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级生态环境局对受理的来信、来电、来访、网上投诉和转交办件应当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信访人与被投诉人的详尽地址、名称及电话号码;反映环境问题的详细内容或环境污染的基本事实;信访人的合理要求;记录人签名和登记的日期。
全市各级生态环境局对信访人提出的环境信访事项,能够当场决定受理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自收到环境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告知信访人。直接办理的环境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答复环境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环境信访人对生态环境部门做出的环境信访事项处理决定不服的,除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以外,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书面请求原办理机关复查。原办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答复。
投诉方式:24小时投诉热线12345、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http://1.202.247.200/netreport/netreport/index)、来信、来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