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昌南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现将《景德镇市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7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景德镇市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管理,促进殡葬改革,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江西省公益性骨灰堂(公墓)管理指引》等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和城市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是指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或村民承包土地,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农村居民提供骨灰公益安置服务的农村集体殡葬设施。城市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是指以政府协议出让或划拨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公益安置服务的城市公共殡葬设施。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是全市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墓葬管理政策法规,监督、指导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审批、监管和年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殡葬管理服务机构要加强对所辖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规划建设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五条 按照“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城市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或委托村(社区)红白理事会负责管理。支持采取全县(市、区)统一管理、服务外包管理、群众自我管理等多种管理模式。严禁由社会组织和个人承租、承包,严禁提前预购、私下转让、倒卖墓穴;严禁违规经营、变相经营。
第六条 应建立健全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日常管理制度,确保有人管事、有钱管事。设立专门服务场所,建有人员职责、墓穴登记、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
第七条 应安排专人负责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日常管理与维护,做好安葬服务、绿化保洁及排水、防火、防盗等工作。花圈等祭祀物应于骨灰安置后7天内予以清除。
第八条 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城市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和有条件的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应配齐人防、物防、技防设施设备,建立消防、值班巡查、隐患排查等管理制度,制定完善重大祭扫日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机构运营安全。
第九条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要突出公益性质,不得收取土地使用费,可以收取公墓建设成本费和按20年周期收取管理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地按照实际情况报当地物价部门定价备案。
第十条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安置骨灰时凭户籍证明(身份证)、火化证明提供格位或墓穴。安置骨灰时,管理人员要做好选墓接待、安葬服务等,有条件的可提供现代文明的告别仪式。
第十一条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禁止对外开展墓穴的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和买卖墓穴。不得向本地和祖籍地是本地人员以外的死亡人员提供墓穴,不得接纳遗体土葬(少数民族符合政策允许范围的除外)。
第十二条 祖籍在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覆盖范围内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其他类死亡人员,要求安葬于其祖籍所在的乡(镇、街道)覆盖范围内的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经丧主家属申请,逐级报村(居)至乡(镇、街道)同意批准后,可安葬于其祖籍所在的乡(镇、街道)公益性公墓内,可收取公墓建设和管理服务费。
第十三条 针对需特殊照顾的去世人员的骨灰安葬,须凭低保证、现役军人证(士兵证、士官证、军官证)、烈士证、优抚对象优待证、孤儿证、特困供养证、建档立卡贫困户登记证等相关证件或证明,经核实后可免费予以安葬,其费用纳入管理成本,管理成本不足部分由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政府解决。
第十四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所用土地为国家(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墓穴使用周期为20年,到期需要继续使用的,须办理续用手续。
第十五条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内禁止建造大墓、豪华墓、家族墓、活人墓,禁止从事封建迷信活动。一旦发现上述问题,经查实后将从严处理。
第十六条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内应设立殡葬文化宣传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厚养礼葬、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的殡葬新风尚。管理人员应向丧属宣传殡葬改革政策和公墓(骨灰堂)管理制度,丧属不得从事封建迷信活动,不得随意更改墓穴朝向和墓具大小、高度等。引导群众采用树葬、花葬、草坪葬等多种形式的节地生态安葬方式。
第十七条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内的墓位要编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丧属凭户籍证明、火化证明,由乡(镇、街道)或村(居)按墓穴编号顺序提供墓穴,在骨灰安葬入墓穴后,发放《安放证书》。
第十八条 按照属地管理职责,县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对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监管,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强化工作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到位。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日常管理单位要收集逝者、墓穴及联系人的相关档案内容信息,使用规范字体,仔细记录登记造册,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与真实性,及时将信息录入全省殡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 提倡统一印制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安葬证,并载明以下内容:持证人姓名、住址(地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逝者姓名、墓穴编号、收费金额、购买日期、逝者安葬日期、碑文暨墓志铭的完成情况等,并备份留存。对添加或变更的信息记录及时存档。
第二十一条 档案资料分季度装订成册,按年度建档立卷。 档案柜由专人保管,做好防火、防盗、防潮等工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转销、私下转让、炒卖墓穴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销售金额 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 阻碍、干扰殡葬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党员干部应带头遵守相关殡葬管理规定,加强对其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丧事活动的约束,对违规殡葬行为未及时制止、纠正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市民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