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2023年8月24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3年8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
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激发市场活力,更好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因城施策促进我市中心城区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以下若干措施:
一、进一步支持市场有效需求
(一)实施阶段性购房补贴。1.《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景府办字〔2022〕19号)(以下简称景府办字〔2022〕19号)“实施阶段性购房补贴”,执行期限延至2024年8月31日。政策期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在2025年12月31日前缴清契税,属首次购买的,给予200元/平方米补贴;属改善型的,给予100元/平方米补贴;景德镇市常住居民二孩、三孩家庭群体,且子女未满18周岁(截止2023年8月31日),购房时凭户口本或出生证明,分别给予200元/平方米、300元/平方米的补贴。上述补贴不重复享受,只可按最高标准享受一次,补贴资金由受益财政全额保障。2.《促进中心城区二手住房交易的若干措施》(景府办字〔2023〕17号)政策执行期限延至2024年8月31日,政策期间个人购买中心城区范围内二手住房,给予买受方100元/平方米补贴;售卖方本人、配偶或其子女在2024年8月31日前购买中心城区范围内商品住房的,在二手住房完成转移登记、新建商品住房网签备案后,给予售卖方100元/平方米(按二手住房交易面积)一次性补贴。(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委、昌江区人民政府、珠山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昌南新区管委会)
(二)实施财税优化服务政策。1.政策期间个人购买中心城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且在2025年12月31日前缴清契税的,契税实行先征收后补贴。购房人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完税凭证、进账单等提出补贴申请,由受益财政给予所缴契税50%补贴。2.执行居民个人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政策期间纳税人在我市中心城区内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中心城区重新购买住房的,对其出售现有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支持协调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全面落实房地产业税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税务局、市公安局、昌江区人民政府、珠山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昌南新区管委会)
(三)实施青年人才购房政策。对2023年1月1日以后落户中心城区的各类院校毕业生,与本市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就业人员;或办理了营业执照,并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政策期间本人购买中心城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按博士、硕士、本科、专科、中专(技校生),分别给予500元/平方米、400元/平方米、300元/平方米、200元/平方米、1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购房补贴,房屋契税按100%给予一次性补贴,以上补贴由受益财政全额保障。(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住建局、昌江区人民政府、珠山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昌南新区管委会)
(四)对房屋征收安置对象采取货币化安置并在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实施购房补贴。房屋征收安置对象签订货币补偿征收协议后,在政策期间购买中心城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凭商品房网签合同及相关佐证材料,给予400元/平方米的补贴,购房补贴由征收主体单位全额保障。(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昌江区人民政府、珠山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昌南新区管委会、国控集团、陶文旅集团、城投集团)
(五)对搬离C、D级危房的购房人实施购房补贴。对搬离C、D级危房,且采取了相应的管控整治措施,在政策期间购买中心城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凭C、D级危房所在地的住建部门开具的证明及相关佐证材料,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补贴,购房补贴由受益财政全额保障。(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昌江区人民政府、珠山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昌南新区管委会)
二、进一步优化市场有效供给
(六)优化土地供应机制。建立季度研判调度机制,科学合理确定新增住宅用地供应量,确保商品住宅供需平衡。优先向市场推出区位优越、配套设施完善、面积适中、形状规整的优质地块,采取“一地一策”,合理设定土地出让底价。每年一季度前向社会公开当年土地供应计划,每次公开的拟出让住宅地块详细清单对应的拟出让时间段原则上不少于3个月,给市场主体充足的时间预期预判。强化房地产市场预期引导,引导竞拍意向人提前介入土地出让事项,最大匹配房地产市场竞拍意向人的需求。有效盘活融资平台土地资源资产,分类施策广泛招商,推动落地一批优质项目,促进产业创新发展。(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国控集团、陶文旅集团、城投集团)
(七)同步完善项目周边配套设施。加大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力度,全力推进城市功能与品质补短板行动。重点完善已供住宅用地相对集中区域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推动已规划的教育、医疗、交通等配套设施提前开工、提早建设、及时投入使用。推动优质义务教育学校集团化办学和优质医疗资源扩区扩容,促进优质教育、医疗资源区域均衡布局。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养老服务、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教体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昌江区人民政府、珠山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昌南新区管委会)
(八)提高住房居住品质。积极引导星级绿色居住建筑、装配式建筑、超低或近零能耗建筑、健康建筑发展,提高住房建设标准,打造好房子“样板”,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于高品质、改善性住房需求。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前提下,支持房企依规优化调整住房供应套型结构。扎实开展“物业社区行”活动,不断提升我市物业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昌江区人民政府、珠山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昌南新区管委会)
三、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九)支持个人住房贷款需求。对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并已全部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行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责任单位:市金融服务中心、人行景德镇分行、景德镇银保监分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昌江区人民政府、珠山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昌南新区管委会)
(十)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实行“既贷又提”公积金政策;以“认房或认贷”认定公积金贷款次数;取消公积金异地贷款户籍限制;商业个人住房贷款不影响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三孩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调20%;引入预抵押第三方阶段性担保机制。(责任单位: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昌江区人民政府、珠山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昌南新区管委会)
(十一)支持房地产企业融资。金融机构在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时,应区分项目子公司风险和集团控股公司风险,在保证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满足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平稳有序投放。住建部门与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建立月度会商机制,共享行业信息,共商房地产企业白名单,重点支持聚焦主业、治理完善、合规经营、资质良好的优质房企稳健发展,实施改善优质房企资产负债表计划。支持优质房地产企业发行债券融资,为优质房企发行债券融资工具提供增信支持。适时引导金融机构开展房地产项目封闭融资试点,实行资金封闭管理,给予贷款优惠。支持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房企风险处置项目并购,提供并购贷款和金融服务,对并购风险和困难房企项目的并购贷款暂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在保证债权安全的前提下,引导金融机构与房企基于商业性原则自主协商存量融资展期,依法依规通过存量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予以支持,促进项目完工交付。对于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在保证债权安全的前提下,2024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可以允许超出原规定多展期1年。(责任单位:市金融服务中心、人行景德镇分行、景德镇银保监分局、市住建局)
(十二)建立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动态调整机制。按照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建立新发放首套住房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动态调整长效机制的通知》,评估期内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和同比连续3个月均下降时,阶段性放宽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自下一个季度起,阶段性维持、下调或取消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责任单位:市金融服务中心、人行景德镇分行、景德镇银保监分局、市住建局)
四、进一步促进市场良性发展
(十三)实行“带押过户”交易机制。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景德镇银保监分局、人行景德镇分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发文,建立不动产登记、金融主管部门“带押过户”交易协同机制,通过采取预告登记、存量房资金托管、公证机构公证提存交易资金等方式,在有效保障金融债权安全的前提下,实现金融机构贷款审批业务和抵押登记相关业务流程协同,无需提前归还旧贷款,同步完成转移登记、新设立抵押登记和发放贷款手续,实现“带押过户”。(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金融服务中心、人行景德镇分行、景德镇银保监分局、市住建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十四)稳步推进“交房即交证”改革。建立规划、住建、税务等部门参与的联合共享机制,统筹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建设项目“多测合一 ”、税费网上缴纳、电子税票推送、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市政公用服务报装接入等改革事项,优化整合商品房预售、工程规划核实、竣工验收备案、房屋交付使用、税费征缴、不动产登记办理等流程,建立“交房即交证”协同机制,推进“交房即交证”实现常态化。(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税务局、市国动办、市政数局)
(十五)建立交易计税基准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房地产市场运行、价格变化等情况,定期调整存量房(含非住宅商品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格,促进存量房交易流通。(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
(十六)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申请缓缴承诺制。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书面承诺可延期缴纳开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缓缴期限从施工许可证批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但须于竣工验收备案前缴清。(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
(十七)优化商品房预售监管服务。1.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对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预售许可的最低预售形象进度为预售楼栋施工至正负零。2.允许房地产企业在提供土地出让合同和已缴纳部分土地出让金证明,可按土地出让金缴纳比例容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商品房预售许可。3.监管期限内,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重点监管资金拨付以单栋楼栋为单位计算重点监管资金。(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人行景德镇分行、景德镇银保监分局)
(十八)推行“房票”安置方式。支持政策性银行积极策应棚改攻坚行动,用足用好棚改信贷政策,稳步提高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比例。政策期间暂不实施新建安置住房项目。适时启动“房票”安置方式,给予必要政策优惠。(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昌江区人民政府、珠山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昌南新区管委会、国控集团、陶文旅集团、城投集团)
五、进一步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十九)禁止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房地产企业参加土地竞买。加强土地市场准入管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控股集团公司存在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以上、拖欠土地价款、违反出让合同约定条件等违规行为的,自然资源部门依法依规限制其参与土地出让活动。(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人行景德镇分行、景德镇银保监分局)
(二十)鼓励对出险房企售房进行增信。对预售资金等纳入共管账户管理、达到现房或者准现房销售条件(预计半年内竣工交付)的出险房企住宅项目,鼓励国有平台公司、担保机构等按照市场化原则对房企住房销售、交付进行增信,支持出险房企恢复房地产销售。(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金融服务中心、市住建局、人行景德镇分行、景德镇银保监分局、昌江区人民政府、珠山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昌南新区管委会、国控集团、陶文旅集团、城投集团)
(二十一)鼓励回购出险房企在售住房。鼓励国有平台公司、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单位等按照市场化原则回购出险房企、困难房企开发建设的存量商品住房,用作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公寓和棚改安置住房。(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昌江区人民政府、珠山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昌南新区管委会、国控集团、陶文旅集团、城投集团)
(二十二)落实保交楼商业配套融资。攻坚化解个别头部房企逾期交付风险,统筹化解其他房企风险,全力实现“保交楼、稳民生”首要目标,重塑市场信心。建立政银企合作长效机制,支持将主贷银行等有关商业银行纳入保交楼项目工作专班,及时共享保交楼项目融资有关信息,积极为商业配套融资创造担保、质押等条件。建立商业银行间竞争机制,将商业银行保交楼配套融资投放情况作为财政资金、住房公积金、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资金存放的考核激励因素。(责任单位:人行景德镇分行、景德镇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金融服务中心、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昌江区人民政府、珠山区人民政府、昌南新区管委会、国控集团、城投集团)
六、进一步优化行业监管服务
(二十三)搭建看房售房平台。定期组织开展房地产集中展销活动,搭建房地产线上展销、售楼平台,引导房地产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金融机构和媒体积极参与,促进房屋销售与家装、家电、家具、汽车等消费联动,给予政策支持,加强政策宣传,增强信心,稳定市场预期。(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昌江区人民政府、珠山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昌南新区管委会)
(二十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审核拨付全程线上办理,实现“不见面办理”和“一次不跑”;实施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及分阶段联合验收;承办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电子化应用试点;建立重点房企市级领导和相关部门挂点服务直联机制,推动解决房企经营过程中的困难问题。(责任单位:市住建局、相关挂点单位)
(二十五)建立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机制。建立房地产市场月度监测分析机制,加强对房地产市场形势、涉稳风险矛盾、运行情况等研判,动态跟踪掌握市场变化,建立房地产市场运行数据库,推进数据科学有效共享,及时调整、优化、完善房地产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人行景德镇分行、市税务局)
(二十六)规范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经营行为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管,对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开展动态巡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人行景德镇分行、景德镇银保监分局、昌江区人民政府、珠山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昌南新区管委会)
本措施仅限中心城区范围内,包括珠山区、昌江区、高新区及昌南新区。乐平市、浮梁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出台本地房地产政策支持措施。除本文件明确的上述政策规定外,景府办字〔2022〕19号文、景府办字〔2023〕17号文中的其他政策延续执行,不受政策到期期限与本文件下发执行的时间间隔影响。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期限至2024年8月31日止。如遇国家和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