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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印发《景德镇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

来源: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5-06-30 访问量: 收藏.png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两级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部署要求和市委、市政府深入推进优化营商环境一号改革工程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实际,经研究,现将《景德镇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2.《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3.《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4.《少用慎用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2025627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不予处罚的情形

不予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1.首次违反规定;

2.当事人已自行纠正或者在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

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

1.首次违反规定;

2.当事人已自行纠正或者在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3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首次被发现的

1.首次违反规定;

2.未造成严重后果;

3.当事人已自行纠正或者在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或者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未依法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的

1.首次违反规定;

2.未造成严重后果;

3.当事人已自行纠正或者在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5

音像制品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未依照条例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

1.首次违反规定;

2.未造成严重后果;

3.当事人已自行纠正或者在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6

音像复制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复制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1.首次违反规定;

2.未造成严重后果;

3.当事人已自行纠正或者在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7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从事音像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变更业务范围、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首次违反规定;

2.未造成严重后果;

3.当事人已自行纠正或者在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8

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未备案的

1.首次违反规定;

2.未造成严重后果;

3.当事人已自行纠正或者在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9

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未备案的

1.首次违反规定;

2.未造成严重后果;

3.当事人已自行纠正或者在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10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的

1.首次违反规定;

2.未造成严重后果;

3.当事人已自行纠正或者在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11

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

1.首次违反规定;

2.未造成严重后果;

3.当事人已自行纠正或者在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12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

1.首次违反规定;

2.未造成严重后果;

3.当事人已自行纠正或者在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13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 “样张”戳记的

1.首次违反规定;

2.未造成严重后果;

3.当事人已自行纠正或者在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14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未在其网站首页标明《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编号的

1.首次违反规定;

2.未造成严重后果;

3.当事人已自行纠正或者在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15

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

1.首次违反规定;

2.未造成严重后果;

3.当事人已自行纠正或者在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16

未按规定记录、保存本单位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的

1.首次违反规定;

2.未造成严重后果;

3.当事人已自行纠正或者在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17

未按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的

1.首次违反规定;

2.未造成严重后果;

3.当事人已自行纠正或者在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18

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的

1.首次违反规定;

2.未造成严重后果;

3.当事人已自行纠正或者在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19

旅行社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

1.首次违反规定;

2.未造成严重后果;

3.当事人已自行纠正或者在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0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未携带电子导游证、未佩戴导游身份标识,未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的

1.首次违反规定;

2.未造成严重后果;

3.当事人已自行纠正或者在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1

导游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的、未更换导游身份标识的

1.首次违反规定;

2.未造成严重后果;

3.当事人已自行纠正或者在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2

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的

1.首次违法;

2.未因未载明事项造成危害后果;

3.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附件2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减轻处罚的情形

减轻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网络游戏未经依法审批后方可运营

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条件:

1.属于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所得不5000元;

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网络游戏经依法审批后方可运营。 第二款  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

第一百二十七条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或者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规定的,由公安、网信、电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


2

未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

册并登录网络游戏

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条件:

1.属于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

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网络游戏经依法审批后方可运营。 第二款  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

第一百二十七条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或者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规定的,由公安、网信、电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


3

对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处罚等行为的处罚

1.首次违反规定;

2.未造成严重后果;

3..当事人已自行纠正或者在监管部门规定 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 成危害后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第一百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4

对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1.属于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

3.当事人已自行纠正或者在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第676号、第732号修订)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

2. 部门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公布,2016年国 家旅游局令第42号修改)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或者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5

对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等行为的处罚

1.首次违反规定;

2.未造成严重后果;

3.当事人已自行纠正或者在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第676号、第732号修订)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6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的处罚

1.首次违反规定;

2.未造成严重后果;

3..当事人已自行纠正 或者在监管部门规定 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 成危害后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导游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绝履行旅游合同;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

第一百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7

对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行政处罚

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条件

1.属于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的:

2.违法所得不足2000元的;

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在上述场所举办驻场涉外演出,应当报演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批。

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 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附件3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从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处罚

1.首次违法;

2.未造成严重后果;

3.违法所得不足10万

4.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

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等行为的处罚

1.首次违法;

2.未造成严重后果;

3.违法所得不足10万

4.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

第九十七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3

对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1.首次违法;

2.未造成严重后果;

3.违法所得不足10万

4.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

第九十七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4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处罚

1.属于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

3.当事人已自行纠正或者在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5

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

1.首次违法;

2.未造成严重后果;

3.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1、违法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六条,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2、处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6

旅行社未将地接社信息告知旅游者的

1.首次违法;

2.未造成严重后果;

3.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1、违法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旅行社需要将在旅游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委托给旅游目的地的旅行社并签订委托接待合同。旅行社对接待旅游者的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将旅游目的地接受委托的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告知旅游者。

2、处罚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7

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

1.首次违法;

2.未造成严重后果;

3.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1、违法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

2、处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8

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

1.首次违法;

2.未造成严重后果;

3.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1、违法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

2、处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9

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

1.首次违法;

2.未造成严重后果;

3.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1、违法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应取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并在批准的区域范围内开展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

2、处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二)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0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

1.首次违法;

2.未造成严重后果;

3.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1、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

1.首次违法;

2.未造成严重后果;

3.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1、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2、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附件4

少用慎用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序号

强制措施事项

少用慎用行政

强制措施的情形

少用慎用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

备注

1

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政强制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等活动的行政强制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出版管理条例》

第七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3

对有证据证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强制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对有证据证明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查封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查封、扣押用于违法行为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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