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局相关科室: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和《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和切实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实施意见的通知》(赣自然资发〔2020〕5号)文件精神,疏堵结合,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切实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进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农转用审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全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分别授权、委托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审核。
二、严格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农转用审核程序
(一)前期准备工作
须进行实地踏勘,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新增宅基地选址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要避让地质灾害易发区域,严禁切坡建房。
(二)组卷所需材料
1.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请示;
2.建设用地呈报“一书两方案”;
3.占地权属汇总表;
4.耕地占补平衡材料(确认单、确认单明细表,未占用耕地时不需此项材料);
5.执法监察大队对农民建房用地的查验意见;
6.拟申请用地1:10000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7.农民建房用地勘测定界坐标成果表(含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带电子版坐标);
8.地质灾害压矿评估材料或说明(承诺书);
9.用地位置示意图(含报政府用地情况说明);
10.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审批意见;
11.“一户一宅”证明材料(零星或违法宅基地补办手续的用地需此材料)
(三)联审要求
1.审核农用地转用是否符合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2.审核是否已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3.审核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是否清楚、准确;
4.审核用地是否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5.审核用地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6.审核适用法律和有关规定是否正确,是否存在违法用地。
7.《江西省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赣农字〔2020〕25号)中规定的其他联审要求。
(四)集体审议
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局长办公会审核讨论,并形成会议纪要。
(五)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局长办公会审核讨论通过的用地批次,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经县(市、区)长签字批准后,由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批次农用地转用批复。
三、认真做好审批事项的承接办理工作,坚持依法行政、高效服务。
四、须及时将审批后情况报市局备案。
2020年10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