应税所得率的最高标准执行。

六、本公告自202011日起执行。

《景德镇市国家税务局 景德镇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景德镇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表

 

 

 

202017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全国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表

 

序号

行业

应税所得率(%

最低标准

最高标准

1

农林牧渔业

3

10

2

制造业

5

15

3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

15

4

交通运输业

7

15

5

建筑业

8

20

6

饮食业

8

25

7

娱乐业

15

30

8

其他行业

10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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