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局、各直属单位、市局各科(室、局):
为做好景德镇市营商环境优化升级工作,深入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持续提升行政执法效能,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景德镇市市场监管部门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新增事项清单(2024年)》,已经市局2024年第五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景德镇市市场监管部门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新增事项清单(2024年)》
2024年9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景德镇市市场监督部门首违轻微违法行为免罚
清单新增事项(2024年)
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广告中使用已经终止的专利或因未按期缴纳专利费致使专利权过期的专利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或按照规定补缴专利费,恢复专利权;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危害后果轻微。 |
《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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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 ||||
2 |
有奖销售公布的信息不全面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缺漏的信息不属于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影响兑奖的信息; 3.及时改正。 |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在有奖销售前,应当明确公布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者奖品价格、奖品品名、奖品种类、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得变更,不得附加条件,不得影响兑奖,但有利于消费者的除外。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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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 |
现场开奖,未随时公布超过五百元奖项的兑奖情况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在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中,对超过五百元奖项的兑奖情况,应当随时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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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
4 |
经营者未履行优惠承诺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六条经营者通过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优惠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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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
5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核准注册商标在市场销售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违法所得较少,危害后果轻微。 |
《商标法》第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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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营业执照等信息发生变更时,电子商务经营者未依法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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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 ||||
7 |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 |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危害后果轻微。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九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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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 | ||||
8 |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 |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危害后果轻微。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八条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提供者还应当同时公示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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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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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未按有利于消费者方式计算而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 |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及时纠正,结算时按四舍五入计算而非有利于消费者的方式计算 |
《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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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 ||||
10 |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或者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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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11 |
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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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12 |
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单位、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单位,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备案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 第三十条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社会公告未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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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化妆品名称或者标注名称不符合规定要求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六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标注标准规定的名称。 第七条化妆品标注“奇特名称”的,应当在相邻位置,以相同字号,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标注产品名称;并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同一名称的化妆品,适用不同人群,不同色系、香型的,应当在名称中或明显位置予以标明。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化妆品名称或者标注名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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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化妆品标识未依法标注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或者生产者名称、地址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八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至少标注到省级地域。第九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标注:(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实施委托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 (四)分装化妆品应当分别标注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名称和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第二十五条《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化妆品标识未依法标注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或者生产者名称、地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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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化妆品销售者销售的化妆品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轻微; 3.没有危害后果或后果轻微; 4.及时改正。 |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