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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期: 长期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14544172/2023-36913

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

来源: 景德镇市气象局 发布时间: 2023-08-02 访问量: 收藏.png

第一条  为规范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促进依法、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气象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本办法所称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指气象主管机构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而制定的细化量化标准,包括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形、处罚裁量标准等内容。

第三条中国气象局制定《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确定每个等级对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和地(市)级气象局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四条 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制定,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公开发布等程序。

第五条 制定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明确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和条件;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当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和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划分明确、具体的不同等次,确定具体标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幅度较大的,可以规定相应的处罚数额;    

(五)违法行为符合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从重自由裁量情形的,在列明具体情形后,应当依照法定条件,不得增设条件。

第六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并在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范围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得单独引用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作为依据。

未列入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行政处罚事项,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第七条 气象违法行为的情节一般可分为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四个等级。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但违法行为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或者重大财产安全的除外。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气象主管机构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妨碍执法、暴力抗法的;

(三)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四)胁迫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违法行为被处罚后二年内再次发生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七)二年内发生相同违法情形两次及以上;

(八)其他依法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

第十二条 违法行为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量,根据主要情节作出裁量决定。

第十三条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规定的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从重的情形,应当结合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的违法情形予以实施,并在案卷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中对裁量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的气象行政处罚案件,由案件承办人员确定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处罚种类和罚款数额。

适用普通程序的气象行政处罚案件,由案件承办人员收集当事人是否具有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处罚情节的证据,提出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建议,经本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审查后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适用本级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本级气象主管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调整适用,批准材料或者集体讨论记录应当纳入执法案卷归档保存。

适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报请该基准制定机关批准后,可以调整适用。

第十八条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制定机关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或者执法工作实际及时修订。

第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限期改正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情况特殊的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改正期限。

第二十条 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通过执法检查、执法评议考核、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气象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权的监督检查,发现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责令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  在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关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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