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续贷周转基金规范管理,支持更多中小微企业破解“高息过桥”、续贷困难等问题。《景德镇市实体经济还贷周转基金管理办法》经2023年10月30日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1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景德镇市实体经济还贷周转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市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帮助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实体经济按时归还贷款,以获得金融机构流动资金续贷支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成立景德镇市实体经济还贷周转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商联、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景德镇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景德镇监管分局、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市级各银行机构(含乐平市、浮梁县、昌江区村镇银行)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景德镇市中小微企业转贷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转贷服务办公室”),转贷服务办公室设在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办公室主任由金融办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负责人兼任。
第三条 市政府建立景德镇市实体经济还贷周转基金,总额为8000万元,其中:融资担保公司视自有资金情况确定出资额,最低4000万元,最高8000万,或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融资担保公司可向银行申请贷款作为配套资金,贷款金额不低于融资担保公司出资额1倍。转贷服务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实行封闭运行、单独核算。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行景德镇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景德镇监管分局、周转基金开户银行负责监管。
第二章 设立、使用要求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 周转基金使用对象:在我市范围内设立、基本面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有经营实体的自然人。
第五条 周转基金用途:仅限于资金周转暂时出现困难的企业贷款(包括个体工商户和有经营实体的自然人经营性贷款)到期且银行承诺办理续贷而用于“还旧借新”临时周转使用。
第六条 按照江西省《政府中小微企业续贷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周转基金单笔使用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
第七条 已办理“财园信贷通” “惠农信贷通” “出口企业信贷通”贷款企业在办理续贷时优先享有周转基金借用资格。
第八条 周转基金实行有偿使用,借用周转基金的借款人除支付相应的贷款利息外(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还要支付相关手续费用,按借款时间长短而定,7天以内按0.5‰收取,8—13天以内按1‰收取,14—20天以内按2‰收取,一个月以内按3‰收取,超过一个月的须报经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九条 转贷服务办公室要建立金融机构实体经济贷款到期预报制度、融资状况报送制度等制度。要做好风险控制,确保周转基金安全。根据可能出现的借用周转基金需求,统筹安排好辖内企业周转基金使用,发挥最大效益。
第十条 周转基金的使用要求:
(一)周转基金只能用于借款人续贷应急短期流动资金所需,不能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其他用途;
(二)周转基金使用时间一般为13天以内,原则上不超过30天;
(三)借款人申请周转基金额度不大于银行承诺续贷金额;
(四)特殊情况须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借用周转基金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实体经济借用还贷周转基金推荐书》(见附件2)、《实体经济借用还贷周转基金审批表》(见附件3),企业法人代表个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信用担保函;
(二)借款人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承贷银行出具的《实体经济续贷办理承诺函》(见附件1);
(四)转贷服务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二条 周转基金审批程序:
(一)各银行机构应优化信贷流程,对拟续贷客户要在贷款到期前提前办理好续贷前的相关手续,做到无缝对接。
(二)借款人申请使用周转基金时,须在银行贷款到期日20个工作日前,向承贷银行提出续贷申请,填报《实体经济借用还贷周转基金推荐书》和《实体经济借用还贷周转基金审批表》,并出具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个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信用担保函。
(三)各银行机构要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使用周转基金,帮助企业解决短时筹资困难。承贷银行在接到借款人申请后,要认真审查、审核,将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推荐到转贷服务办公室,出具《实体经济续贷办理承诺函》;在《实体经济借用还贷周转基金推荐书》签署推荐意见。
(四)转贷服务办公室根据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在《实体经济借用还贷周转基金审批表》中签署意见,与借款人签订《周转基金借用协议》。
(五)周转基金放款、归还及利息、手续费支付方式。
周转基金放款方式:借款人向转贷服务办公室开具借款收据后,转贷服务办公室一次性支付借款,存入承贷银行指定的借款人账户,用于归还到期的贷款。
周转基金归还方式:借款人续贷资金应存入承贷银行指定的借款人账户上,承贷银行应监督借款人在续贷资金发放到位后当日或次日将借用的还贷周转基金一次性足额归还到转贷服务办公室周转基金专用账户。
利息、手续费支付方式:借款人在周转基金放款前,将借用周转基金的利息及相关手续费(按1个月期限计算)支付到转贷服务办公室周转基金专用账户,归还借款后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三章 借款发放、收回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 为支持企业申请使用周转基金,同时确保周转基金使用安全,各银行机构和抵(质)押办理部门要建立绿色通道,指定专人对接续贷企业,支持办理有关续贷手续。
第十四条 借款审批程序
(一)申请、审核
1.借款人申请使用周转基金时,应在银行贷款到期日20个工作日前,向承贷银行提出续贷申请,同时向转贷服务办公室提交相关借款材料。
2.承贷银行在完成贷款企业的续贷审批手续后,由承贷银行将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推荐到转贷服务办公室,同时出具《实体经济续贷办理承诺函》;并在《实体经济借用还贷周转基金推荐书》签署推荐意见。
3.转贷服务办公室项目经理对借款人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主要对材料的完整性、时效性进行审核。
(二)审批
经初审后上报转贷服务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对审批通过的项目办理借款手续。
(三)签约
转贷服务办公室与借款人签订周转基金借用协议,企业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或借款人个人出具连带担保责任保证函。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周转基金开户银行在受理周转基金借款转账业务时,应要求转贷服务办公室同时提交周转基金借用协议和《实体经济续贷办理承诺函》(复印件加盖公章)并进行审核, 否则有权拒绝办理借款转账手续。
第十六条 转贷服务办公室向借款人出借周转基金时,必须及时通知承贷银行,并将周转基金划转至承贷银行指定的借款人账户,承贷银行负责监督借款人将周转基金专项用于归还承贷银行到期贷款,不得将周转基金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承贷银行对已借用周转基金企业发放新贷款时,必须及时通知转贷服务办公室,并监督借款人将资金划入周转基金专用账户,归还借用的周转基金。
第十八条 承贷银行出具续贷承诺函后,无特殊原因未兑现续贷承诺,致使借出的周转基金不能按时收回的,将采取法律措施进行清收,并追究出具承诺函银行的相关责任,包括取消该行的金融机构表彰、全部财政性资金存款等业务。
第十九条 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周转基金的,按日加收当期LPR(一年期)1倍的违约金。对无正当理由累计逾期三次以上且未经过转贷服务办公室审批的借款人,列入“黑名单”后不再予以支持,并通过法律手段予以清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有关管理机构、贷款银行的相关人员与借款人弄虚作假,造成资金损失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周转基金实行“专户、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还贷周转基金日常收入,按年度在归还融资担保公司和银行利息、支出人员及办公经费后,结余部分在日后用于融资担保公司增资使用。
第二十二条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景德镇监管分局要加强指导,督促各银行机构落实本《办法》,切实解决企业“还旧借新”周转资金困难,减轻企业财务负担。
第二十三条 转贷服务办公室每季度向领导小组提交周转基金使用运营情况报告。市审计局将不定期对周转基金运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向领导小组提交审计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体经济还贷周转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景府发〔2015〕8号)废止。
附件:1.实体经济续贷办理承诺函
2.实体经济借用还贷周转基金推荐书
3.实体经济借用还贷周转基金审批表
附件1
实体经济续贷办理承诺函
景德镇市中小微企业转贷服务办公室:
因(借款人) 在 (银行)的借款元(借款合同编号: )将于 年 月 日到期,借款人在上述贷款到期前,已向我行提出贷款申请并呈报了相关资料,经我行审核,该借款人符合我行授信要求,现就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一、该借款人的上述贷款经我行及相关上级行的授信审批,符合我行授信条件,我行同意为该借款人发放贷款 元,贷款期限 月,并承诺在该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后于 年 月 日前足额发放贷款资金。
二、景德镇市中小微企业转贷服务办公室基于对我行承诺之信赖将还贷周转金 元划到我行指定账户,用于归还上述到期借款。我行承诺贷款资金下达到借款人账户后,负责立即实时划转到市中小微企业转贷服务办公室周转基金专户,开户行: ,户名:景德镇市中小微企业转贷服务办公室,账号: 。
三、如景德镇市中小微企业转贷服务办公室未能收到我行划转的贷款资金 元,则我行承诺无条件向景德镇市中小微企业转贷服务办公室返还还贷周转金 元,并按月利率6.625‰计算,承担逾期还款金额的违约责任(按日收取)。我行履行本条约定义务后,有权向该借款人行使追偿权。
四、我行上述承诺已取得我行权力机构授权许可,本承诺书效力独立各方签订周转基金使用协议等其他协议,为不可撤销承诺且我行放弃向景德镇市中小微企业转贷服务办公室履行返还还贷周转金的全部抗辩权。
五、因履行本承诺约定义务产生争议,各方均同意由景德镇市中小微企业转贷服务办公室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承诺人(单位盖章)
承贷银行行长或授权代表人签章:
时 间:
附件2
实体经济借用还贷周转基金推荐书
借款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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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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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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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意向 |
借款人(盖章) 法人代表(签章) 年月日 | |||
承贷银行推荐意见 |
周转基金放款指定的借款人账户 |
账 户全 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承贷银行(盖章) 客户经理(签字)负责人或有权人(签字)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 |
附件3
实体经济借用还贷周转基金审批表
借款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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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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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三证合一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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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账户开户行名称 |
基本账户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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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联系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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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手机号码 | |||||||
本次到期 贷款 |
额度 |
元(大写) | ||||||
时间 |
年月日到期 | |||||||
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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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借用周转基金额度 |
元(大写) | |||||||
预计周转基金使用期限 |
天(年月日至年月日) | |||||||
申请人: 企业(盖章) 法人代表签章: 年月日 | ||||||||
市中小微企业转贷有限公司意见: 公司(盖章) 法人代表签章: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