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不断满足困难群众各类住房需求,景德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修订了《景德镇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现就修订的背景、政策依据、修订过程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4年4月2日,为加快推进统筹城乡发展步伐,强化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市政府出台《景德镇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确立了我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基本制度框架。市中心城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实施住房保障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申请和审核、分配和出租、使用与退出等工作更加统一规范,有力支持全市住房保障事业持续健康发展。随着社会发展及住建部、省住建厅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标准,《暂行办法》在保障对象、房源筹集、申请审核程序、分配机制等方面已难以适应新形势下住房保障管理的实际需要,为切实解决城镇住房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景德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
(四)《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赣建字〔2012〕2号)
(五)《关于加强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赣建字〔2019〕4号)
(六)《关于加强景德镇市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景府办明〔2020〕38号)
三、修订过程
2020年12月,景德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国家审计整改要求,以书面调研为主,结合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暂行办法》组织开展了深度研讨,总结了《暂行办法》取得的实效,指出了实施以来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措施。2022年10月,景德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住房保障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针对调研发现的问题,对《暂行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最终形成《景德镇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市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建议。2023年3月8日,景德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网站上进行公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2023年10月30日,在对意见逐一研究、吸纳的基础上,景德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
四、主要内容
《景德镇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共9章48条,包括总则,规划、计划和房源筹集,资金和优惠政策,保障对象及准入条件,轮候与配租,租赁补贴,后期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保障对象
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本地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实现保障对象精准化。
(二)关于房源筹集
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力度,解决公共租赁住房供应不足的问题,明确公共租赁住房装修标准按照《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执行,简化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审批程序,把长期租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之一。
(三)关于资金用途
明确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由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收取,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偿还公租房贷款本息和小区维护养护、设施设备改造、智能化技术升级,市住房保障中心以及运营单位日常办公、管理人员经费、信息化建设等运营管理服务,不足部分由财政部门根据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状况统筹预算安排解决。
(四)关于申请方式
一是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常态化申请、一窗受理、一榜一示”,极大程度简化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流程。二是对申请方式进行优化改革,推行“互联网+住房保障”政务服务,做到让群众“少跑腿”,让数据多跑路。
(五)关于优先保障对象
为落实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体现对特殊困难群体的照顾,在现有政策的基础上,对不同群体制定了不同的优先保障方式,明确了可优先保障人员范围,细化了优先保障对象。
(六)关于租金标准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家庭经济状况,对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实行差别化租金制度,租金按月收缴,廉租房保障对象租金标准为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的10%,公租房保障对象租金标准为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普通商品房市场租金的60%—80%。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物业服务费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调整一次。
(七)关于后期管理
考虑到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已形成一定规模,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物业服务企业运营,统一负责所辖区域保障性住房的租赁经营、租金收取、后期维修、物业管理等。
(八)关于租购并举制度
探索发展共有产权保障房制度,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根据自己的条件购买公共租赁住房一定比例的产权份额,市住房保障中心持有保障性住房的另一部分产权,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后续管理。
(九)关于监督管理
一是进一步提高监督管理的智能化和信息化水平,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案,并主动接受社会及舆论监督。二是明确申请人、审核单位等各方主体的权责义务,尤其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处罚标准。
(十)关于废止文件
按照要求,《景德镇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景府办字〔2014〕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