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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直播:生活垃圾分类专场
发布时间:2023-11-14 访问量:
  • Q:生活垃圾如何分类?

    A:根据国家标准,我市垃圾分类实行四分类标准,分别是: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

    1. 可回收物:适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垃圾,包括废弃的玻璃、金属、塑料、纸类、织物、家具、电器电子产品等。

    2.厨余垃圾:容易腐烂的食物残渣、瓜皮果核等含有有机质的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厨余垃圾等。厨房产生的垃圾,不全是厨余垃圾。

    3.有害垃圾: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且应当进行专门处理的生活垃圾,包括电池、灯管、家用化学品等。

    4.其他垃圾: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Q:生活垃圾如何进行分类投放?

    A:根据《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定,生活垃圾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一)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对应有规范标志的收集容器、收集点,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回收经营者;(二)有害垃圾应当在采取防止渗漏的措施后投放至对应有规范标志的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有害垃圾回收站点;(三)厨余垃圾应当投放至对应有规范标志的收集容器,不得混入废餐具等不利于后期处理的杂质,鼓励家庭投放前先滤去水份和不直接排入下水道;(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对应有规范标志的收集容器。


    Q:生活垃圾投放工作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的规定有哪些?

    A:(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实行自我管理的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三)道路、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环境卫生专业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运输、港口、码头以及文化和旅游、体育、娱乐、商业、公园等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农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前款规定的住宅、办公、生产、经营、公共场所等区域,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区域,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并在责任区域公布;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确定,并在责任区域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