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政府续贷周转基金规范管理,支持更多中小微企业破解“高息过桥”、续贷困难等问题,市政府于2023年11月19日印发了《景德镇市实体经济还贷周转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政府中小微企业续贷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金字〔2019〕167号)要求,规范管理政府续贷周转基金,健全管理规章制度,促进政府中小微企业续贷周转资金规范发展,深入推进“降成本、优环境”金融定向帮扶工作,支持我市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由市政府金融办对《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体经济还贷周转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景府发〔2015〕8号)进行修订,多次征求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商联、人民银行景德镇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景德镇监管分局、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市级各银行机构(含乐平市、浮梁县、昌江区村镇银行)意见。在梳理汇总各方面反馈意见,对文稿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后,经2023年10月30日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3年11月以景府发〔2023〕9号文件正式印发。
二、起草经过
自《景德镇还贷周转基金管理办法》于2015年9月印发以来,还贷周转基金累计为我市中小微企业提供了2600余笔、总额114亿元的资金服务。2023年6月原景德镇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完成事业单位改革,被撤并,设在原担保中心的景德镇市实体经济融资服务办公室作为内设机构,已无法再为企业提供转贷服务。结合多年的工作经验,在广泛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反复进行修改完善,最终定稿形成了《景德镇市实体经济还贷周转基金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设立、使用要求及审批程序,借款发放、收回办理程序,监督管理,附则五章二十六条内容。
(一)总则。主要包括景德镇市实体经济还贷周转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的构成与周转基金的设立。由市政府成立景德镇市实体经济还贷周转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并下设转贷服务办公室(设在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负责日常管理,对总规模8000万元还贷周转基金实行封闭运行、单独核算;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行景德镇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景德镇监管分局、周转基金开户银行负责监管。
(二)设立、使用要求及审批程序。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中小微企业续贷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金字〔2019〕16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明确了周转基金的使用对象、基金用途、单笔使用额度、收费标准、使用要求、所需材料、审批程序、放款方式、归还方式、利息及手续费支付方式等使用细则。其中,规定周转基金主要为我市范围内设立、基本面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有经营实体的自然人在资金周转暂时出现困难的企业贷款(包括个体工商户和有经营实体的自然人经营性贷款)到期且银行承诺办理续贷时用于“还旧借新”临时周转有偿使用,单笔使用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此外,还要求周转基金只能用于借款人续贷应急短期流动资金所需,不能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其他用途;使用时间一般为13天以内,原则上不超过30天;申请周转基金额度不大于银行承诺续贷金额,特殊情况须报领导小组审批。
(三)借款发放、收回办理程序
明确借款发放、收回办理程序的操作细则。借款人申请使用周转基金时,应在银行贷款到期日20个工作日前向承贷银行提出续贷申请,同时向转贷服务办公室提交相关借款材料,承贷银行在完成贷款企业的续贷审批手续后,由承贷银行将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推荐到转贷服务办公室,同时出具《实体经济续贷办理承诺函》;并在《实体经济借用还贷周转基金推荐书》签署推荐意见;转贷服务办公室对材料的完整性、时效性进行审核审批,对审批通过的项目办理借款手续与签约手续。
(四)监督管理。明确了周转基金开户银行、转贷服务办公室、承贷银行的工作要求及借款人逾期,相关人员与借款人弄虚作假等情形的处理要求,并规定对周转基金实行“专户、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
(五)附则。《管理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体经济还贷周转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景府发〔2015〕8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