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园区)安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江西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赣安〔2020〕12号,见附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
附件:江西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
2020年10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落实情况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推动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的落实,充分发挥事故查处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切实提高生产安全事故防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被授予事故调查权的各功能区,下同)组织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四不放过”和谁调查、谁评估的原则,负责事故调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事故结案后一年内组织开展评估工作(结案时间以政府行文批复时间为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评估组进行评估,也可以授权、委托或者指定有关部门牵头组织评估组开展评估。
根据需要,上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评估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评估的事故。
第二章 评估组的组成
第四条 事故结案后,负责事故调查的牵头部门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应当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强化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并在事故结案后一年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评估申请,政府同意后立即组成评估组。
第五条 评估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负责评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评估组成员原则上由参加事故调查的部门派员组成,可以结合实际邀请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等单位参加,也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参加,所有成员不得与被评估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
被评估单位涉及本级政府辖区外其他行政区域的,评估组还可以邀请所涉地区相关部门(单位)派员参加,或提请上级安委会协调配合,所涉地区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章 评估内容和方法
第六条 评估组按照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事故企业(单位)、事故发生地政府及相关责任部门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所采取的具体举措、取得的成效。
(二)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行政处罚、处分等落实情况;有关公职人员党纪、政务处分落实情况;有关涉嫌犯罪线索(人员)移交、侦办、起诉、审理、宣判等情况。
(三)本辖区内与事故相关的同类企业(单位)、其他地方政府及部门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开展事故防范和推进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四)事故调查案卷建档情况。
(五)其他需要评估的内容。
第七条 评估组按照以下方式开展评估工作:
(一)制定方案,明确评估事项和工作分工。
(二)座谈调研,听取汇报、查阅资料。
(三)谈话问询,向相关人员询问了解相关情况。
(四)收集资料,收集有关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佐证材料。
(五)现场核查,赴事故现场、相关单位(场所),现场核实整改落实情况。
(六)随机抽查,针对全面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推进整改落实的情况进行随机检查。
(七)综合评估,整理汇总评估情况,开展研究讨论或专家论证,提出综合评估意见,形成评估报告。
第八条 评估工作应当全程做好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工作内容及发现的问题等。
第四章 评估报告的编制
第九条 评估组应当自组成后60日内向派出评估组的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政府批准可以延长30日。
由上级安委会挂牌督办的事故,评估报告还应报上级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评估报告应当真实反映评估内容,客观提出评估结论,结合实际提出下步工作意见建议。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评估组的组成情况、评估范围和内容,被评估单位、地区的基本情况等)。
(二)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包括事故企业和同类企业落实事故整改措施的具体举措,事故发生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强化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三)事故处理落实情况(包括事故责任单位、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四)评估结论(按照第二、第三项内容分项做出评估结论,再做出综合性评估结论)。
(五)工作建议。
第五章 跟踪督办
第十一条 评估组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向被评估单位反馈,并督促依法依规落实整改。
第十二条 对事故整改措施及责任单位(人员)的处理未落实或落实不力的,评估组可提请安委会下发督办函,督促责任主体限期落实。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要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采取行政措施;对因逾期未落实又发生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将有关事实材料和证据线索立即移交具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单位)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对涉及公职人员及涉嫌犯罪人员的处理未落实或拖延滞后的,应向相应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报情况。
第十四条 评估情况应当按照政务公开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负责事故调查的地方人民政府未在事故结案后一年内组织开展评估的,应在超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安委会书面说明原因及评估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事故责任追究、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及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含配合其他地区开展评估的情况)纳入应急管理综合考核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煤矿行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工作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