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文广新旅局、市各旅游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江西省旅游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精神,推进我市旅游者权益保护,根据《条例》第四十四条“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先行赔付制度,设立旅游专项理赔金,并指定旅游专项理赔金管理机构”,我局结合实际,印发《景德镇市旅游诚信理赔基金先行赔付管理暂行办法》、《景德镇市旅游诚信理赔基金追偿制度》。
附件:1.景德镇市旅游诚信理赔基金先行赔付管理暂行办法
2.景德镇市旅游诚信理赔基金追偿制度
2020年1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景德镇市旅游诚信理赔基金先行赔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旅游者和涉旅经营单位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旅游消费环境,全面提升千年瓷都景德镇旅游品牌形象,充分彰显城市担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6)5号)、《江西省旅游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景德镇市涉旅企(事)业单位存在主观故意或责任过错,造成旅游者损失,应当对旅游者进行旅游商品或服务质量赔偿的情况下,在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内,实施旅游商品或服务质量先行赔付的管理。
第三条 成立景德镇市、县(区)两级旅游投诉理赔中心(以下简称理赔中心),受理旅游商品或服务的理赔申请。景德镇市旅游投诉理赔中心设在景德镇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第四条 设立旅游诚信理赔基金10万元,由景德镇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设立旅游理赔基金专用账户,专账核算。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旅游商品或服务质量投诉赔偿实施先行赔付。
县(区)级财政配套设立旅游理赔基金和理赔基金专用账户。
第五条 成立景德镇市旅游诚信联盟,主要由景德镇市辖区内有共同诚信经营意愿的合法涉旅经营单位组建,旨在促进景德镇市旅游市场规范发展,倡导涉旅经营单位诚信经营,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不断提升旅游者满意度与消费体验。景德镇市旅游诚信联盟成员单位(以下简称联盟成员单位)必须遵守联盟公约,行使联盟成员权利,履行联盟成员义务。
第六条 旅游者向理赔中心提交旅游商品或服务的理赔申请,理赔中心在收到理赔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并决定是否受理理赔申请。对不予受理的理赔申请,向提出申请理赔的旅游者解释说明理由。
第七条 理赔申请人有以下理赔申请,不适用先行赔付,投诉理赔中心不予受理:
(一)在旅游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且当事人双方未就伤害赔偿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
(二)涉及刑事、治安案件的;
(三)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
(四)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造成权益损害的;
(五)参加无旅游经营资质的经营者组织的旅游活动,造成权益损害的;
(六)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旅游商品或服务赔偿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对已受理的理赔申请,属于市本级的,由市级旅游投诉理赔中心处理;属于县(区)范围的,通过市级旅游投诉理赔中心转办给相关县(区)处理,并督促实施,必要时启动市本级赔付追偿程序。
第九条 对已受理的理赔申请,经调查核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双方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可以认定赔偿数额的,在1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的景德镇市旅游诚信联盟成员单位进行赔付。如成员单位赔付不及时,则由市级或县(区)旅游投诉理赔中心先行赔付。
第十条 先行赔付款追偿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已通过理赔基金完成先行赔付的经营单位,由该经营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向其追回先行赔付款,并转入旅游诚信理赔基金专用账户。
第十一条 被实施追偿的经营单位,未在限定期限内归还先行赔付款,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委托专业法律机构向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景德镇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景德镇市旅游诚信理赔基金追偿制度
为保障旅游产品及服务的社会监督,强化旅游及相关产业链经营者自律意识,切实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全面提高游客满意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则,为规范“旅游诚信理赔基金”追偿工作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追偿范围
适用于景德镇市旅游诚信联盟成员单位(以下简称联盟成员单位)。
第二条 追偿原则
按照“谁销售商品谁负责,谁提供服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先行赔偿,追偿赔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向联盟成员单位进行追偿。
第三条 建立追偿赔付机制
(一)在市、县(区)旅游管理部门设立旅游诚信理赔金专用账户,由市县(区)两级统筹旅游诚信理赔资金,在旅游消费侵权投诉时先行赔付使用。
(二)按照《景德镇市旅游诚信理赔基金先行赔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应由联盟成员单位进行赔付,该联盟成员单位未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赔付,负责处理诚信理赔工作的市级或县(区)旅游投诉理赔中心先行赔付。
(三)已通过理赔基金完成先行赔付的经营单位,由该经营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向其追回先行赔付款,并转入旅游诚信理赔基金专用账户。
(四)被实施追偿的经营单位,未在限定期限内归还先行赔付款,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委托专业法律机构向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如发现联盟成员单位存在售卖假冒伪劣商品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拒不赔付的单位,取消联盟成员资质,并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向全社会、全行业通报。
(六)景德镇市旅游诚信联盟成员单位要从完善市场监管体系、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高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快速有效处理旅游者投诉,推动旅游诚信理赔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 本制度由景德镇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