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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景德镇市基本建设工程考古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4-07-31 访问量: 收藏.png

《景德镇市基本建设工程考古工作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5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2018年10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54号),明确要求“完善基本建设考古制度,地方政府在土地储备时,对于可能存在文物遗存的土地,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不得入库。”2020年9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时发表重要讲话,提出要制定“先考古、后出让”的制度。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考古前置工作的要求,我市2021年1月颁布实施了《景德镇市基本建设考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试行期为两年,目前该管理办法试行期已过,根据试行期间的实施情况,结合当前考古工作的需要,我局起草了《景德镇市基本建设工程考古工作管理办法》。

主要是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自然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共景德镇市委办公室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

二、起草目的和过程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考古工作系列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全面落实中省文物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景德镇市基本建设考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立足我市文物资源禀赋及工作实际,起草了《景德镇市基本建设工程考古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征求了6个县(市、区、园区)及11个市级部门意见建议,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建议,通过合法性审查后,再次征求了意见建议,形成《景德镇市基本建设工程考古工作管理办法(送审稿)》。经市政府2024年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4年7月10日正式公布正式施行。

三、《管理办法(试行)》存在的问题

1.体例不够清晰。《管理办法(试行)》共计二十一条,未区分章节,条理不够清晰,部分条款之间逻辑关系不够严谨,如第十条规定了考古调查、勘探结束后的相关条款,第十一条规定了开展考古工作前。

2.可操作性不够。《管理办法(试行)》相关条款虽然规定了具体需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的条件,但未明确具体实施的单位,也未明确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的收费标准,收储前地块、已收储地块和出让后未建设地块申请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的单位不明确。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时间的规定过于严苛,未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明确,导致在具体试行过程中并未真正贯彻落实。

3.原则和目的不明确。《管理办法(试行)》主要目的应为落实党中央“先考古、后出让”制度,贯彻既有利于文物保护、又有利于工程建设的原则,实施考古前置工作,确保城市建设发展过程中地下文物埋藏的安全,同时也应有利于用地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主要内容

《景德镇市基本建设工程考古工作管理办法》共五章内容二十三条。包括总则、考古调查勘探管理、考古发掘管理、监督管理、附则五个部分。

第一章 总则:明确了办法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申请单位、部门职责、资质要求及收费办法等。

第二章 考古调查勘探管理:明确了考古调查勘探的适用范围,申请流程、审批流程、考古调查、勘探单位实施流程及考古勘探报告的内容等。

第三章 考古发掘管理:明确了考古发掘的申报和审批流程,考古发掘报告的内容、完成时限,考古过程中发现文物的处理程序以及出土文物的保护、管理和展示。

第四章 监督责任:明确了文物行政部门、发改等相关部门的监督职责,以及对基建考古违法违规情形的处理。

第五章 附则:明确了《办法》的实施时间有效期。

五、关键词

考古发掘管理经考古调查、勘探发现文物埋藏,需要进行考古发掘的,由市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开展考古发掘工作。确定需要进行抢救性考古发掘的,由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立即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按程序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土地收储土地在收储之前,由土地收储部门申请进行地下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和必要的发掘,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费用计入土地收储成本。已收储待出让的土地,由土地出让部门申请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必要的发掘,费用计入土地出让成本。已出让未建设的土地,由用地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必要的发掘,费用计入建设成本。

六、新旧政策差异

针对以上《管理办法(试行)》存在的问题和当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需要,我局经充分研究讨论,广泛征求意见,按照《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对《管理办法》进行评估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1.完善了各条款的体例。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计二十三条,分总则、考古调查勘探管理、考古发掘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五个章节,理顺了各条款间的逻辑关系,更加突出了考古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的区别,进一步明晰了各职能部门,工程建设单位,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单位等三方的职责和义务。

2.明确了方针和原则。第三条明确了基本建设工程考古工作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贯彻既有利于文物保护,又有利于工程建设的原则;第四条具体明确了“先考古、后出让”的要求,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前,原则上不予收储入库或出让,在出让时实现“净地供应”。

3.具有更强的操作性。第五条区分了土地收储前、土地收储后及已出让未建设的地块的考古调查勘探要求和申请单位,考古工作费用的承担单位,第六条明确了考古工作的实施的相关流程等。

4.更符合考古工作的实际情况。第十一条明确了考古工作的具体时限,区分了项目用地3000平以内、3000-8000平以及8000平以上的不同考古时限,更符合考古工作的实际,同时也明确了考古工作结束后提供考古调查勘探报告的时限,有利于用地单位把握用地审批的时间。

七、解读单位信息

解读单位:景德镇市文物局

咨询电话:0798-8226171

   景德镇市文物局                     

                                                         202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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