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通用航空飞行协调运行暂行办法》已经2023年12月20日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23年1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景德镇通用航空飞行协调运行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简化通用航空飞行相关申报程序,规范景德镇通用航空飞行协调运行服务流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江西省通用航空飞行协调运行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景德镇市行政辖区内开展除校飞、公务飞行以外的所有通用航空飞行活动。
第三条 在景德镇市行政辖区内参与通用航空飞行任务、飞行计划申报审批和飞行服务等事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景德镇市通航协调运行中心(以下简称“运行中心”)主要职责:根据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发布景德镇市行政辖区内协同运行空域信息,按照相关运行管理程序负责飞行服务站的日常运营管理,受理飞行任务、飞行计划申请,协调飞行计划审批,汇总通航飞行服务站数据信息,收集上报情报等原始资料,协助对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飞行实施监管。
第五条 运行中心建立值班制度,设置值班主任、飞行计划、情报服务、气象服务、协助救援、运行协调、技术支持等席位。为通航用户提供飞行计划服务、航空情报服务、航空气象服务、告警和协助救援服务,同时可为通航用户提供任务申请等咨询服务。
第三章 协调与运行
第六条 景德镇通用航空飞行协调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通航飞服系统)与江西省通用航空飞行协调与服务系统并网运行,为通航用户提供“一站式”服务,实现“能报、能批”。
第七条 通航用户首次使用通航飞服系统时,应向运行中心提出注册申请,并按规定填写注册信息和提交辅助证明材料。
主体为单位的辅助证明材料包括:公司简介、公司“三证”(营业执照、通航企业经营许可证、航空运营人运行合格证)、飞机“三证”(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民用航空器标准适航证、民用航空器电台执照)、航空器三视图及公司运行规范等。上述材料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更新。
主体为个人的辅助证明材料包括:飞行计划申请书(申请人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航空器国籍、型号、呼号、注册号,任务性质,起降地点,飞行时间、次数,飞行区域、航路、航线、高度、飞行规则等飞行要素)和相关资质符合性承诺书。
第八条 遇有大型通航飞行活动时,主办单位应组织召开军地民保障协同会,原则上仅由一个在册账户为其提供相关申报事宜的保障。
第九条 运行中心与下列单位建立通报协同关系:
(一)市军分区办公室。
(二)景德镇罗家机场、通用机场计划受理部门。
(三)航空工业昌飞吕蒙机场飞行管制室。
(四)江西省通用航空协调运行中心。
(五)通航用户。
第十条 运行中心与上述单位建立可靠的联络方式,签订保障协议,明确双方职责,规范通报内容与时机等。
第十一条 各项服务和信息传递以通航飞服系统传递为主,当网络中断、特殊情况处置时可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传递。
第四章 飞行任务
第十二条 通航用户应当严格按照《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参作〔2013〕737号)规定,办理任务申请和审批手续,运行中心可提供咨询及协助服务。
第十三条 对执行处置突发事件、紧急救援等任务临时提出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申请,运行中心应当及时予以协助办理。
第十四条 通用航空飞行需在野外(含水面)临时起降且不涉及永久设施建设的,临时起降场地由实施通用航空飞行的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勘选,相关资料在飞行任务申请时一并递交。临时起降场地的选择,必须避开飞行繁忙地区、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不得影响飞行安全和重要目标安全。
第十五条 通航用户在申请飞行任务时,如涉及使用军用机场、军民合用机场的,还应一并递交相关批复文件。
第五章 飞行空域
第十六条 通用航空飞行空域分为:管制空域、监视空域、报告空域和目视飞行航线。
第十七条 每年10月份,运行中心通过座谈会、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社会征集市内空域使用需求和既有空域的使用调整建议。
第十八条 当年的11月1日前运行中心根据征集到的需求和建议,汇总提交江西省通用航空协调运行中心。
第十九条 临时低空空域使用期限通常不超过12个月,任务结束后,即行撤销,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应报批准该临时低空空域的审批机构同意。
第二十条 已批复同意的空域使用申请,采取飞行计划常备制,通航用户每日19时前未进行人工干预,通航飞服系统将自动生成次日飞行计划。
第二十一条 通航用户应对所申请使用空域进行风险评估,充分了解空域使用环境和飞行活动方法,完善防相撞措施和特情处置方案,承担空域使用安全责任。
第六章 飞行计划
第二十二条 所有飞行必须预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飞行前1小时,通航用户可对已激活的飞行计划进行最终确认,内容包括:
(一)任务性质;
(二)执行飞行的航空器、飞行人员;
(三)飞行空域、航线、高度;
(四)使用机场、临时起降地点;
(五)计划执行的起降时间(北京时)及飞行架次;
(六)飞行规则;
(七)计划是否执行。
第二十四条 如需取消次日飞行计划,通航用户应及时提交取消申请,并填写原因。
第二十五条 涉及管制空域的飞行计划,运行中心应于飞行前1小时,向相关军民航管制单位提出申请。未予批准的,应及时向通航用户反馈。
第二十六条 涉及监视空域的飞行计划,运行中心应于飞行前1小时,向相关军民航管制单位报备飞行计划。
第二十七条 涉及报告空域的飞行计划,运行中心应及时将飞行动态,报告相关军民航管制单位。
第七章 飞行服务
第二十八条 运行中心为通航用户提供航空情报服务、航空气象服务、告警和协助救援服务。
第二十九条 航空情报服务包括:向通航用户提供所需航空资料、航行通告、飞行前和飞行后航空情报等服务。
第三十条 航空气象服务包括:向通航用户提供所需的飞行气象情报、提供飞行前和飞行中气象服务、接收飞行员气象报告。
第三十一条 告警和协助救援服务包括:根据需要向通航用户和搜寻援救部门提供气象情报、航空情报、飞行计划等信息。
第八章 紧急飞行
第三十二条 所有涉及应急医疗救助、抢险救灾等应急救援类的空域使用申请按现行应急救援体系运行,运行中心接到管制单位应急救援类任务通报、通航用户应急救援协助请求时,应积极协助计划处理、按管制指令组织有关通航飞行活动避让。
第三十三条 对涉及应急医疗救助、抢险救灾、应急救援等飞行计划的申请不设时间限制,通航用户可根据紧急程度随时申请,待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及时通报飞行动态。
第三十四条 涉及应急医疗救助、抢险救灾、应急救援等飞行任务时,执行单位可随时提出申请,但应在事后24小时内,向运行中心递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补交的,运行中心可暂停受理其后续飞行计划申请,直至其补交为止;对于在新闻媒体已有报道的抢险救灾飞行,则无需提供。
第三十五条 对担负应急医疗救助、抢险救灾等飞行任务的通航用户日常训练、演练飞行等,视为一般飞行;如遇特殊展示需要,应进行事先沟通协同,选取对各类飞行活动影响最小的方案进行。
第九章 情况处置
第三十六条 为便于运行中心开展告警和协助救援服务,通航用户应在通航飞服系统中报备其应急处置预案并及时更新。
第三十七条 通航用户在组织各类飞行活动时应当熟练掌握在各种特殊情况下的操作程序和紧急处置方法。
第三十八条 运行中心发现或接到有飞行中特殊情况时,根据所发生情况的性质,启动相应应急处置程序,与发生情况的单位、个人保持有效联络的同时,根据需要向其或相关部门提供动态信息。
第三十九条 运行中心根据掌握的信息及时通报相关救援协调单位,协助开展搜寻救援工作。搜寻救援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等相关要求执行。
第四十条 当接到军民航管制部门有关空中飞行活动情况查证时,运行中心应根据飞行计划申报和飞行活动情况进行快速研判,如无法判明活动属性,应在第一时间向查证单位进行反馈。
第四十一条 当接到军民航管制单位和地方政府有关“黑飞”情况协查通报时,运行中心经过查证后,无法判明目标属性的,应在第一时间通报公安部门启动情况处置联动机制,同时将有关情况向查证单位反馈,并实时跟踪和通报处置情况。
第十章 统计与分析
第四十二条 运行中心须每日统计辖区内通航飞行活动情况,主要包括:当日飞行完成情况、次日飞行计划情况、重要飞行活动情况、影响飞行活动的原因等,并按要求上报有关管理单位。
第四十三条 运行中心每季度梳理空域使用情况及发展需求,对低空空域使用效率开展评估,出具评估意见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一章 责任划分
第四十四条 低空空域的空防安全责任主体是军队,运行安全责任主体是通航用户和飞行人员,公共安全责任主体是地方政府。
第四十五条 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负责对通用航空器和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企业、个人等进行许可、登记管理,并提供相关许可信息。
第四十六条 按照地面管控为主、空中处置为辅的原则,由民航监管部门负责,军队、公安、海关、市监、体育、气象、应急等部门配合,对违法违规飞行进行调查与查处。
第四十七条 军方负责处置危及空防安全的违规飞行;民航江西监管局根据授权对江西省境内通航运行安全实施监管,并对违法飞行进行调查处理;民航相关管制部门负责处置管制范围内危及空防安全的违规飞行,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提供违法飞行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安部门负责联合相关部门依法对违法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所属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负责违法违规航空器落地后的秩序维护和现场处置工作。
第四十九条 运行中心负责配合军队处置危及空防安全的违规飞行,并向军民航管制单位、民航江西监管局、江西省通用航空协调运行中心及公安部门提供违法飞行信息。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运行中心加强意见和建议收集,每年定期组织军地民及通航用户等相关单位开展评估论证,以优化工作程序,并向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提出修改建议。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未明确事宜,按现行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解释权由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授权予景德镇市推进通航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参考法律、法规、规章及适用文件
附件
参考法律、法规、规章及适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参作〔2013〕737号)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通用航空空管运行规定》(民航规〔2021〕9号)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CCAR-71TM)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
《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总体方案》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CCAR-290)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CCAR-285)
《关于规范并简化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和飞行计划审批的通知》(局发明电〔2017〕1362号)
《关于落实民航局通用航空监管专项督查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局发明电〔2018〕1593号)
《关于明确私人飞行申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局发明电〔2018〕1543号)
《关于启用通用航空管理系统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功能的通知》
《关于继续做好空管系统安全管理、航班正常和通用航空保障工作的通知》
《关于建立应急救援飞行计划申请绿色通道的通知》(局发明电〔2017〕3456号)
《关于正式启用“通用航空管理系统”的通知》(局发明电〔2016〕1617号)
《江西省低空空域管理改革试点拓展实施方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8号)
《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的通告》
《江西省通用航空飞行协调运行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