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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2019年城乡困难群众救助标准的通知

景府办字〔2019〕35号
发布时间: 2019-07-29 访问量: 收藏.png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和改善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9年民生实事工程安排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191号)精神,经2019621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911日起,提高全市城乡困难群众救助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加60元,由去年的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660元,月人均补差水平增加30元,达到410元。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加40元,由去年的每人每月360元提高到400元,月人均补差增加30元,达到285元。

(三)城镇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增加50元,由去年的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850元。

(四)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增加50元,由去年的每人每月455元提高到505元;分散供养标准增加40元,由去年的每人每月360元提高到400元。

(五)开展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工作。半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每人每月300元,全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200元。

(六)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老弱病残职工救济标准增加30元,其中城市的由去年的每人每月425元提高至455元,农村的由去年每人每月385元提高到415元。

提高城乡困难群众的生活补助标准,是市委、市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举措,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将本级承担的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列入财政预算,确保提标提补工作落实到位。

 

  

 

2019628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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