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23年3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这是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开展评议考核的重要制度性文件,对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提升全链条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作用。7月24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江西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文件要求各市级人民政府依法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按照市政府主要领导指示批示精神,市食安办在充分研读上级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工作实际,起草了《办法》初稿,广泛征求了各方意见,并送司法局就合法性进行审核后,形成了《办法(送审稿)》。经2024年3月14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市政府办名义印发。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16条,明确考核对象、考核内容、考核程序、考核等次、结果运用等内容。
(一)考核对象。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昌南新区管委会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二)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分6大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础工作、食品安全年度重点工作、食品安全状况、即时性工作评价和加减分项。
(三)考核程序。考核按照日常考核、年中督促、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年终评审、综合评议和结果通报等6个程序进行。
(四)考核等次。考核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得分排在前3名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县级人民政府为A级,得分排在3名以后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县级人民政府为B级。出现其他降级情形的,按评议考核办法规定分别降为C级或D级。
(五)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各县级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