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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城市管理执法领域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不予行政强制清单》的通知

来源: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5-08-29 访问量: 收藏.png

局属各单位、各县(市、区)、园区城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营商联席办《2025年景德镇市优化营商环境对标提升行动方案》(景营商联席办字〔20251号)文件精神,持续推进优化全市营商环境,严格规范城管领域公正文明执法,结合我市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实际,现将《景德镇市城市管理执法领域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不予行政强制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景德镇市城管执法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2.《景德镇市城管执法领域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3.《景德镇市城管执法领域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4.《景德镇市城管执法领域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2025722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景德镇市城管执法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不予处罚条件

法律依据

1

辖区责任人不履行辖区责任的处罚

1.违法情节轻微或不履行1项辖区责任;

2.在限期内改正或自行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景德镇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辖区责任人不履行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辖区责任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辖区责任包括下列内容:(一)保持市容整洁,无违反规定实施搭建、停车、设摊、张贴、涂写、刻画、吊挂、堆放等行为;(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三)保持绿地整洁,无污物杂物;(四)保持水域水体清洁,水面无漂浮物聚集;(五)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六)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2

建筑物顶部、外走廊等堆放物品的处罚

1.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或自行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景德镇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临街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容貌不符合要求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清理或者拆除,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第二项:“临街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建筑物顶部、外走廊等保持整洁,禁止堆放物品;”

3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阳台外和窗外吊挂、晾晒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超出护栏高度的处罚

1.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或自行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景德镇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临街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容貌不符合要求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清理或者拆除,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第五项:“临街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五)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

4

经批准进行城市道路改建、扩建以及开挖道路等施工作业完毕后未及时拆除、清理临时设施的处罚

1.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或自行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景德镇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道路和公共场所容貌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十四条规定,……作业完毕后未及时拆除、清理临时设施,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5

沿街门店、单位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在店外摆放、吊挂、晾晒物品,在道路路缘石设置接坡的处罚

在限期内改正或自行改正;

《景德镇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道路和公共场所容貌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逾期未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第一款:“沿街门店、单位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不得在店外摆放、吊挂、晾晒物品,不得在道路路缘石设置接坡。”

6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或经批准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未保持周围整洁,未及时清除产生的废弃物和临时搭建的设施的处罚

1.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或自行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景德镇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道路和公共场所容貌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逾期未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保持周围整洁,及时清除产生的废弃物和临时搭建的设施。”

7

未在定点设置的便民市场或者便民摊点或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开展经营活动的处罚

1.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或自行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景德镇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道路和公共场所容貌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五)违反第十八条定点设置、限时经营等规定从事摊点经营,逾期未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第三款:“摊点经营者应当在定点设置的便民市场或者便民摊点,按照规定的时间开展经营活动。”

8

户外广告设施和标识设置人未尽日常维护和保养义务的处罚

1.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或自行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景德镇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户外广告和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设置人未尽日常维护和保养义务,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户外广告设施和标识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设置。设置人应当负责日常维护和保养,保持其整洁、完好、牢固,保障其文字、图案、灯光显示完整。”

9

随地吐痰、便溺或随意丢弃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的处罚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或自行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景德镇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禁止下列有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随意丢弃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10

除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外,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家畜家禽的处罚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或自行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景德镇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按照饲养数量处每只(头)五十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11

对流动摊点的经营者未按规定清扫、收集其产生的废弃物的处罚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或自行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七)流动摊点的经营者未按规定清扫、收集其产生的废弃物的,罚款10元至50元;”

12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责任的处罚

1.违法情节轻微或未履行1项责任;

2.在限期内改正或自行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景德镇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垃圾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责任,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并接受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二)配置、更换、清洁收集容器,维护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在显著位置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南、投放时段、投放地点和投放方式;(四)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进行监督,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投放人按照规定重新分拣后再行投放,拒不改正的,责任人可以拒绝其投放,并报告所在地的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处理;(五)劝告、制止翻拣或者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六)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收置,并交由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七)督促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

13

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处罚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或自行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附件2

景德镇市城管执法领域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从轻处罚条件

法律依据

1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或经批准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未保持周围整洁,未及时清除产生的废弃物和临时搭建的设施的处罚

及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清理、拆除或者其他补救措施,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景德镇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道路和公共场所容貌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逾期未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保持周围整洁,及时清除产生的废弃物和临时搭建的设施。”

2

城市道路改建、扩建以及开挖道路等施工作业未依照原样及相关道路规范修复路面的处罚

及时采取重修或其他补救措施,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景德镇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道路和公共场所容貌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十四条规定,未及时清理淤泥、污物,未依照原样及相关道路规范修复路面,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污染、损坏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罚款,罚款总额不得超过二万元;作业完毕后未及时拆除、清理临时设施,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第(四)项:“施工单位经批准进行城市道路改建、扩建以及开挖道路等施工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使用不低于原标准的同类材料,依照原样修复路面,保持与周围容貌相协调;”

3

违规在绿地、风景林地内设摊经营、晾晒物品的处罚

及时采取清理或者其他补救措施,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景德镇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恢复绿地、设施原状,赔偿损失,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第五项:“禁止下列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五)违规在绿地、风景林地内设摊经营、堆放物料、种植蔬菜、晾晒物品,倾倒垃圾、化学物品以及液化气残渣。”

4

对流动摊点的经营者未按规定清扫、收集其产生的废弃物的处罚

立即清扫、收集其产生的废弃物,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七)流动摊点的经营者未按规定清扫、收集其产生的废弃物的,罚款 10元至 50元。”

《景德镇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道路和公共场所容貌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逾期未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保持周围整洁,及时清除产生的废弃物和临时搭建的设施。”

5

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及时履行保洁义务,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八)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罚款 10元至 50元。”

6

对除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凡在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的处罚

配合管理,立即采取措施减轻因饲养造成的环境卫生污染,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除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凡在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 10元至 50元的罚款。”

《景德镇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按照饲养数量处每只(头)五十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附件3

景德镇市城管执法领域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减轻处罚条件

法律依据

1

随地吐痰、便溺或随意丢弃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的处罚

立即采取清理或者其他补救措施,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景德镇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禁止下列有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随意丢弃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2

户外广告设施和标识设置人未尽日常维护和保养义务的处罚

及时采取维修、保养等措施,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景德镇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户外广告和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设置人未尽日常维护和保养义务,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户外广告设施和标识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设置。设置人应当负责日常维护和保养,保持其整洁、完好、牢固,保障其文字、图案、灯光显示完整。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3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阳台外和窗外吊挂、晾晒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超出护栏高度的处罚

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景德镇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临街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容貌不符合要求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清理或者拆除,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第五项:“临街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五)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

附件4

景德镇市城管执法领域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强制措施

不予行政强制条件

法律依据

1

违反规定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逾期未改正的,依法清理或者拆除。

初次违反,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景德镇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违反规定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在道路路缘石设置接坡,未经审批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逾期未改正的,依法清理或者拆除。”

第十七条第一款:“沿街门店、单位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不得在店外摆放、吊挂、晾晒物品,不得在道路路缘石设置接坡。”

2

违反规定摆放、吊挂、晾晒物品拒不改正的,暂扣摆放、吊挂、晾晒的物品以及工具。

初次违反,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景德镇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违反规定摆放、吊挂、晾晒物品拒不改正的,可以暂扣摆放、吊挂、晾晒的物品以及工具;”

第十七条第一款:“沿街门店、单位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不得在店外摆放、吊挂、晾晒物品,不得在道路路缘石设置接坡。”

3

暂扣除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在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饲养的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

1.实施“予以没收”行政处罚前,符合“暂扣”行政强制条件。

2.主动配合管理,立即采取措施减轻因饲养造成的环境卫生污染后果;

3.承诺限期处理饲养的家禽家畜。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除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凡在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 10元至 5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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