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2020年11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政法委《关于转发省综治办、省法制办<关于做好专业性、行业性调解平台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及《关于成立全市各专项信访问题及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的通知》精神,结合《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景德镇市社会矛盾化解层级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努力建“一个平台统一处理,多种手段综合调解”的多元共治模式,整合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人民调解等多方调处优势力量,推动环境保护领域行政调解工作纵深开展,我局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为更好地行使行政职责,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依据,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通过对争议各方的说服和劝导,使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从而妥善解决争议的活动。市环保局行政调解的目标是:以提升环境信访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安全为目标,以创新体制机制和方法手段为动力,严厉打击违法排污问题,妥善解决和防止环境污染恶性信访事件的发生,力争将争议纠纷化解在行政程序内、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始阶段,保障我市环境安全、和谐稳定。
二、组织保障
为加强对市生态环境局信访问题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人员及分工变动,我局调整了行政调解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龙骏任组长,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科室、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调解工作室,由信访室负责日常工作落实,并安排8名行政调解员,同时决定对外聘请2名法律顾问和2名人民调解员作为专业技术保障及加强基层化解能力。
三、调解原则
1.自愿原则。环境行政调解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2.合法原则。环境行政调解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平等原则。尊重争议各方表达意愿和诉求的权利,公正、平等地协商解决利益纠纷。市生态环境局作为当事人的一方,与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地位平等。
4.优先原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和争议纠纷情况,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优先选用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5.便捷原则。环境行政调解应当简便、快捷、高效,鼓励采取既灵活多样又诚信规范的方式方法化解矛盾。能够当场调解的,应当当场调解;需要进一步了解、核实有关情况的,应当及时进行、尽快调解;对不宜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或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四、受理措施
1.在遇到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情况下,要事先与申请人协调沟通,争取提前调解。调解工作室会同涉及调解案件的局相关部门、单位做好案情调解的答辩、应诉工作准备,相关部门责任人对行政复议、诉讼案件负有直接责任。
2.组织好调解活动。调解工作室组织好行政调解程序的安排,其中包括通知调解对象开展调解的时间、地点、主持人、控辩双方等,有必要时可邀请第三方参加监督。
3.调解工作结束后,调解工作室对案卷进行保存归档予以结案。行政调解工作不作为生态环境部门在处理环境纠纷中的一种法定形式,因此,生态环境部门在调解过程中有义务告知调解对象,对调解意见有异议的,有权对调解事项提请行政复议和诉讼。
五、组织保障
根据有关文件要求,按照下列标准建立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调解工作室:
1.调处中心主任室、接待受理室、调处会谈室、法律及专业咨询室、群众候访室,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制度、标准及有关规定公示栏的建设。(总面积不低于50平米)
2.聘请2名法律顾问。
3.聘请2名人民调解员。
六、工作要求
1.按照“谁审核、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应由局机关科室或直属单位处理的来信、来电、来访,直接转相关科室或直属单位,其他来信、来电、来访则转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处理,并回复至市生态环境局调处中心。
2.相关制度、程序、法律法规及重大信访案件结果应在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公示。
3.在积极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同时,要加大对重点社情民意和争议纠纷的搜集排查工作,采取主动走访的形式深入基层群众中。发生争议纠纷时,及时介入,努力将事态化解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同时,加强法制和政策宣传,通过正面宣传引导,打消群众顾虑,消除隐患;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媒体,加强宣传,积极引导群众寻求行政调解途径解决争议纠纷。
4.调解工作室应做好相关案卷台账的归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