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2025年1月24日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景德镇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机制,统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高预防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减轻重污染天气对生产生活的影响程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
5.《生态环境部等十五个部门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2〕68号)
6.《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24〕6号)
7.《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
8.《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
9.《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10.《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24〕23号)
11.《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通知》(赣环大气字〔2023〕369号)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景德镇市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不适用于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
1.4 预案体系
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高新区、昌南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实施方案,相关企事业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方案。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出发点,以保障民生和安全为前提,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响应体系,提前发布预警,减缓污染程度。
差异管控,安全第一。坚持“多排多限、少排少限、不排不限”,针对不同治理水平和排放强度的工业企业,开展绩效评级,严格落实差异化管控要求,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严禁“一刀切”。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应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属地管理,强化落实。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昌南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应急响应工作有序高效执行。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领导机构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牵头成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办)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应急指挥部下设监测预报组、综合协调组、督导检查组。
2.2 机构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分工见附件,根据应对工作的需要,必要时增加有关市级单位和部门为市应急指挥部成员)。
市应急指挥办负责组织落实市应急指挥部决定;组织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指导各成员单位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分析、总结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监测预报组负责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观测及预报,向市应急指挥部提供监测、预报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综合协调组负责组织协调各级各有关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应急值守工作;指导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昌南新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总体要求,编制各级应急响应方案并实施。
督导检查组负责监督检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落实情况,及时反馈有关情况,推进工作落实;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3 预报预警
3.1 监测预报
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建立完善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气象监测网络,做好数据收集处理、分析评价等工作,建立会商研判机制,对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报,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
3.2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预警分级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按照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城市预警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3.3 预警发布
黄色预警由市应急指挥办主任批准,由市应急指挥办组织发布并下达预警及响应措施指令。橙色预警由市应急指挥办主任审核,报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由市应急指挥办组织发布并下达预警及响应措施指令。红色预警由市应急指挥办主任审核,经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同意,报请市长签发后,由市应急指挥办组织发布并下达预警及响应措施指令。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应急指挥办应及时向省政府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报告。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启动时间、应急响应区域范围、响应级别和响应措施等。黄色预警根据空气质量预测情况及时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原则上提前48小时发布。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手机等多种渠道发布预警信息,方便公众及时了解预警情况,加强自身健康防护。
3.4 预警调整及解除
市应急指挥办可根据污染程度变化和最新预测结果,提出预警调整建议,按预警发布程序报批后,适时提高或降低预警级别。
经预测,未来不满足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由市应急指挥办向社会发布预警解除信息。红色、橙色、黄色预警按期解除时,不再另行报批。预警解除时间需提前或延长时,由市应急指挥办按预警发布程序报批。
一旦再次出现本预案规定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重新发布预警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发布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2 应急响应启动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全市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有关工作。
4.3 响应措施
4.3.1 实施差异化管控
(1)重点行业企业。指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和《江西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指南(试行)》中确定的行业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指南要求开展绩效评级,制定差异化管控措施。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及以下企业和非引领性减排力度应不低于《指南》要求。
(2)应急减排豁免清单。保障类行业企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小微涉气企业可申请纳入应急减排豁免清单。
发电、承担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关键物资生产、能源保供等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转的行业企业以及涉军、涉政类生产企业,报经市应急指挥办同意,可作为保障类行业企业纳入豁免清单。
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满足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要求,报经市应急指挥办同意,可纳入豁免清单。对日常检查中发现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移出豁免清单。
对于不使用高污染燃料、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不含有毒有害或恶臭物质、排放污染物组分单一且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小于100千克的企业,在满足全市总体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不予停限产。但需在黄色、橙色及红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含燃气)重型载货车辆(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运输。
(3)一般行业企业。指除重点行业企业和应急减排豁免企业之外的行业企业。由市应急指挥办制定应急减排措施。
4.3.2 Ⅲ级响应措施
4.3.2.1 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2)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3)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
(4)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防护措施。
4.3.2.2 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驾驶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2)机动车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3)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产生异味及油烟等产品的使用。
4.3.2.3 强制性措施
(1)工业减排措施:按照本预案要求,依据应急减排工业源清单,严格落实Ⅲ级应急减排措施(见另行公布的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
(2)移动源减排措施: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建成区内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油气回收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加油站暂停运营。
(3)扬尘防治措施:原则上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和渣土运输。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在保持日常道路清扫保洁的基础上,根据空气相对湿度、气温等气象条件,加密洒水降尘作业。
(4)其他减排措施: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工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严禁垃圾、秸秆焚烧(焚烧发电或综合利用项目除外);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停业;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4.3.3 Ⅱ级响应措施
4.3.3.1 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2)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3)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
(4)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防护措施。
(5)教育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6)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4.3.3.2 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驾驶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2)机动车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3)自觉停驶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机动车。
(4)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产生异味及油烟等产品的使用。
(5)倡导企事业单位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可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4.3.3.3 强制性措施
(1)工业减排措施:按照本预案要求,依据应急减排工业源清单,严格落实Ⅱ级应急减排措施(见另行公布的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
(2)移动源减排措施: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建成区内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油气回收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加油站暂停运营。城市建成区储油库、加油站8时至18时停止装卸油作业。视情况实施机动车部分号段限行。
(3)扬尘防治措施:原则上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建筑外墙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浇筑和渣土运输。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在保持日常道路清扫保洁的基础上,根据空气相对湿度、气温等气象条件,加密洒水降尘作业。
(4)其他减排措施: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工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严禁垃圾、秸秆焚烧(焚烧发电或综合利用项目除外);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停业;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
4.3.4 Ⅰ级响应措施
4.3.4.1 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2)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3)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
(4)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防护措施。
(5)教育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6)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4.3.4.2 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驾驶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2)机动车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3)自觉停驶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机动车。
(4)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产生异味及油烟等产品的使用。
(5)倡导企事业单位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可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4.3.4.3 强制性措施
(1)工业减排措施:按照本预案要求,依据应急减排工业源清单,严格落实Ⅰ级应急减排措施(见另行公布的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
(2)移动源减排措施: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建成区内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油气回收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加油站暂停运营。城市建成区储油库、加油站8时至18时停止装卸油作业。视情况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
(3)防治扬尘措施:原则上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建筑外墙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浇筑和渣土运输。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在保持日常道路清扫保洁的基础上,根据空气相对湿度、气温等气象条件,加密洒水降尘作业。
(4)其他减排措施: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工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严禁垃圾、秸秆焚烧(焚烧发电或综合利用项目除外);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停业;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
4.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应急响应期间,根据实时监测的AQI数值的变化,并考虑气象条件趋势分析,及时提升或降低应急响应的级别,提高应急处置的针对性。
经监测预测,AQI数值将降至或降至预警条件以下时,及时解除预警、终止响应。
5 总结评估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高新区、昌南新区应急指挥机构要组织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应急响应终止3个工作日内,要将应急响应情况报送市应急指挥办。评估报告应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以及改进建议等。
各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要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和有关要求,及时组织对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台账管理和备案督查制度,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发挥应急工作“削峰降频”作用,切实减轻重污染天气影响。
6 应急保障
6.1 人员保障
市应急指挥办设专职人员,确保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设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导相关企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队伍建设,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的能力,保证预警和响应工作的严格落实。
6.2 科技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健全全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与市气象局联合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6.3 通信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联络网络,明确相关单位、人员联系方式和方法,并提供备用方案,确保应急响应指令畅通。
6.4 经费保障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对、宣传、评估所需的软、硬件建设项目提供经费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公众宣传
市委宣传部要会同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强空气污染应急宣传引导工作。要加大对空气污染成因的解读力度,及时向社会发布空气污染应对工作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努力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倡导市民低碳生活、绿色出行,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拒绝露天烧烤和露天焚烧垃圾,不燃放烟花爆竹,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营造全社会共同应对空气污染的良好氛围。
7.2 公众监督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拓展公众参与渠道,自觉接受公众监督。要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状况、公布应急分预案、公开应急措施等,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要引导公众依法监督各项应急措施落实,鼓励对各类环境问题和隐患进行举报。
7.3 责任追究
市应急指挥办对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应急措施未有效落实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以及未按要求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施工工地,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还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AQI:即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ir Quality Index,简称AQI),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指标。
8.2 预案管理
市应急指挥办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大气环境安全管理动态,及时组织修订、更新。
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景德镇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6年1月27日发布)同时废止。
附件:1.景德镇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程序图
2.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1
景德镇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程序图
附件2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序号 |
单 位 |
职 责 |
1 |
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昌南新区管委会 |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响应机制,及时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昌南新区管委会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行政区域内所有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和救援职责范围内的组织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2 |
市委宣传部 |
负责指导实际工作部门做好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的信息发布、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3 |
市生态环境局 |
承担市应急指挥办职能;牵头编制修订景德镇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分析会商,及时发布监测预警预报信息;联合其他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4 |
市气象局 |
负责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工作;联合有关部门开展空气质量预报和重污染天气预警;根据天气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5 |
市发改委 |
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电力调度、保障实施预案,并对预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6 |
市公安局 |
按上级部门要求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实施方案;督促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者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指导承办者完善安全工作方案;牵头做好禁燃区烟花爆竹管控。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7 |
市工信局 |
负责督促、指导相关企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8 |
市财政局 |
负责保障市本级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9 |
市住建局 |
负责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控制实施预案。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10 |
市交通局 |
负责加大重污染天气公共交通保障力度。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11 |
市城管局 |
负责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市政道路工程、道路扬尘、餐饮油烟、露天焚烧等控制实施方案。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12 |
市应急局 |
负责督促、指导重污染天气工业企业临时停产、限产(降低生产负荷)、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13 |
市市场监管局 |
负责全市烟花爆竹、散煤、油品质量市场监管。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14 |
市农业农村局 |
负责制定并落实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实施方案。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15 |
市教体局 |
负责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中小学和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及停课实施预案。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16 |
市卫健委 |
按上级部门要求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卫生应急行动预案。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注: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单位应服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响应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应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