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政务数据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3年12月20日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1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景德镇市政务数据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全市政务数据共享应用,进一步提高政府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依据《江西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开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景德镇市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市、区)〕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是指市、县(市、区)政务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收集、产生的各类数据。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共享,是指市、县(市、区)政务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的政务数据或者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数据的行为。
第三条 全市政务数据共享依托市大数据管理平台进行。大数据管理平台包含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管理系统、数据共享门户、交换系统、数据中台等。
第四条 本办法用于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的共享及其相关活动。
第五条 景德镇市政务数据共享协调小组是全市政务数据共享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筹协调政务数据共享工作的重大事项。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景德镇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政务数据共享的组织实施。
各政务部门具体承担落实协调小组议定的各项任务和日常工作,并负责本部门政务数据的采集管理、目录编制、共享和更新维护等工作。
景德镇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具体统筹市大数据管理平台的建设、运维和管理,与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对接并向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申请回流资源,负责并推动政务数据的归集、共享,指导政务数据目录编制及日常管理,牵头建立基础数据库,为全市政务数据共享工作做好技术支撑和服务。
第六条 政务数据提供部门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及时维护和更新数据,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
政务数据使用部门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使用共享数据,加强共享数据的使用管理。
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遵循无条件归集、有条件使用、一数一源、多元校核、统一交换、安全可控的原则。按照国家、江西省及我市政务数据相关标准规范开展政务数据的共享工作。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数据原则上都应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 政务数据共享
第七条 政务部门实行首席数据官和数据专员制度。各政务部门应当明确本部门政务数据共享工作的分管领导担任首席数据官,首席数据官负责推动本部门业务领域数据规划、采集、处理、共享开放等工作,并明确一名数据专员负责本部门政务数据共享工作,具体协调数据编目、申请、审核、挂接、更新等常态化工作。所有涉及共享的政务数据都必须通过市大数据管理平台进行传输,政务部门信息系统间不再直接传输政务数据。数据使用部门申请政务数据时,应当提供使用用途和信息系统名称。
第八条 市大数据管理平台数据共享门户主要提供政务数据的检索查询、申请订阅等服务,支撑各政务部门开展数据共享工作。
第九条 政务数据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种类型。
无条件共享: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
有条件共享:可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
不予共享: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
列入有条件共享的政务数据,应当明确共享条件。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政务数据,应当有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为依据,因重大安全事件等需要,经数据脱敏、脱密等处理后可以共享。
第十条 属于无条件共享类的政务数据,数据使用部门在大数据管理平台上直接获取。
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政务数据,数据使用部门通过大数据管理平台提出申请,申请中应说明使用范围、使用用途和申请数据项等内容,并将需求申请表以书面形式送数据提供部门审核,数据提供部门原则上在1个工作日内答复。对答复同意共享的,数据提供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在大数据管理平台上提供政务数据,使用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答复意见使用政务数据;对答复不予共享的,数据提供部门应当说明法律政策依据及理由,并报同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政务部门可选择采用库表、文件、服务接口等方式提供政务数据共享。采用服务接口方式提供共享,则应按照相关接口标准规范生成服务接口,通过大数据管理平台目录管理系统挂接服务接口,并提供接口描述及调用方法。
第十二条 政务部门应当按照应用需求将人口、法人、电子证照等相关基础数据统一归集到大数据管理平台的数据中台,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经过数据治理后形成基础数据库,统一对政务部门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政务部门通过共享获取的其他部门政务数据仅限于本部门履行职责,未经数据提供部门授权不得将获取的共享数据加工、转化或另作他用,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形式用于社会有偿服务及其他商业用途。数据使用部门应对共享数据的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的扩散以及泄露等行为负责。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网络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政务数据共享全过程的网络安全保障工作,指导推进政务数据共享风险评估和安全审查。
第十五条 政务部门应当落实本部门信息系统的数据脱敏、数据加密、访问认证等安全防护措施,建立健全本部门政务数据共享的安全保障体系。
数据使用部门应当保障通过共享获取的其他部门的数据安全,数据提供部门不对其提供的数据在其他部门使用中的安全问题负责。
第十六条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应当加强平台安全防护,制定安全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测评和应急演练。
建立人员访问控制、数据加密脱敏、信息审计追踪和灾难恢复机制,确保平台数据安全。
建立日志审计机制,确保信息汇聚、共享、查询、比对、下载、分析研判、访问和更新维护等所有操作可追溯,日志记录保留时间不少于6个月,并根据需要将使用日志推送给相应的数据提供和使用部门。
第十七条 政务部门应当配合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保密部门对政务数据进行安全事项、保密事项检查。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第十八条 数据提供部门应当主动、及时维护和更新政务数据,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
第十九条 政务部门将本部门数据专员的信息报送至本级大数据管理平台的建设、运维和管理单位,如有人员变动,应当及时更新。市、县两级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政务数据共享工作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督促检查政务数据共享落实工作,并对各部门政务数据的目录编制、资源共享和更新维护等情况进行评估,对评估结果进行定期通报,评估结果纳入全市年度考核范围。
第二十一条 政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通知整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进行通报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政务数据共享协调小组: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或更新政务数据目录;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向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供政务数据,或提供的数据不符合有关规范、无法使用;
(三)未按照规定受理、答复或者反馈政务数据共享申请;
(四)将获取的共享数据用于履行本单位职责需要以外的目的;
(五)对获取的共享数据资源管理失控,致使出现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的扩散以及泄漏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供水、供电、供气、医疗、教育、文旅、体育、生态环境、交通物流等公共服务数据的共享,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