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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景德镇市便民摊点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景府办发〔2025〕1号
来源: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5-02-28 访问量: 收藏.png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和加强景德镇市城市管理精细化、精致化,支持全市夜经济和地摊经济健康有序发展,通过合理设摊引导、科学有效管理、依法依规治理,进一步优化市容环境、完善业态布局、促进低收入群体就业、满足人民群众消费需求,根据《景德镇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称流动摊贩是指未向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无固定经营场所、流动摆摊设点的商贩。支持鼓励困难群体和流动摊贩在属地政府、园区管委会设置的便民摊点区内,开展地方特色小吃、农副产品、日用小商品等业态补充型经营活动。

二、职责分工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原则,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承担辖区内便民摊点规范管理主体责任,市直相关部门承担行业监管责任。

(一)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1.负责便民摊点区设置、调整、撤销会审结果的审核,并负责上报市政府同意;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开展宣传报道,及时总结、推广在便民摊点规范管理方面的特色亮点和典型经验,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网络舆情引导,营造文明和谐的舆论氛围。

2.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便民摊点区的设置申请、日常管理工作。

3.属地城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属地公安、自然资源规划、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便民摊点区设置、调整、撤销的会审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占道经营行为的监管执法工作;负责组织各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占道经营行为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市城管局

1.负责指导属地城管部门牵头开展便民摊点区设置、调整、撤销的会审工作。

2.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及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

3.负责组织环卫企业做好便民摊点区周边卫生清扫、垃圾清运和环卫设施保障工作。

4.负责便民摊点区周边市政道路、路灯、绿地等公共设施的管养工作。

(三)市公安局(交警、城警)

1.负责组织属地交警、城警大队维护便民摊点区及周边的交通秩序,合理调整停车位,并对车辆乱停乱放等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2.负责指导属地交警、城警大队参与便民摊点区会审,对便民摊点区的设置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负责指导属地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参与便民摊点区会审,对便民摊点区的划定和布局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市市场监管局

1.负责食品小摊贩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2.负责指导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参与便民摊点区会审,并对便民摊点区的设置和日常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市消防救援局

负责指导便民摊点区管理责任主体单位开展消防隐患排查和应急疏散演练,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提高摊点经营者和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参与便民摊点区会审,对便民摊点区的设置提出合理化建议。

(七)其他有关部门

市教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文旅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三、设置便民摊点区

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要结合民生服务实际,因地制宜,在不影响交通秩序、不妨碍消防安全、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等情况下,依托社区、道路两侧、街巷及空闲市场等区域合理划定便民摊点区,将流动摊贩归整,实施相对集中经营和管理。

(一)分类设置便民摊点区

便民摊点区设置应按照便民、照顾困难群体就业的原则,采取定区域、定业态、定时间的方式,注重结合周边业态、特色街区和夜间经济发展需求,在充分征求选点周边单位、居民意见的基础上,实行一点一策科学分类设置。鼓励在农贸市场周边设置以农副产品早市为主要经营业态的便民摊点区;在景区(旅游景点、特色街区、博物馆)周边设置以地方特色小吃、日用小商品为主要经营业态的便民摊点区;在城市街巷、空闲市场根据居民生活需求设置业态补充型便民摊点区等等。

(二)建立便民摊点区会审制度

建立便民摊点区会审制度,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本意见正式印发后及时提出便民摊点设置区域意见,会同属地城管部门初步确定,由属地城管部门牵头组织属地公安(交警、城警)、自然资源规划、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便民摊点区的设置进行会审。会审结果由属地城管部门报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审定,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审定通过后依法报市政府同意公布,并同步报市城管局、市公安局(交警、城警支队)、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局备案。便民摊点区需动态调整或撤销的按照以上程序进行。

(三)规范便民摊点区设置

属地城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警、城警)、自然资源规划、市场监管、消防等有关部门根据划定的区域组织实施便民摊点区的具体设置。便民摊点区应设置醒目清晰的划分线和标识牌,所有摊贩必须在线内经营。在便民摊点区合适位置悬挂告示牌,公示经营业态、经营时段、监管单位、管理规定、投诉电话等。入驻摊点经营者应严格按照划定的摊点和经营时间使用摊位,摊位内的货物摆放整齐、有序,不得超出摊位摆放货物;对入驻摊贩严格实行三包责任制(包卫生、包设施、包秩序)和垃圾分类责任要求,保持摊位和经营场地周边整洁,做到垃圾不落地。

(四)实行便民摊点区负面清单制度

便民摊点区设置和摊位布局要结合当地配套设施实际,充分考虑居民是否欢迎、条件是否允许、配套是否完备以及便民摊点区域规模等因素。制定形成便民摊点区负面清单(禁设路段、经营业态、经营时间等),清单内容包括:禁止占用主干道两侧及车行道、桥梁、盲道和无障碍通道等影响通行的区域;禁止占用消防通道、公交站台等影响安全的区域;禁止占用医院、学校和幼儿园等环境要求敏感区域(严格执行《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规定,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外道路两侧一百米范围内不允许摆摊设点);禁止噪声扰民等污染环境的行为(严格执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禁止损毁绿地树木,破坏城市绿化环境的行为。便民摊点区以销售地方特色小吃和农副产品为主,结合民生服务和文旅发展实际,在暂时供应不足的区域可适当销售日用小商品。

四、建立摊点经营者管理服务机制

(一)做好服务引导

为加强便民摊点区日常管理,本意见正式印发后,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摸清本辖区内现有摆摊聚集区和流动摊贩情况,分类引导流动摊贩进入便民摊点区经营。针对本辖区内从事流动摆摊的残疾人员、低收入人群、登记失业人员等群体,应优先、就近引导进入便民摊点区经营。在便民摊点区经营的摊贩称为摊点经营者,每位经营者限定一个摊位,不得多占。从事食品经营的摊贩应当持《江西省食品小摊贩备案申请表》、经营者身份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向经营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备案并领取备案卡。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摊点经营者信息档案,实现数据共享互通,给摊点经营者发放标识牌,实行信用承诺制,签订摊点经营者承诺书,定期将便民摊点经营者信息报属地城管部门备案,摊点经营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出售摊位或变更使用性质,严禁一人多摊

(二)日常监督管理    

建立城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摊点经营者等多方共同参与的管理模式,形成共同治理的局面。

1.动态调整便民摊点区域。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便民摊点区内摊位使用和数量变动情况,当摊位使用处于饱和状态时,应及时公告,提示和引导摊贩前往有摊位空缺的便民摊点区。针对节假日期间游客和消费需求的增多,可临时调整便民摊点区范围和经营时段或增设便民摊点区;针对高考、中考、省级以上大型活动、会议等特殊时段,应当临时撤销或调整重点路段的便民摊点区,并对经营时间进行调整。

2.推动社会治理。属地城管部门应加强与摊点经营者和市民群众的沟通交流,分区域建立摊点经营者管理交流群,了解需求、征询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服务与管理水平,对于摊点经营者和市民群众提出的合理诉求,应当认真采纳并尽力解决。同时引导摊点经营者自律自治、相互监督,推动形成自主管理和共同管理的良性机制。

3.坚持依法治理。属地城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及执法工作主体,应依法加大对非法占道经营的整治力度,整合城管、市场监管、公安(交警、城警)、消防等部门力量,强化日常巡查,坚持劝导为主、处罚为辅、疏堵结合的原则,及时清查、制止违反社会治安、城市管理、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实行三拍制度,即首次拍摄违规警告,二次处罚、三次禁止。重点地段和便民摊点区的巡查执法工作应实行定人、定岗、定责,明确专人进行执法服务保障。在加强摊点经营者监管的同时,还应抓好对便民摊点区外流动摊贩整治清理。

整治流动摊贩占道经营行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关系到部分人群切身利益,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贯彻服务为先,柔性执法理念,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努力把问题和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防止小问题引发大矛盾,特别是要切实关心和帮助解决困难摊贩生活困难等问题。

(三)完善配套服务

针对便民摊点区,协调环卫企业针对重点路段和特殊时段(节假日、旅游高峰期等)加强环卫设施和环卫清扫保障,做好垃圾分类收运处置,确保垃圾日产日清;强化各便民摊点区周边公共卫生间保障,落实专人值守清洁,方便群众如厕。加大对便民摊点区周边道路、路灯、装饰照明、绿地等公共设施的巡查管护力度,确保各设施完好率。

五、加强监督考核

便民摊点区规范管理工作将纳入常态化督查考核内容,重点检查便民摊点区设置、摊点经营者日常管理和执法整治情况。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主动接受督查考核和社会监督,对摊点经营者管理应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严禁借机敛财、逐利执法、粗暴野蛮执法和执法不作为。

六、强化宣传引导

各职能部门和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要充分运用新闻报道、新媒体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工作宣传,通过制作视频宣传片、标语、发放宣传单以及在新闻媒体等载体上广泛进行宣传,提高市民参与城市管理的意识,提高市民爱景德镇的意识,从思想和源头上杜绝擅自占道经营的行为,同时让群众看到治理实效,提升群众的获得感。

七、其他事项

本意见适用于景德镇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便民摊点区设置及相关管理活动,浮梁县、乐平市可参照执行。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2年。

附件:摊点经营者告知承诺书

202525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摊点经营者告知承诺书

本人              郑重承诺: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保证诚信经营、合法经营,自愿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摊位所经营的物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做好个人卫生管理,保证身患有碍食品安全疾病时不从事制售食品的经营活动;对经营使用的燃气设备自行妥善保管,如因使用不当发生意外自行负责。

三、严格遵守《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规定,从事食品经营的有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工具、容器、工作台面以及防蝇、防雨、防尘等设备设施。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或者使用集中消毒的餐具、饮具,不制作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经营的食品。

四、认真履行摊位三包责任和垃圾分类责任要求,严格遵守《景德镇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自觉维护经营摊位环境卫生,做好垃圾分类和及时清理,保证垃圾不落地。

五、严格按照便民摊点区划定的位置、面积、经营时间和经营业态使用摊位,摊位内的货物摆放整齐、有序,不超出摊位摆放货物。

六、日常经营中做到文明、和谐、友善,乐于帮助困难和残障摊贩,积极参与相互监督,共同维护城市形象,推动便民摊点区规范有序经营。

七、如遇重大活动或交通管制等特殊时段,服从公安等部门统一管理,

八、本人将严格遵守承诺,如有违反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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