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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直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发布时间:2024-06-27 访问量:
  • Q: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什么?

    A: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Q: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是什么?

    A:根据《景德镇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多层住宅、非住宅为60元/平方米;高层住宅、非住宅为85元/平方米。本办法所称的多层住宅、非住宅是指地上结构最高层数为七层以下(含七层)的建筑;高层住宅、非住宅是指地上结构最高层数为八层以上(含八层)的建筑。《管理办法》针对的是我市中心城区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房和其他售后保障性住房)和售后公有住房,不包括乐平市和浮梁县。

    Q:购房人如何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A:自2022年5月起,已实现维修资金交存不见面办理工作模式,购房人可直接在小区营销中心(部分小区物业中心),由开发建设单位(小区物业)工作人员登录“景德镇智慧房产大数据云平台”,购房人确认房屋基本信息无误后,直接通过线上扫码即可将对应的维修资金交存至“景德镇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该款项是专户存储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收。同时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市住房资金服务中心也都设置了线下服务窗口,为群众提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等业务办理。

    Q:购房人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A:购房人只需出示业主有效身份证件和商品房销售发票即可,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后当即归还,不需要复印留存。

    Q: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具体流程是哪些?

    A:根据《景德镇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具体流程如下:

    (一)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所属区住建主管部门提出使用申请,根据勘察结果由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施工单位协商提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和维修预算;已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可由物业服务企业经相关业主书面授权后向所属区住建主管部门提出使用申请;

    (二)使用方案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相关情况在小区明显位置进行书面公示;

    (三)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

    (四)工程竣工后,业主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施工企业等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报告,所属区住建主管部门参与验收,验收人员不得少于7人,业主人员比例不得低于总人数的50%;

    (五)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金额在两万元以上(含)的,需实行审价制度,相关审价费用在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内容、费用合计及列支分摊情况在小区明显位置进行书面公示;

    (六)市住房资金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后通过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Q:哪些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A:根据《景德镇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属于物业服务内容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和养护费用;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的。

    Q:什么情况下可以应急使用维修资金?

    A:根据《景德镇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对影响房屋安全使用的以下紧急情况可以采取应急维修:

    (一)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经电梯专业检测机构出具整改通知书的;

    (二)二次供水、排水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发生故障、影响使用,经专业机构核实并出具意见书认定的;

    (三)消防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及消防器材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发生故障,并经消防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或政府和相关部门出具督办、函告等文件的;

    (四)屋顶、屋面、外墙面发生渗漏,或者地下室发生积水,严重影响业主房屋正常使用,经有资质的房屋质量检测机构核实并出具意见书认定的;

    (五)房屋外墙存在脱落、剥落等隐患,经有资质的房屋质量检测机构核实并出具意见书认定的;

    (六)发生严重危及房屋安全的其他紧急情况(如严重沉降、倾斜、开裂等),经有资质的房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证明的。

    以上情况经各区住建主管部门核查属实,确需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应急维修,可以不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使用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内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应急维修的程序除简化业主集体表决环节外,其他流程均正常要求对应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