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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民政局 景德镇市财政局关于2025年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等救助救济供养标准的通知

景民字﹝2025﹞21号
来源: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5-06-30 访问量: 收藏.png

各县(市、区)民政局、昌南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5年民生实事安排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255号)安排,结合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实际,现明确2025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如下。

一、城乡低保标准

一是城市低保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加45元,由去年的每人每月950元提高到995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29元,达到634元。

二是农村低保标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加50元,由去年的每人每月725元提高到775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33元,达到513元。

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是城市及农村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增加55元,由去年的每人每月1240元提高到1295元;将农村特困失能、半失能人员供养标准提高55元,达到每人每月1295元。

二是农村全自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农村全自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增加65元,由去年的每人每月945元提高到1010元。

三是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失能、半失能、全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分别按每人每月1500元、375元、110元落实。

四是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病残职工救济标准。城市的提高50元,由去年每人每月775元提高到825元,农村的提高50元,由去年每人每月730元提高到780元。

三、资金筹集

2019年以前,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按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由省、市、县(市、区)按比例分担。2019年起,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892号)精神,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提标部分,省与设市、县(市、区)不再按固定比例分担,由上级财政依据地方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给予补助。各县(市、区)财政局要通盘测算年度资金,切实完成本级城乡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兜底配套任务,充分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断提升困难群众获得感与幸福感。2019年之前县(市、区)配套比例部分为:

(一)对城市低保资金,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保障人数和每人每月69元的标准安排资金,市本级财政部门按照市辖区保障人数和每人每月33.5元的标准安排资金对所辖区给予补助。对农村低保资金,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保障人数和每人每月51元的标准安排资金。

(二)对城市特困人员供养资金,先从省财政下拨的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专项资金中安排,不足部分由县(市、区)财政足额配套到位。对农村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分别按照供养人数和供养形式,以集中供养每人每年900元,全自理分散供养每人每年696元的标准安排资金。市本级财政部门分别按照市辖区供养人数和集中供养每人每年282元、分散供养每人每年204元的标准安排资金对所辖区给予补助。

(三)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所需经费从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中列支。

(四)对临时救助资金,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当地户籍人口数每人每年1元的标准安排资金,市级财政部门按照当地户籍人口数每人每年0.5元的标准安排资金。

(五)对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资金,由省财政定额专项补助,提标所需资金根据现行财政体制由同级财政负担。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把控时间节点。城乡低保、城乡特困保障标准从本年度41日开始执行,城乡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标准从本年度元月开始执行。各地提标提补资金必须于620日前落实到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于每月10日前足额到位。遇节假日、突发公共事件、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要做好资金预拨工作,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发放。同时于620日前将提标提补任务完成情况报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二)强化管理提升绩效。各县(市、区)要提升预算绩效管理水平,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对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实行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真正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要问责。

(三)加强购买服务能力。各地要按照《景德镇市民政局 景德镇市编办 景德镇市财政局 景德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意见>》(景民字〔2018206号)要求,从当年社会救助专项资金中安排不超过2%的资金用于购买社会服务,科学整合县(市、区)、乡镇(街道)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充实基层社会救助力量,切实加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

(四)提升基层经办水平。各地要持续探索社会救助综合改革工作,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救助服务,深入推动服务类社会救助试点,推动社会救助向物质+服务综合救助模式转变;提升各级救助经办机构基础服务硬件水平,稳步提高各级救助经办机构服务能力。

(五)规范信息公开报送。各地应于每年610日前将上一年度社会救助资金预算(含上级补助资金)、分配、支出、结余以及接受审计监督等情况,在当地政务信息网或本部门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向市民政局、财政局备案。

(六)加强重点监督检查。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民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民发〔202151号)精神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要求,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对提标提补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2025417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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