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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景府办字〔2025〕23号
来源: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5-03-31 访问量: 收藏.png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景德镇市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5年3月27日

 

(此件正文公开发布,附件不予公开)

 

 

景德镇市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故响应分级标准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

2.2 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4 燃气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

3 预警与信息发布

3.1 预防监测

3.2 预警级别

3.3 预警信息发布

3.4 预警行动

3.5 调整预警级别、解除预警

4 应急响应和处置

4.1 先期处置

4.2 情况报告

4.3 分级响应

4.4 指挥和协调

4.5 应急处置

4.6 信息发布

4.7 扩大应急响应

4.8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应急评估

5.2 善后工作

5.3 保险赔付

5.4 调查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指挥保障

6.2 通信与信息保障

6.3 应急队伍保障

6.4 应急资金保障

6.5 应急装备保障

6.6 交通运输保障

6.7 医疗卫生保障

6.8 社会治安保障

6.9 技术储备与保障

6.10 救援物资保障

6.11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6.12 宣传、培训和演练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演练

7.2 预案修订

7.3 预案解释

7.4 预案实施

 

附件:1.燃气事故分级标准(略)

2.市燃气事故应急处理流程图(略)

3.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通讯录(略)

4.消防救援支队应急物资装备清单(略)

5.主要燃气企业应急物资装备清单(略)

6.市直城镇燃气企业分布图(略)

7.市医疗卫生资源分布图(略)

8.市消防救援资源分布图(略)

9.燃气火灾、爆炸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略)

10.城镇燃气泄漏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略)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在景德镇市行政辖区内发生的城镇燃气事故,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支持和保障经济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景德镇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景德镇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响应分级标准

城镇燃气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分为四级。具体分类标准如表1-1所示。


表1-1事故分级响应表

序号

级别

分级标准

1

Ⅰ级

特别重大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燃气事故:

(一)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燃气中毒,下同);

(二)10万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并造成特别重大社会影响;(三)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2

Ⅱ级

重大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重大)燃气事故;

(一)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二)5万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三)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3

Ⅲ级

较大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较大)燃气事故:

(一)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二)1万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三)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4

Ⅳ级

一般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一般)燃气事故:

(一)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

(二)3000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并造成一般社会影响;

(三)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上述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城市燃气高压管网因各种原因造成大范围停止供气属于Ⅰ级响应。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下列燃气(含天然气、人工煤气和液化石油气,不含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1万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燃气事故。

(2)超出县(市、区)应急处置能力的燃气事故。

(3)发生跨市(县、区)行政区划的燃气事故。

(4)需要由市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处置的燃气事故。

当发生Ⅱ级、Ⅰ级重特大燃气事故时,应立即上报上一级政府,同时积极组织开展救援工作,待上级应急指挥到达后,移交指挥权,并听从其调动安排。

本预案所称燃气事故,是指燃气在输配、储存、销售、使用等环节中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以及因其他突发事件衍生的燃气事故。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始终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秉承生命至上的理念,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完善监测和预警机制,努力把应急准备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景德镇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城镇燃气应急管理工作,属地为主、专业处置、分级响应、逐级提升,形成市和县(市、区)两级管理、各部门分类指挥的城镇燃气事故应急体系。

(3)依法规范,整合资源。健全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地方性法规、规章,推进应急管理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技术储备,推进应急系统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实现部门、条块、军地之间的协调联动。

(4)专兼结合,社会参与。以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骨干力量,企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为先期处置力量,组织、引导并发挥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辅助救援作用,逐步构建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

(5)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素质。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在景德镇市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设立景德镇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各相关单位建立、完善和实施城市燃气事故应急预案;负责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市燃气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履行相应职责;各燃气企业根据城市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开展相应的应急准备、应急预防、应急处置等工作。

2.1 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

成立景德镇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燃气事故指挥部),作为燃气事故应急管理的指挥决策机构。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住建局主要领导、市应急局主要领导;

成员单位:市住建局、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教体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国家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瓷局)、市城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卫健委、市交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省赣东航道事务中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乐平市人民政府、浮梁县人民政府、昌江区人民政府、珠山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昌南新区管委会、景德镇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景德镇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市水务公司、市供电公司。

市燃气事故指挥部的职责如下:

(1)贯彻、落实国家和江西省燃气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方针、政策;

(2)决策景德镇市燃气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

(3)决定预警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响应的启动、调整和终止,审批相关行动措施和处置方案;

(4)指导县(市、区)、指挥本级的应急处置,组织相关指挥部成员单位参与由上级领导指挥的应急处置;

(5)指导建立和完善燃气事故的各项应急保障机制,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复核。

2.2 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市燃气事故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江西省和景德镇市燃气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方针、政策,制定相关工作方案;

(2)传达市燃气事故指挥部指示和批示,对燃气应急管理工作的相关事项提出建议;

(3)承担燃气风险信息和事故信息流转的中枢职能,并组织开展统计、分析和研判;

(4)根据燃气风险信息和事故信息的分析研判结果,向市城镇燃气事故指挥部提出预警和响应的相关建议,经批准后发布或传达相关信息;

(5)组织相关专家根据燃气事故的预警和响应措施制定相关技术方案;

(6)督导或协调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和后期工作的落实,制定各项应急保障方案;

(7)负责本预案的修订、演练、宣教、培训等预案管理工作;

(8)负责上级和市燃气事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住建局:负责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监督检查各地、各供气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牵头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开展全市燃气事故应急救援模拟演练;指导燃气企业对燃气设施的抢险抢修工作,组织燃气专家对口技术支援,参与事故调查等。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做好燃气事故以及应急救援的新闻发布和媒体报道工作。

市应急局: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指挥重大事故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因事故灾难造成困难群众过渡性、临时性的生活救助等。

市公安局:负责现场治安维护和交通疏导,视情采取隔离警戒和交通管制等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遇险人员的疏散和救助等。

市发改委:按照规定参加事故调查工作等。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按照规定参加事故调查工作等。

市财政局:拟订和组织执行燃气事故应急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全市燃气事故应急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管理市级燃气事故应急保障资金支出,为燃气事故应急救援提供资金保障。

市工信局:指导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加强安全生产,全面贯彻落实《景德镇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景安字〔2018〕19号)明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参与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国家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瓷局):负责燃气梭式窑安全生产的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燃气管道违章占压的事故调查,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控制和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的事故现场,并负责有毒物质的洗消工作等。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制定交通处置的应急预案;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等。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协调有关医疗机构对事故现场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组织医务人员、抢救药品和设备参与救援等。

市交通局: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参与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燃气事故的调查等,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河水上交通引发的燃气安全事故的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救助力量,在专业救援及清污队伍的协同下控制水上交通引发的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事发水上及内河水域船舶污染清除工作;组织实施水上及辖区内河水上交通管制工作;组织协调水上及辖区内河水上的搜救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监测、分析燃气事故对周边地区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情况,并对事故产生的污染提出处置意见等。

市气象局:负责对燃气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气象监测,提供必要的气象信息服务。

市民政局:负责因事故灾难造成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协调遗体处理等善后事宜。

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或者参与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事故调查,并参与相应应急处置工作。

省赣东航道事务中心:协助辖区内河水上交通引发的燃气安全事故的救援工作,提供救援航道指引,协助实施水上及辖区内河水上交通管制工作;协助水上及辖区内河水上的搜救工作。

市教体局: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组织学校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和应急处置知识,提升社会公众防范和化解燃气安全风险隐患的意识和能力。

市文旅局:配合住建部门加强城镇燃气安全使用和应急处置知识宣传培训,提升文旅行业防范和化解燃气安全风险隐患的意识和能力。

市总工会:依法参与燃气事故调查处理。

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配合相关部门负责抢险、救援、上级部门领导和调查人员的公务用车保障。

事发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负责区域范围内燃气事故的属地响应(包括管道燃气、瓶装燃气、加气站等安全事故的处置),组织人员疏散安置、现场救助,确保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做好受害者及家属的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处置等工作。

景德镇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景德镇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负责配合专业救援单位进行城镇燃气事故的救援工作;提供城镇燃气专业救援装备及技术队伍,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市水务公司:负责配合专业救援单位进行停水,提供紧急水源信息。

市供电公司:负责配合专业救援单位进行停电、紧急供电作业。

2.4燃气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

市燃气事故指挥部在本预案启动后,应根据燃气事故的不同类型,选取符合安全要求和满足指挥需求的场所或场地,设立现场指挥部并明确现场指挥人员。

现场指挥部应在第一时间划定警戒隔离范围,确定统一的联系方式并通知参与应急处置的各方力量。

现场指挥部主要负责落实市燃气事故指挥部的各项指挥决策,协调和调度现场应急力量开展各项应急监测、救援和处置,组织重大突发情况和次生衍生事件的紧急处置。

现场指挥部下设8个工作组:

(1)危险源控制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国家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瓷局)(燃气梭式窑)。

成员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市场监管局、燃气企业。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燃气事故危险区域内受伤和被困人员的救援;组织受损燃气设施、设备和管网的抢修、关停和放散;组织开展事故现场的火灾和爆炸险情排除,扑救火灾;当燃气事故对周边的道路、各类管线和线路及相关设施、建(构)筑物造成影响时,协调相关处置工作;协调开展对抢险救援工作产生影响的道路、设施、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拆除和破拆。

(2)安全警戒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市公安交警支队。

主要职责: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

(3)安全疏散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政府牵头

成员单位:市工信局、市城管局。

主要职责:负责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疏散人员,转移周围物资。

(4)环境监测和危险物处置组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成员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气象局。

主要职责: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即时监测,确定危险区域范围和危险物质的成分及浓度,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为事故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因素,预测火势蔓延方向、速度和范围,有毒有害气体扩散的方向和范围以及空气污染潜能预报,为应急救援指挥和消除事故污染提供依据;对现场危险物质进行处置。

(5)医疗救护组

牵头单位:市卫健委

成员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

主要职责: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治疗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

(6)事故调查组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技术保障依托专家组,专家组主要为省燃气协会专家库专家及燃气行业资深专业人员。

主要职责:负责对有关燃气事故进行调查。对燃气事故应急处置过程进行评估,为后期燃气事故应急救援提供经验。

(7)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应急局、市财政局。

成员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交通局、省赣东航道事务中心、市民政局、事发地人民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抢险物资和工具、器具的供应及有效性保障,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和人员。

(8)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市住建局、市教体局、市文旅局、事发地人民政府、各新闻媒体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及时了解实情和救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及时、客观地报道和信息发布;根据要求编写事故救援相关的信息快报和工作报告等。

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组织街道(乡镇)、社区、物业、学校等全社会各方面,持续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和应急处置知识,提升社会公众防范和化解燃气安全风险隐患的意识和能力。

推动高等院校恢复燃气专业设置,鼓励燃气经营企业与高等院校建立人才联合培养机制,加大燃气专业人才培养力度。

3 预警与信息发布

3.1预防监测

各有关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燃气企业严格落实入户检查制度。定期组织燃气企业、重点用户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并督促落实整改。合理运用燃气事故统计、燃气设施运行数据库和燃气设施动态化管理系统及其他技术手段,做好燃气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测和风险评估。

在发生气象灾害、冬季保高峰供应和重大节假日、重要会议、重大社会活动期间,燃气行业相关单位应当加强燃气运行状态的监测和预报工作。

3.2 预警级别

按照燃气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本市燃气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和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2.1 蓝色预警

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发布蓝色预警:

(1)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本市燃气供应和管网安全造成一定影响的;

(2)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可能造成3000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的;

(3)因各种原因造成气源保障出现一般问题,实际保障量低于最高计划量95%,且无法在72小时内解决的。

3.2.2 黄色预警

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发布黄色预警:

(1)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本市燃气供应和管网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的;

(2)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可能造成1万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的;

(3)因各种原因造成气源保障出现较重问题,实际保障量低于最高计划量90%,且无法在72小时内解决的。

3.2.3 橙色预警

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发布橙色预警:

(1)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本市燃气供应和管网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

(2)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可能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的;

(3)因各种原因造成气源保障出现严重问题,实际保障量低于最高计划量85%,且无法在72小时内解决的。

3.2.4红色预警

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发布红色预警:

(1)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本市燃气供应和管网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

(2)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可能造成10万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的;

(3)因各种原因造成气源保障出现特别严重问题,实际保障量低于最高计划量的80%,且无法在72小时内解决的。

3.3 预警信息发布

市、县区(开发区、新区)燃气主管部门负责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依托现有预警信息发布平台,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政务APP、微信、手机短信、智能终端、电子显示屏等,在一定范围内及时发布。预警级别可根据需要做出调整。重要的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报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值班室、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3.4 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期后,市住建局、有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可视情况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

(1)有燃气泄漏或者爆炸等先兆的,采取临时停气措施。

(2)组织有关应急处置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视情动员后备人员。

(3)必要时,做好相关区域内人员疏散准备。

(4)调集、筹措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及设备。

(5)加强燃气调度和供气压力调节,保障供气安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性措施。

3.5调整预警级别、解除预警

预警发布后,应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听取专家研判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重新发布有关情况。

解除条件:有事实证明可能发生城镇燃气事故的危害因素、影响范围发生变化或消除,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认定可进行预警调整的其他情形;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应及时对外发布预警级别调整或解除通知,并调整或解除预警措施。

预警结束后市住建局应对预警情况进行评估备案。

预警信息的调整、解除流程,与发布流程相同。

4 应急响应和处置

4.1先期处置

城市燃气发生事故后,坚持属地处置为主的原则。供气单位和管理部门立即进行先期处置,除应立即拨打110、119、120求助外,还应立即向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同时组织相关人员抢险、控制事态发展。

4.2 情况报告

4.2.1 基本原则

(1)迅速: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2)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想。

(3)直报:发生较大燃气事故,要直报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报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4.2.2 报告程序

(1)燃气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和义务向供气企业应急电话报告。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指令相关部门派员前往现场初步认定是否属于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事故。

(2)相关部门和单位接报燃气事故后,应当及时相互通报。燃气事故发生后,要在半小时内口头、1小时内书面,将相关情况报告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值班室;较大燃气事故或特殊情况发生后,必须立即报告。

(3)较大事故一经确认,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并启动应急处理预案,重特大事故直接上报省有关部门。

4.3 分级响应

本市燃气事故应急响应分为四级: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分别对应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燃气事故。当燃气事故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以及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当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等级。

一般和较大燃气事故发生后,由事发地所在县(市、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和街镇、燃气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事发地所在县(市、区)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的职责,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

重大、特大燃气事故发生后,由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同时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报告,协调、调度全市相关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由事发地所在县(市、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和街镇、燃气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事发地所在县(市、区)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的职责,立即调动相关应急队伍和力量,第一时间赶赴事发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待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到达后移交现场指挥权。

4.4指挥和协调

市燃气事故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向市政府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2)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有关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必要时,在全市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施救物资、设备、车辆和人员。

(5)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6)指导受威胁的周边敏感脆弱地区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7)必要时通过市政府协调武警景德镇市支队调集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启动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并及时抄送市燃气事故指挥部办公室。

4.5应急处置

4.5.1 前期处置

燃气事故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和所在社区应当在判定事故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的基础上,立即组织有关应急力量实施即时处置,开展必要的人员疏散和自救互救行动,采取应急措施排除故障,防止事态扩大。市燃气事故指挥部应当立即指挥调度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组织抢险救援、实施先期处置、营救遇险人员、控制并消除危险状态,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相关联动单位应当按照指令,立即赶赴现场,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和处置要求,快速、高效地开展联动处置。处置过程中,市燃气事故指挥部要实时掌握现场动态信息,并进行综合研判及上报。

4.5.2 现场处置

燃气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安置人员、上报事故情况等。

现场指挥部设立指挥长,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当指挥长没有到达现场前,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暂时履行指挥长职责,市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和衍生事故(事件)发生,及时控制危险源,切断事故灾害链。

现场处置措施如下:

(1)事发地公安机关立即设置事故现场警戒,实施场所封闭、隔离、限制使用及周边防火、防爆、防静电等措施,维持社会治安,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避免造成其他人员伤害。

(2)公安、消防、燃气主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等应急力量迅速营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和切断危险链。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事故伤亡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防疫处置。

(3)及时清除、转移事故区域的车辆,组织抢修被损坏的燃气设施,根据专家意见,实施修复等工程措施。

(4)燃气企业及时判断可能引发停气的时间、区域和涉及用户数量,按照指令制定相应的停气、调度和临时供气方案,力争事故处置与恢复供气同时进行。

(5)必要时,组织疏散、撤离和安置周边相关人员,并做好必要的安全防护。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4.5.3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事故的特点及危险源的不同以及应急人员的职责,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进入泄漏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与现场物质相适应的救援物资和装备(防爆对讲机、防毒面具、防静电服、防火服等)。

4.5.4 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不同事故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采用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保护自己。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包括疏散组织、指挥机构、疏散范围、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人员的照顾等)。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应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

4.5.5 事故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燃气事故发生后,由市或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燃气专家对事故发生原因进行分析和论证,相关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对空气、土壤等样品就地实行分析处理,及时检测燃气浓度,并计算出扩散范围等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数据,以确定泄漏区域范围,并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4.6信息发布

现场指挥部是事故信息的指定来源。市住建局负责宣传的科室负责事故信息的收集工作,报市委宣传部,由其负责事故的信息发布和对外报道等工作。

4.7扩大应急响应

当事故发展态势超出本预案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进一步扩大时,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应迅速报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请求省政府协调支援,按程序办理。

4.8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事故现场清理和善后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视突发事件的响应级别分别上报:一般和较大燃气事故报送市应急管理局、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和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重大和特别重大燃气事故应及时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政府。

一般燃气事故的应急响应结束原则上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宣布,较大燃气事故的应急响应结束原则上由市燃气事故指挥部宣布,重大和特别重大燃气事故的应急响应结束原则上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或根据省政府的要求由相关单位宣布,上级有要求的按上级的规定执行。

5 后期处置

5.1应急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市住建局分管副局长组织有关单位人员和专家,对燃气事故情况、应急处置措施、取得的主要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等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并向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交总结评估报告,同时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5.2善后工作

事故责任单位、事发地所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和燃气管理部门、公安、卫生、应急、民政等部门要及时做好受伤人员救治、救济救助、家属安抚、保险理赔及现场清理、设施修复等善后工作。

5.3 保险赔付

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及时进行理赔。

5.4 调查报告

城市燃气事故调查应严格遵守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各项规定。

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2)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3)事故结论;

(4)各种必要的附件;

(5)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6)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6应急保障

6.1指挥保障

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指定专门场所并建设相应设施,满足决策、指挥和对外应急联络需要。

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接收、显示和传递城市燃气事故信息,为专家咨询和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为城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及有关部门的信息传输提供条件。

6.2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住建局有关科室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市住建局地址:景德镇市瓷都大道1020号,联系电话:0798-8525136。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和相关单位调度值班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通过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各种通信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讯联系畅通。

6.3应急队伍保障

以政府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主,燃气企业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协助,大中型燃气使用企业的应急救援队伍为辅,吸纳社会公众燃气应急人员作为燃气事故应急救援的补充力量。燃气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练。各级燃气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促使其保持战斗力,常备不懈。

其他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行政职责,为燃气事故应急队伍建设提供全方位的保障。

6.4应急资金保障

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对日常燃气应急工作预防、宣传、培训、演练等所需资金作出预算,经审定后,政府财政部门列入经费预算。

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政府财政部门对应急处置、事故调查费用依法进行核销。

6.5 应急装备保障

燃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事故应急救援装备,燃气企业根据本企业、当地事故救援的需要和特点,建立抢险专业队伍,储备有关特种装备(小型挖掘机、应急抢修车、泄漏检测仪、潜水泵、燃气抢修救灾专用设备等),并指定专人对应急装备定期维护保养,保障应急物资有效性。

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布局并补充完善应急救援力量;

统一清理、登记可供应急响应单位使用的应急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完善相应的保障措施。

6.6交通运输保障

燃气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交通运输及管制的,由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进行协调,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提供相应保障。

6.7医疗卫生保障

由事故发生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事发地所在市(县/区)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的职责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急救,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

必要时,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可通过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省、市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医疗救治力量支援。

6.8社会治安保障

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按照事发地所在市(县/区)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的职责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必要时,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可通过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有关力量支援。

6.9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住建局和燃气企业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资源,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

应急响应状态下,气象部门要为事故的应急救援决策和响应行动提供所需要的气象资料和气象技术支持。

市住建局和燃气企业应加强市燃气事故应急救援技术储备,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6.10救援物资保障

燃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以及有关企业根据本地区、本企业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响应时所需物资的调用、采购、储备、管理,遵循“服从调动、服务大局”的原则,保证应急救援的需求。

各级行政部门的储备物资相关经费由国家、省、市、县各级财政分别解决;当地常备物资经费由当地财政解决;企业常备物资经费由企业自筹资金解决,列入生产成本。

必要时,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跨市、县(市、区)、跨部门的物资调用,由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解决,必要时可由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报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进行协调。

6.11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燃气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紧急避难场所保障的,由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支持配合,事故发生地附近的广场、学校作为紧急避难场所。

紧急避难场所选择远离事故风险区域,必要时现场配备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器。

6.12宣传、培训和演练

(1)公众信息交流。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燃气企业要按规定向公众和员工说明本企业生产、储运或使用的燃气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2)培训。有关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业务培训;燃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应急培训;市、县(市、区)、二级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对应急救援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应急救援管理机构加强应急管理、救援人员的上岗前培训和常规性培训。

(3)演练。燃气企业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于演练结束后向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书面总结。

7 预案管理

7.1预案演练

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拟定市级燃气事故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原则上一年不少于一次,并在相关部门、单位和燃气企业的配合下认真组织实施;各市(县、区)、开发区(新区)要结合所辖区域的实际,各燃气企业要结合本企业经营的需要,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预案演练(桌面演练和现场演练),并在演练结束后,向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书面总结。

7.2预案修订

下列情况,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对本预案应进行修订。

(1)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做出调整或修改,或国家出台新的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2)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3)根据日常应急演练和市燃气事故应急行动结束后取得的经验,需对预案作出修改;

(4)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责调整,需要对市燃气事故指挥部进行调整;

(5)其他。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燃气管理部门应根据形势变化和实际需要,及时修订和更新本级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7.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市住建局制定、组织实施并负责宣贯。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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