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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景府办发〔2026〕7号 文件类别: 其他 有效期: 长期有效 信息索取号: 014544172/2026-17406 发布机构: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7-08 访问量: 收藏.png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景德镇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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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动公开)


景德镇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试行)


为加快推进我市公共数据合规开发利用,规范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全流程管理,培育市域一体化数据要素流通市场,充分释放数据要素经济与社会价值,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数据局关于印发〈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的通知》(发改数据规〔202527号)和《江西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赣府厅发〔202526号)相关规定,紧扣景德镇国家陶瓷文化传承创新试验区发展定位,结合全市公共数据归集、产业数字化发展实际,编制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指引,锚定本市特色发展路径,坚守数据安全底线。立足落实上级数据要素改革任务、破除市域数据孤岛、赋能本地数字经济升级的现实需要,依托国家、省级政策依据、我市特色数据资源优势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以真实业务场景为牵引、产业数字化升级为核心抓手,搭建一套流程规范、贴合本地产业、部门协同高效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体系,推动公共数据深度赋能陶瓷产业、文化旅游、城市治理、便民服务等重点领域。扶持本土专业化数据运营市场主体,打造具有辨识度的陶瓷文旅数据运营示范样板,稳步实现公共数据资源向可增值数据资产转化,为数字景德镇建设持续注入数据发展动能。

二、实施机构和授权运营模式

(一)实施机构

对照国家、江西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机构设置现状,确定市数字经济发展中心(市发改委下属参公事业单位)作为全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实施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授权运营活动。

(二)授权运营模式

我市公共数据资源的授权运营采用整体授权的模式,筛选符合条件的专业企业承接全市公共数据市场化开发运营工作,单次授权合作周期设定为3年。

三、运营机构的遴选

(一)运营机构选择条件

1国内依法注册设立独立法人企业,具备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稳定、企业信用记录无不良记录。

2组织架构完善,配套完整内控、财务、风险防控制度,具备长期稳定投入数据业务的资金与运营保障能力。

3配备专职技术团队,拥有数据清洗治理、数据产品研发、数据安全运维相关项目实操经验。

4熟悉国家对数据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覆盖数据全生命周期的安全管控体系。

5具备隐私计算、动态脱敏、加密存储、全链路审计等专业技术,满足公共数据可用不可见、原始数据不出域的合规标准。

6掌握政务平台对接、系统集成、接口迭代开发能力,可保障与省级统一授权运营平台长期稳定连通。

7具备数据产品设计、场景落地、市场化推广实操经验,在产业数字化、城市治理、民生服务领域拥有落地项目的企业优先考量;深耕陶瓷、文旅数字化赛道主体予以重点倾斜。

8认同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公益性与市场化相结合原则,自愿严格遵守数据安全、收费定价、收益上缴、信息披露等各项管理条款。

9近三年无重大数据泄露、非法流通等安全事故,无重大行政处罚记录,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经营异常、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0满足法律法规、上级文件对数据运营主体设定的其他约束条件。

(二)运营机构遴选流程

由市数字经济发展中心编制完整遴选文件,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选聘;遴选方案提交市发改委(市数据局)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审议流程后方可对外实施。确定中选主体后签订标准化运营协议,协议签署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由市发改委(市数据局)报送省发改委(省数据局)完成备案。

(三)授权运营协议的签订

实施机构拟定整体授权运营协议,协议内容不得与本实施方案、省级管理文件冲突,须完整载明以下核心内容:

1授权运营公共数据整体范围、动态更新的数据资源目录;

2市级授权运营节点平台技术标准、运维权责划分;

3政府与运营企业双方资产权属界定,涵盖硬件设备、原始公共数据、衍生数据产品、配套服务产权;

4运营机构定期信息披露范围、报送时限、公开渠道;

5运营机构收支台账管理、政企收益分配细则;

6数据分级保护、个人信息保护、风险监测、突发事件处置权责;

7年度运营成效量化考核标准、续约准入、强制退出触发条件;

8双方违约情形、损失赔偿标准;

9矛盾争议协调、司法处置路径;

10协议变更、暂停、终止的操作流程;

11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补充约定事项。

四、授权运营数据资源范围

严格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要求,在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不侵害企业商业秘密、自然人个人信息权益前提下,各市直单位履职产生、归集管理的公共数据,原则上全部纳入授权运营范围。

各行业数据提供单位梳理本部门禁止流通数据,出具书面说明及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报送市发改委(市数据局)统一审核汇总,形成市级公共数据负面清单,报请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本次拟定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为首批清单,后续将对照省级实施方案及公共数据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全市产业发展、市场用数需求陆续推出新的清单,并实行滚动更新,持续扩大可授权运营公共数据资源范围。

五、授权运营实施

(一)运营平台

依托全省统一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搭建景德镇市级运营节点,作为全市公共数据市场化开发、对外服务统一入口,同步搭建全流程数据安全屏障。

(二)运营产品开发

运营机构仅可在市级节点平台内部完成授权数据清洗、聚合、建模加工,严禁将原始公共数据、中间加工文件转交外部第三方独立开发。运营机构可引入合规服务商协同开发数据产品,所有操作全程在平台沙箱环境内完成;第三方入驻资质、开发管控、安全责任细则由运营机构草拟,提交实施机构审核通过后方可落地执行。

(三)定价机制

数据产品和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控,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可有条件免费提供,用于产业发展、行业赋能的可按规定收取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运营机构应单独核算并准确记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经营成本,主要包括平台建设、运维成本、数据治理传输、人力资源等成本。运营第一年暂时无法准确核算经营成本,可先由运营机构进行估算提出收费标准测算方案,市发改委(市数据局)指导实施机构、运营机构合理制定试行收费标准。

(四)收益分配机制

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收益原则,市发改委(市数据局)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探索建立政府与企业间收益分配及动态调整机制。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41号)有关规定,授权运营收益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扣除企业经营成本和合理利润后,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管理。将部分收益专项用于公共数据资源治理、安全防护及政务信息化升级,形成运营收益再投入的良性循环。

(五)资产管理

市财政局应加强对公共数据资产的统筹管理,按照国家财政部《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23141号)和《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41号)等财政部门有关要求组织开展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依法依规维护数据资产权益,有关收益纳入政府预算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六)退出机制

授权合作周期为3年,协议到期运营机构自动终止全部运营权限,有意继续承接运营业务的,须重新参与统一遴选。运营机构因自身经营需求主动申请提前解约的,提交书面申请并承担协议约定全部违约责任,经主管部门审议同意后启动交接流程。

运营机构出现超范围使用数据、年度考核不达标且整改无效、重大数据安全事故、违规截留运营收益等情形,实施机构可提请市发改委(市数据局)终止其运营资质。各类退出情形均需及时关闭平台全部操作权限,按规范销毁加工中间数据,完整留存全周期操作日志不少于3年;运营机构须配合完成台账、产品、业务全面交接。

六、数据安全管理

(一)安全防护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实行谁持有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安全责任制,实施机构、数据提供单位、运营机构以及相关各方承担相关安全责任。实施机构负责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数据分类分级保护要求,强化技术支撑保障,加强对运营机构的内控审计与监督。

运营机构需健全内控、技术及人员管理体系,严禁超出授权范围使用数据,严防数据加工、运营等各环节安全风险,确保数据安全可控。运营机构应充分利用隐私计算等各种安全技术和方法,加强对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全过程安全防护和监测预警,防范数据关联汇聚风险,切实保护个人信息;应开展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管理,与从业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从业人员数据操作行为应做到有记录、可审查。

(二)应急处置

建立跨部门数据安全联动处置机制,由市发改委(市数据局)牵头,联合政务服务、网信、公安部门建立应急联动处置机制。运营机构配套编制应急预案,每年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发生数据篡改、泄露、非法调取等安全事件时,运营机构第一时间启动内部应急处置,并立即向实施机构上报事件详情。

若因运营机构违规操作引发安全风险,网信、公安、数据主管部门可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信用惩戒、经济追偿;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

(一)监督管理

每年一季度,运营机构向市数字经济发展中心提交上一年度完整运营报告,内容涵盖数据调用台账、数据产品供给明细、收费明细、安全防护落实、收支核算、群众与企业投诉处置、场景落地成效等内容。实施机构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授权主体、数据范围、运营期限等核心信息;运营机构按要求在指定平台公示数据产品清单、数据使用概况,保障社会公众监督权利。

(二)考核评价

由市发改委(市数据局)牵头,联合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评价机制,针对数据供给单位、实施机构、运营机构三类主体开展综合评价。

1对供数单位:考核数据归集完整度、数据质量整改、数据异议校核;评价结果作为单位数字化项目申报、信息化运维经费拨付的重要参考。

2对实施机构:考核数据目录编制、运营机构遴选与协议管理、日常安全监管、运营信息上报、省级备案落实情况。

3对运营机构:考核数据合规使用、数据产品登记、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成本收支规范、场景开发成效、信息披露完整性等内容。

八、各部门职责分工

市发改委(市数据局)统筹全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整体推进,负责统筹协调、收费价格指导、年度考核。

市财政局负责依法合规开展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的全过程管理,维护数据资产权益,将数据资产收益纳入政府预算管理。

市委宣传部(网信中心)、市委保密机要局、市公安局依据各自职能开展网络、数据、涉密安全监督执法,处置重大数据安全案件。

市数字经济发展中心负责授权运营具体实施,对运营机构进行日常监管、场景评审和台账管理。

各数据提供部门统筹本行业数据归集、标准化编目、问题数据整改,梳理本行业负面数据清单。

运营机构落实数据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开发特色数据产品,按时报送运营台账、年度报告,主动接受各部门监督检查。

附件:1.第一批拟纳入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清单

2.第一批拟提供的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

附件1

第一批拟纳入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清单

序号

数据提供单位

数据资源名称

1

市发改委

个人信用信息、企业信用信息、重大建设项目基础信息

2

市住建局

工程建设项目基础信息

3

市统计局

重点产业统计指标数据

4

市交通局

出租车、网约车、货运车信息

5

市文旅局

公共文化场馆信息

6

市卫健委

医疗机构经营信息

7

市城管局

城管案件信息、城市公共设施信息

8

市政务服务管理

政务服务办件信息、12345投诉信息

9

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质量月报

10

市工信局

陶瓷、航空、精细化工和医药产业

11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信息

附件2

第一批拟提供的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

序号

领域

数据产品和服务

1

金融服务

个人信用画像

2

企业信贷辅助评估产品

3

普惠金融服务

4

交通运输

货运路线优化服务

5

出行便民查询服务

6

充电桩选址服务

7

医疗健康

医疗救助对象识别服务

8

医疗服务质量监管服务

9

城市治理

市政管护监测服务

10

小区管理辅助服务

11

房地产开发智能化分析服务

12

文化旅游

瓷都游定制服务产品

13

民宿酒店引流服务

14

产业运行

陶瓷设计共享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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