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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景府办发〔2025〕6号
来源: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5-06-30 访问量: 收藏.png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景德镇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566

(此件主动公开)

景德镇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解决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规定建设标准、配售对象、配售价格、回购方式及封闭管理,面向住房困难工薪收入群体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  本市中心城区(珠山区、昌江区、高新区、昌南新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收购、申请、配售、退出、回购和封闭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政府统筹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工作,决策、协调有关重大事项。

市住建局是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制定相关政策、编制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监督管理。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选址、土地供应、建设规划和不动产登记,配合市住建部门做好房屋信息核查。

市民政局负责申请家庭成员的婚姻及经济状况核查。

市税务局负责依法落实保障性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落实住房公积金支持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有关政策。

市委人才办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金融服务中心等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相关工作。

昌江区、珠山区政府,高新区、昌南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房源筹集、申请受理、资格审核、监督管理等相关具体工作。

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人资格复审、轮候库建设管理和配售档案管理等相关业务工作。

第五条  由市政府选定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保障房企业)作为辖区内实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统一平台,负责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收购、销售、回购以及运营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坚持公正、诚信原则,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七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相关项目资金、用地、税费等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所涉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低限减半收取。

第八条  保障房企业可成立子公司,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充分利用依法收回的已批未建土地、房地产企业破产处置商品住房和土地、闲置住房,采取自建、配建、代建、收购等方式筹集房源。

第九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选址应按照职住平衡原则,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

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直接相关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不摊入配售价格,公共服务设施应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

第十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原则上以毛坯交付、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

第十一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取得划拨土地后,住宅部分不得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进行商品房开发,商业部分允许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对外销售。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中的经营性配套设施不摊入配售价格,产权和经营收益归保障房企业所有。

第十二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财政资金、专项债、贷款、销售回款等有关资金,实行全周期封闭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保障房企业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经区住房保障部门和贷款人同意后,按资金审批流程及工程进度予以拨付。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三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面向城镇户籍家庭、城镇常住人口家庭、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产业人才等符合条件的工薪收入群体配售。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坚持以需定建、以需定购,从解决最困难工薪收入群体住房问题入手,逐步将范围扩大到整个工薪收入群体。原则上对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含租赁补贴)保障家庭、有多个未成年子女家庭和产业人才可以优先保障。

第十四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购,每个家庭限购一套。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子女可单独申请。

第十五条  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申请人具有中心城区城镇常住户籍(居住证),或在中心城区连续稳定工作并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

(二)申请家庭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三)主申请人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在中心城区工作生活,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得申请购买中心城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一)已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住房政策,并办理了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业务的;

(二)正在享受或享受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政策的;

(三)申请家庭有不动产权属交易记录,且交易未满二年的;

(四)违反国家和省、市住房保障相关规定的。

第十七条  按规定退出以下各类政策性住房后,符合条件的家庭,也可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一)已退出(或书面承诺退出)中心城区范围内公租房保障、保障性租赁住房、公有住房的;

(二)属于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住房的共同购房人,且已退出政策性住房的。

第十八条  在中心城区乡镇工作的教师、医护、民警、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等基层一线公共服务人员,可在所在中心城区享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政策。

第四章轮候制度

第十九条  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轮候制度,轮候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

第二十条  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向其户籍(居住证)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同意住房保障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家庭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区住房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应当受理,并出具相关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相关要求由市住房保障中心统一规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一条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报市住房保障中心复审;对符合条件的,公示3个工作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并说明理由。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将其纳入轮候库,登记为轮候对象。

第二十二条  申请家庭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中心申请复核一次。

第二十三条 轮候期间,申请家庭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30日内向区住房保障部门书面报告,并按规定程序重新审核。

第二十四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建设、管理、维护等费用由财政部门统筹利用土地出让净收益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等现有住房保障资金予以保障。

第五章 配售与登记

第二十五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配售价格按基本覆盖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适度合理利润的原则测算确定,具体房源配售价格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审核,报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批准。

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超过土地、建安、税金、融资等成本的5%进行核定;其他方式筹集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房源配售定价应按取得房屋成本加不超过5%利润进行核定。

第二十六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原则上实行现房配售,配售阶段应参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采取预售制的,预售资金监管按照国家、省和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执行。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不得高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批准价格,不得擅自变相加价、价外加价。

第二十七条  保障房企业应按批次制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方案,经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同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方案中须明确申请流程、配售对象、房源信息、配售价格、配售方式、退出回购、轮候规则、申请及配售活动安排等内容。

已登记入库的轮候对象可以根据项目配售方案内容,自主决定提出购房申请。

第二十八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应遵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具体可采取摇号、抽签、评分等方式进行配售。

第二十九条  购买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可按规定条件申请公积金或商业贷款。

第三十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房屋维修资金缴纳标准按照本市普通商品房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内页应注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抵押(购买房屋按揭抵押贷款除外)、上市交易。权利人栏目按购房合同中的购买人填写。

第六章 退出与回购

第三十二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严格的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购房人如需退出的,由保障房企业按照原购房价进行回购,具体流程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

个人装修费用退出(回购)时不予补偿,不得拆除依附于该房屋的装饰装修部分;已缴纳的税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不予退还。

第三十三条  退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依据实际分为主动退出和被动退出两种情形:

(一)购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主动退出:

1.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缴纳购房款的;

2.申请享受其他政策性住房的;

3.主动提出回购申请的。

(二)购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被动退出:

1.以欺骗、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

2.擅自转让(包括买卖、赠予等方式转移房产权属行为)、抵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

3.家庭成员涉案,依法须拍卖房屋资产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因违法违规被动退出的,5年内不得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四条  已入住后主动退出,提出回购申请的,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主申请购买人及共同购房人均同意退出;

(二)房屋结构及质量安全;

(三)无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回购的情形。

已入住后被动退出的,可直接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开具腾退通知单,保障房企业需确认房屋安全后,要求其限期腾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并由保障房企业按相关规定回购该房源。

第三十五条  已入住后主动退出的,应当在6个月内腾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规定办理退出手续,其所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保障房企业按照合同约定予以回购。逾期未腾退的,须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并纳入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

已入住后被动退出的,应当在6个月内腾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规定办理退出手续,并按照合同相关约定要求支付违约金,相关行为纳入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拒不办理退出手续并腾退住房的,由保障房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违约责任并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因保障性住房回购或封闭流转产生交易税费的,按照相关政策依法依规予以征收或减免。

第三十七条  退出(回购)后的房源原则上仍作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房源使用。

第七章 封闭管理

第三十八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小区应及时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建立和完善居住社区管理机制。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应实行市场化、专业化管理,优选专业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九条  市住房保障中心、区住房保障部门、保障房企业应及时按照《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建保〔2012158号)要求,健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和保障对象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动态管理。

第四十条  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可按规定办理户口迁入,享受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养老等基本公共服务。

第四十一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依法继承,房屋性质不变;也可直接由保障房企业予以回购,回购所得归继承人所有。

第四十二条  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夫妻双方离异的,符合规定的应按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退出一方符合条件的,可另行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四十三条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保障房企业和物业企业依法依规做好配合工作。

第八章

第四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个人,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单位)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禁止中介代理交易,禁止私下转让及抵押(购房按揭贷款除外)等变相买卖行为。对违规参与交易、转让、抵押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单位)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七条  乐平市、浮梁县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另行制定本地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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