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公报 > 2024年 > 第12期(总第72期) > 市政府文件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及国有资源(资产)收益管理制度的意见

景府发〔2024〕6号
来源: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4-12-31 访问量: 收藏.png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赣府发〔20245号)精神,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及国有资源(资产)收益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为契机,完善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及国有资源(资产)收益管理制度,坚持依法依规、应收尽收、保障重点、提升绩效的原则,不断完善收益收缴机制,切实杜绝违规套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及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益,优化支出结构,加强绩效管理,基本形成全面完整、结构优化、运行顺畅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及国有资源(资产)收益管理制度。

二、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及国有资源(资产)收益上交机制

(一)明确职责分工。国有企业的主要职责是:按规定申报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和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益情况;及时上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和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益。

国资委以及其他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出资监管单位)的主要职责是: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编报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负责组织所监管(或权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审核国有企业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益情况。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切实履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和指导职责,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配套管理办法,组织做好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编制、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等工作,完善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益管理,按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审计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对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及国有资源(资产)收益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明确收益上交主体。出资监管单位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将一级企业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主体。市级一级企业为市政府及其部门出资并由出资监管单位直接监管的国有独资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统称国有独资企业)、直接控股的企业以及直接参股的企业。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利润收入,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按规定上交国有股股息红利。一级企业国有股权发生无偿划转的,其上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方式由同级财政部门商出资监管单位确定。同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严格国有资本收益核定。国有企业应主动向出资监管单位申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要确保利润数据真实可靠,及时足额上交收益;按照政策规定免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的,需零申报。出资监管单位要按职责分工审核监管企业所申报应缴国有资本收益,严格按规定审核抵扣事项,建立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国资监管部门经营业绩考核和绩效考核、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三方相关同口径数据比对机制,增强收益收缴审核的准确性。划转充实社保基金的国有资本,其收益不纳入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字〔20194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四)健全国有独资企业收益上交机制。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以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依法据实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后,按一定比例计算上交收益。现行收益上交比例需要作出调整的,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出资监管单位提出建议,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其中,市级国有企业收益上交比例分为三档,即垄断类企业为40%,资源类企业为35%、其他正常经营类企业为30%,应交收益不足1万元的国有企业当年免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其他应上交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完善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益管理政策。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要依法推行国有资源使用权招标、拍卖,采用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实现有偿使用,进一步加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确保应收尽收。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和党政团体使用或处置国有资产时取得的收益。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特许经营项目的有偿出让收入和门票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要优化整合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征管流程,确保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走程序、讲规矩、不流失。

未纳入统一经营管理的企业应在出资监管单位审核后将获取的收益作为特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上缴财政;行政事业单位应在主管部门审核后将获取的收益作为非税收入上缴财政。

(六)保障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的收益权。国有控股、参股企业要建立健全市场化、法治化分红机制。出资监管单位研究提出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利润分配意见时,应当统筹考虑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总体要求,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财务状况、发展规划以及其他股东意见等,所提意见的利润分配原则上不低于同类国有独资企业收益上交水平。出资监管单位应督促国有控股企业依法及时制定利润分配方案,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上年利润分配方案时间原则上不晚于当年6月底。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利润分配后,按规定及时全额上交国有股股息红利。

(七)加强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的管理。出资监管单位转让一级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由出资监管单位按规定全额上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二级及以下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依法纳入一级企业利润上交基数。

(八)强化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包括经本级政府批准同意国有独资企业盘活政府无偿划拨的重大低效闲置资产所形成的特殊国资收益,按本级政府确定的金额或比例上交。

三、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九)加强预算编制管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严格执行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细化完善预算编报,提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编制质量。提交本级人大审查的预算草案中,收入预算应按行业或企业编列,并说明企业上年总体经营财务状况;支出预算应按使用方向和用途编列,并说明项目安排的依据和绩效目标。经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国有资本规模较小或国有企业数量较少的县(市、区)可以不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十)优化支出结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要聚焦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突出重点、体现导向,不撒胡椒面,不与企业上交收益挂钩。支出主要用于贯彻落实市委和市政府决策部署,促进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支持科技创新以及承担政策性任务等方面。要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力度,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不含上年结转收入、转移支付收入)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比例不低于50%,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十一)健全预算编制审核流程。国有企业按照实事求是原则编制收入预算,依据企业年度盈利情况和收益上交政策等因素合理测算应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可依据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持重点,结合企业发展实际提出支出计划建议。出资监管单位审核国有企业报送的收支预算建议,提出审核调整意见,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要强化支出预算审核和管理,坚持政策导向,区分轻重缓急,提升资金安排使用的科学性、有效性和精准性。

(十二)提升预算执行约束力。国有企业要严格按照批复预算执行,资本性支出应及时增加资本金,严格执行企业增资有关规定,落实国有资本权益,由企业按规定方向和用途统筹使用,特殊情况确需收回的依法履行减资程序;费用性支出应按规定使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结余资金主动交回财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上交和资金拨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出资监管单位要督促国有企业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尽快发挥财政资金作用。严格预算约束,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应当在下一年度安排使用;出现短收的,应当通过减少支出实现收支平衡。涉及预算调整的,要依法依规办理。预算执行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应按要求组织编制决算。

(十三)推进预算绩效管理。要建立健全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绩效管理办法,有条件的县(市、区)探索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整体绩效评价试点,重点关注收益上交比例、支出结构合理性、收支政策效果等方面。国有企业要按要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开展绩效跟踪监控和自评。出资监管单位要加强绩效目标审核,提高绩效指标设置质量,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审核,督促企业开展绩效自评。财政部门要会同出资监管单位构建和完善本行业本领域绩效指标体系,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对完善政策、优化预算安排的应用。

四、保障措施

(十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及国有资源(资产)收益管理制度的重大意义,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协调合作。各国有企业党委(党组)要将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及国有资源(资产)收益管理制度纳入党委(党组)重要议事日程。

(十五)建立健全保障机制。财政部门、出资监管单位等要健全内部工作机制,加强组织保障,提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及国有资源(资产)收益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要贯彻落实人大关于加强预算审查监督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各项要求,依法接受人大审查监督。推动纪委、财会、审计、社会监督等贯通协调,形成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及国有资源(资产)收益管理监管合力。

各县(市、区)可依照本意见,结合实际,完善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及国有资源(资产)收益管理制度。

20241217

    (此件主动公开)



相关文档: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