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府发〔2023〕7号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我市对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市政府(含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暂行办法的通知》等102件文件(见附件1)继续有效。
二、对《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议事规则的通知》等23件文件(见附件2)予以修改。
三、《景德镇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管理办法》等17件文件(见附件3)适时修改。
四、《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积极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政策措施的通知》等78件文件(见附件4)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
继续有效以及予以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继续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列入适时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关责任部门应当按照《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修改工作;逾期未修改的自动失效,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列入予以废止、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各县(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并按照《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报市政府备案。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含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2.予以修改的市政府(含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3.适时修改的市政府(含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4.予以废止、宣布失效的市政府(含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2023年6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继续有效的市政府(含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日期 |
清理责任部门 |
1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暂行办法的通知 |
景府发〔2012〕22号 |
2012年12月7日 |
市政府办公室 |
2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参事选聘办法的通知 |
景府字〔2019〕4号 |
2019年2月21日 |
市政府办公室 |
3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政府参事工作制度的通知 |
景府字〔2019〕11号 |
2019年4月28日 |
市政府办公室 |
4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落实“映山红行动”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景府字〔2018〕58号 |
2018年12月1日 |
市金融办 |
5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切实用好央行再贷款再贴现政策、促进银企融资对接全力支持复工复产的通知 |
景府办字〔2020〕12号 |
2020年3月11日 |
市金融办 |
6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科学精准做好疫情防控推进经济强劲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景府发〔2022〕3号 |
2022年6月3日 |
市发改委 |
7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抢时间保进度强弱项补缺口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实施意见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景府发〔2020〕4号 |
2020年3月9日 |
市发改委 |
8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
景府发〔2020〕6号 |
2020年6月3日 |
市发改委 |
9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景德镇市电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
景府办字〔2022〕38号 |
2022年9月5日 |
市发改委 |
10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落实江西省“2+6+N”产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行动计划(2019-2023年左右)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景府发〔2019〕5号 |
2019年6月1日 |
市工信局 |
11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促进预拌砂浆发展办法和景德镇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布点方案的通知 |
景府办字〔2022〕17号 |
2022年4月29日 |
市工信局 |
12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动工业企业“个转企、小升规”工作二十条措施(暂行)的通知 |
景府办字〔2020〕5号 |
2020年1月19日 |
市工信局 |
13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景府发〔2012〕18号 |
2012年11月9日 |
市国资委 |
14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公用车辆产权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景府办发〔2013〕12号 |
2013年9月3日 |
市国资委 |
15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
景府办发〔2018〕5号 |
2018年3月27日 |
市卫健委 |
16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
景府办字〔2016〕109号 |
2016年12月12日 |
市卫健委 |
17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景府发〔2015〕6号 |
2015年12月31日 |
市公安局 |
18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
景府发〔2015〕17号 |
2015年8月31日 |
市公安局 |
19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通知 |
景府字〔2018〕54号 |
2018年11月6日 |
市公安局 |
20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景府办字〔2019〕79号 |
2019年12月6日 |
市公安局 |
21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
景府字〔2018〕63号 |
2018年12月4日 |
市民政局 |
22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
景府字〔2017〕6号 |
2017年1月24日 |
市民政局 |
23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我市老年人优待工作意见的通知 |
景府办发〔2015〕36号 |
2015年12月17日 |
市民政局 |
24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实施意见的通知 |
景府办字〔2018〕60号 |
2018年5月15日 |
市民政局 |
25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景府办字〔2015〕101号 |
2015年9月23日 |
市民政局 |
26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深化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
景府字〔2020〕4号 |
2020年1月22日 |
市人社局 |
27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驻市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
景府发〔2014〕15号 |
2014年9月15日 |
市人社局 |
28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卫生健康事业单位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办法(试行)的通知 |
景府办字〔2020〕15号 |
2020年3月25日 |
市人社局 |
29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关于景德镇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景府办字〔2016〕71号 |
2016年9月17日 |
市人社局 |
30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关于景德镇市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景府办字〔2006〕164 号 |
2006年10月16日 |
市人社局 |
31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
景府办发〔2022〕6号 |
2022年10月2日 |
市医保局 |
32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
景府办发〔2022〕5号 |
2022年6月30日 |
市医保局 |
33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统一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
景府办字〔2021〕7号 |
2021年2月19日 |
市医保局 |
34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 |
景府办字〔2020〕23号 |
2020年4月14日 |
市医保局 |
35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医保局等四部门关于推进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收统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景府办字〔2020〕53号 |
2020年11月11日 |
市医保局 |
36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统筹调剂与使用管理的通知 |
景府办字〔2020〕31号 |
2020年4月28日 |
市自然资源 规划局 |
37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景德镇市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景府办明〔2020〕38号 |
2020年7月29日 |
市住建局 |
38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中心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景府办发〔2022〕3号 |
2022年5月6日 |
市住建局 |
39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景府办字〔2022〕19号 |
2022年5月8日 |
市住建局 |
40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
景府办字〔2020〕24号 |
2020年4月23日 |
市住建局 |
41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景德镇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景府办字〔2019〕75号 |
2019年11月15日 |
市住建局 |
42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中心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景府办字〔2019〕9号发布,景府办字〔2021〕31号修改 |
2019年9月27日 |
市住建局 |
43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
景府办字〔2018〕67号 |
2018年5月24日 |
市住建局 |
44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
景府字〔2018〕4号 |
2018年1月18日 |
市生态环境局 |
45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中心城区大气污染防治实行网格化管理(试行)的通知 |
景府办字〔2017〕175号 |
2017年11月23日 |
市生态环境局 |
46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城区菜市场环境卫生和城区政府监督管理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
景府办字〔2016〕83号 |
2016年10月20日 |
市商务局 |
47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景德镇市城区菜市场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
景府办发〔2015〕33号 |
2015年10月8日 |
市商务局 |
48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实施意见 |
景府发〔2019〕6号 |
2019年12月10日 |
市农业农村局 |
49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境内昌江河流域实施禁渔区禁渔期的通告 |
景府发〔2009〕25号 |
2009年12月26日 |
市农业农村局 |
50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昌江刺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行永久性全面禁渔的通告 |
景府字〔2019〕47号 |
2019年12月1日 |
市农业农村局 |
51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产粮大县等粮食核心产区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景府办发〔2018〕16号 |
2018年12月5日 |
市农业农村局 |
52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景府办字〔2019〕2号 |
2019年1月7日 |
市农业农村局 |
53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打击非法捕捞取缔非法渔具的紧急通知 |
景府办字〔2018〕8号 |
2018年1月23日 |
市农业农村局 |
54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景府办字〔2017〕148号 |
2017年10月8日 |
市水利局、 市农业农村局 |
55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和珍贵树种种植改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景府字〔2020〕16号 |
2020年5月6日 |
市林业局 |
56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林地占补平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
景府办字〔2022〕26号 |
2022年5月30日 |
市林业局 |
57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推动油茶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
景府办字〔2021〕25号 |
2021年6月9日 |
市林业局 |
58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景府发〔2021〕8号 |
2021年12月30日 |
市水利局 |
59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计划与节约用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景府发〔2021〕7号 |
2021年12月30日 |
市水利局 |
60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城市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景府发〔2021〕6号 |
2021年12月30日 |
市水利局 |
61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水运发展的实施意见 |
景府办字〔2019〕87号 |
2019年12月31日 |
市交通局 |
62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景府办字〔2017〕116号 |
2017年8月10日 |
市交通局 |
63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
景府办字〔2017〕118号 |
2017年8年10日 |
市交通局 |
64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景德镇陶瓷大学等开展校企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试行) |
景府发〔2020〕1号 |
2020年2月9日 |
市科技局 |
65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陶瓷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 |
景府办字〔2018〕126号 |
2018年9月4日 |
市科技局 |
66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市推进职业教育综合改革提质创优发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
景府字〔2021〕5号 |
2021年2月3日 |
市教体局 |
67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景府字〔2021〕4号 |
2021年1月31日 |
市教体局 |
68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景府办字〔2019〕38号 |
2019年7月24日 |
市教体局 |
69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景德镇市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 的通知 |
景府办字〔2019〕62号 |
2019年9月11日 |
市教体局 |
70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景府办发〔2018〕17号 |
2018年12月12日 |
市教体局 |
71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创建无障碍环境城市工作实施方案和景德镇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景府字〔2019〕13号 |
2019年5月17日 |
市城管局 |
72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全面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 |
景府办发〔2017〕6号 |
2017年9月30日 |
市市场监管局 |
73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
景府字〔2022〕4号 |
2022年1月11日 |
市司法局 |
74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景府字〔2022〕45号 |
2022年4月25日 |
市财政局 |
75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
景府办发〔2015〕38号 |
2015年12月17日 |
市财政局 |
76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景德镇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
景府办字〔2022〕14号 |
2022年4月25日 |
市财政局 |
77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景德镇市实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项目操作流程的通知 |
景府办字〔2017〕183号 |
2017年11月30日 |
市财政局 |
78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
景府字〔2020〕15号 |
2020年4月22日 |
市审计局 |
79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新增赋予国家级开发区部分事项管理权限的通知 |
景府发〔2022〕9号 |
2022年12月16日 |
市政数局 |
80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增赋予昌南新区部分事项管理权限的通知 |
景府字〔2022〕154号 |
2022年12月11日 |
市政数局 |
81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20项证明材料的通知 |
景府字〔2019〕19号 |
2019年7月1日 |
市政数局 |
82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有关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 |
景府字〔2019〕45号 |
2019年11月22日 |
市政数局 |
83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145项证明材料的通知 |
景府字〔2018〕11号 |
2018年8月30日 |
市政数局 |
84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126项证明材料的通知 |
景府字〔2018〕25号 |
2018年4月27日 |
市政数局 |
85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
景府字〔2017〕33号 |
2017年11月4日 |
市政数局 |
86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
景府字〔2017〕34号 |
2017年11月4日 |
市政数局 |
87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的通知 |
景府字〔2016〕7号 |
2016年3月1日 |
市政数局 |
88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国家级开发区全链审批赋权清单的通知 |
景府发〔2018〕10号 |
2018年7月19日 |
市政数局 |
89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的决定 |
景府发〔2017〕3号 |
2017年3月10日 |
市政数局 |
90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的决定 |
景府发〔2017〕6号 |
2017年5月18日 |
市政数局 |
91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
景府发〔2016〕1号 |
2016年5月20日 |
市政数局 |
92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别的通知 |
景府发〔2015〕9号 |
2015年9月15日 |
市政数局 |
93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省政府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
景府发〔2013〕5号 |
2013年7月3日 |
市政数局 |
94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景府办发〔2022〕7号 |
2022年10月28日 |
市政数局 |
95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政策的通知 |
景府办字〔2020〕46号 |
2020年9月7日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96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
景府办字〔2021〕40号 |
2021年9月11日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97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市消防救援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
景府办发〔2020〕4号 |
2020年8月18日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98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建档立卡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的实施意见 |
景府办发〔2020〕1号 |
2020年3月19日 |
市残联 |
99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
景府发〔2019〕2号 |
2019年1月17日 |
市残联 |
100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
景府发〔2011〕1号 |
2011年1月17日 |
市残联 |
101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艺术陶瓷从业主体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景府办发〔2015〕6发布,景府办字〔2018〕98号修改 |
2015年4月8日 |
市税务局 |
102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南新区管洪源镇所涉管辖范围调整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景府办字〔2019〕49号 |
2019年7月27日 |
昌南新区管委会 |
附件2
予以修改的市政府(含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议事规则的通知》(景府发〔2017〕18号)
(一)“四、‘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六)公开听证。”中“听证程序按照《景德镇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办法》等规定执行”修改为“听证程序按照《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景德镇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执行”。
(二)“四、‘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七)法律审查”中“市政府法制机构”修改为“市政府合法性审查机构”
(三)“七、其他规定”中第(二)项修改为“本议事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建筑工程中限制使用粘土制品实施意见的通知》(景府办字〔2015〕58号)
(一)文中“国土资源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二)文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三、《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景府发〔2014〕17号)
(一)删除第十二条第(一)项,将第(二)款修改为“参保时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累计未满15年最低缴费年限的,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可以延长缴费至达到最低年限再按规定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本办法实施后,各地在组织用地报批时,应按每亩6000元标准(可依据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变动情况适时调整)”修改为“本办法实施后,各地在组织用地报批时,应按每亩10000元标准(可依据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四、《景德镇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2004年市政府令第30号)
(一)第四条修改:为“市城管局作为全市绿线管理的主管部门,珠山区、昌江区城市绿线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城市公共事业服务中心具体负责;高新区绿线日常管理工作由高新区城管局负责;昌南新区绿线日常管理工作由昌南新区城管局负责。”
(二)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三)第十四条修改为:“城市绿线范围内,因城市规划调整,重点工程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占用城市绿线内的绿地、损毁绿化及其它设施、砍伐绿化种植或者改变其用地性质的,应当征求当地居民、人民团体的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在同类区域内落实补充绿地措施(未补足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聘请有专业资质的企业补足,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应报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占用城市绿地面积超过1000㎡的,需报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规定时间内停止占用,恢复原貌。占用和临时占用的,城市人民政府均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四)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区城市管理部门”。
(五)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本规定由市城管局负责解释。”
五、《景德镇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04年市政府令第29号)
(一)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和区域绿地。”
(二)第四条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将城市绿化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绿化用地,努力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绿地率和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三)第五条修改为:“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四)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五)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中“城市园林管理机构”修改为“城市绿化管理机构”。
(六)第三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市、县)城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以50元至200元罚款:(一)攀、折树枝,采摘花果,剥树皮等造成树木花草损害的;(二)损坏护树桩架,踩踏绿篱、花坛和封闭管理的草坪;(三)其他损坏公共绿地、园林设施行为。”
(七)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中“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区(市、县)城管部门”
(八)第四十三条修改为:“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区(市、县)城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每平方米200元的罚款。”
(九)第四十四条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十)第四十六条中“城市园林管理机构”修改为“区(市、县)城管部门”。
(十一)第四十七条中“城市建设行政执法人员”修改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
(十二)第五十一条修改为:“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六、《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景府发〔2013〕2号)
(一)第一条增加《景德镇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为其制定依据。
(二)第四条修改为:“区(市、县)城管部门负责本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督、自然资源规划、住建、交通、公路、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三)第六条修改为:“区(市、县)城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协调、美观的要求,会同自然资源规划、市场监督、住建等有关部门编制规划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报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四)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市城管行政执法局”修改为“ 区(市、县)城管部门”。
(五)第十八条修改为:“在公共场地或者公共设施上设置的户外广告,其使用期限不超过5年。
依照本办法设置的户外广告等设施和场地,在有效期限内,未经区(市、县)城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遮盖、迁移或损毁。因城市建设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需要拆除和迁移广告设施的,由区(市、县)城管部门书面通知设施所有者,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拆除或迁移手续,设施所有者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
(六)第二十条中“市财政专户”修改为“县(市、区)级财政专户”。
(七)第四十三条修改为:“未经审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由区(市、县)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八)第四十五条修改为:“擅自在城市建筑物、市政公用设施、电线杆、树木等处乱贴、乱画、乱涂广告及散发纸品广告的,责令其限期清除,并由区(市、县)城管部门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罚款。违反规定张贴、悬挂、刻画、涂写,无法确定行为人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清理。”
(九)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户外广告设施,由区(市、县)城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依法拆除,并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删除第四十七条。
(十一)第五十一条修改为:“本办法由市城管局负责解释。”
七、《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景府发〔2013〕8号)
(一)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数字化城市管理,是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对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的信息采集、信息处理和监督评价等,城市管理综合信息系统,优化整合城市管理资源,创新城市管理体制、机制,实现城市管理数字化、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建立新型城市管理模式。”
(二)第四条修改为:“数字化城市管理应当坚持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统筹协调、分工协作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督、分级指挥、按责处置的管理模式。”
(三)第五条修改为:“景德镇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中重要决策和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城市管理局)具体负责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推进工作,市数字城市管理服务中心承担市区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和日常协调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负责职责范围内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市工信、城管、住建、自然资源规划、公安、国防动员、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
(四)第六条修改为:“市城市管理局为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机构,负责本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研究制订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运行规范、相关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制订与数字化城市管理相配套的监督与评价办法。(二)负责受理市区各类城市管理方面的信息,并进行审核立案、协调调度、派遣督办。(三)负责对城市管理信息采集员队伍实施业务管理。(四)负责对市级部门城市管理方面的工作和区域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比。(五)指导各县(市、区)实施数字化城市管理。(六)承担市委、市政府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数字化城市管理日常工作由市数字城市管理服务中心负责。”
第九条修改为:“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根据国家数字化城市管理建设发展要求、全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和城市管理实际,研究编制本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规划,并纳入本市信息化建设和城市管理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第十条修改为:“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有关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的范围、分类、立结案、处置期限等标准,报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按统一的标准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
(七)第十九条修改为:“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机构应当设立并公布公众投诉建议渠道,及时受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城市管理中存在问题的举报、投诉,并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
八、《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景府发〔2012〕9号)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工业(产业)园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二)第三条修改为:“区(市、县)城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市城管局负责监督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自然资源规划、住建、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工作。”
(三)将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市城管行政执法局”修改为“ 区(市、县)城管部门”。
(四)删去第二十六条,原第二十七条为第二十六条。
九、《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桥梁管理办法的通知》(景府发〔2012〕10号)
(一)第三条、第五条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修改为“市城市管理局”。
(二)第三条中“市城市桥梁管理处”修改为“市城市公共事业服务中心”。
(三)第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建立健全城市桥梁卡片,并及时更新完善;”。
(四)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如发现桥梁为E级危险状态或有重大安全隐患,应向市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排除危险,在危险排除之前,不得使用或转让。”。
(五)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修改为“区城管部门”。
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城市人行道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景府发〔2011〕3号)
(一)第四条修改为:“城市道路人行道实行统一管理,市城管局是本市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理的主管部门。
“珠山区、昌江区城市主次干道人行道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城市公共事业服务中心具体负责,高新区、昌南新区范围内城市主次干道人行道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其城市管理部门负责。”
(二)第五条修改为:“临街部门、单位、商店和个人对其所对应的人行道负有协助管理义务,因本单位的原因造成损坏按本办法标准进行赔偿,统一由管养部门负责修复。”
(三)第九条修改为:“城市道路人行道提倡使用透水性强施工材料,以增加城市生态路面的面积。”
(四)第十一条修改为:“市公安局根据实际需要,在征求市城管局意见后,在人行道上划设非机动车停放区,做到非机动车停放有序。”
(五)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市规划局”修改为“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六)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市建设局”修改为“市城管局”。
(七)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中“市建设局市政工程处”“市政工程处”修改为“市城市公共事业服务中心”。
(八)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中“市建设局城管支队”“市城管支队”修改为“区城管部门”。
(九)第二十条修改为:“占用、挖掘人行道不按规定设置交通安全护栏和标志,工程完工后不按规定回填夯实,或工程结束后不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的,由区级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伤害和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十)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损害人行道及设施的行为,由市城管局责令行为人限期改正,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赔偿金额按第十八条第4项办理。”
(十一)第二十三条中“市财政局”修改为“财政部门”。
(十二)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人行道设施管理工作中应当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向有关机关举报,有关机关应及时调查处理,一经查实,依法给予当事人处分;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景府办字〔2018〕76号)
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在签署市政设施移交文件之前将移交情况和核定设施养护工作量函告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及文件规定,安排和拨付日常维修、维护、运营费用,并纳入财政预算后,由养护管理单位进行接收,所需费用从移交之日起计算。”
十二、《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有偿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景府办字〔2015〕8号)
(一)第五条修改为:“本办法涉及范围内户外广告位的规划、设置、审批、出让、管理等工作由区城管部门负责。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户外广告管理及执法工作。 ”
(二)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修改为“区城管部门”。
(三)第二十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修改为“市城市管理局”。
十三、《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景府发〔2017〕11号)
(一)《实施方案》三、组织实施(二)严格规范增量的第2段及倒数第2段,两段第一个“以”字后都加上“市、”
(二)全文中的“市政府法制办”修改为“市司法局”。
十四、《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意见的通知》(景府办字〔2016〕11号)
“办理工商登记时免予提交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修改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免予提交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五、《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景府办字〔2015〕12号)
(一)全文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第六条第(三)项、第九条第(三)项“房屋管理”修改为“住建”。
(三)全文中、“工商登记”修改为“市场主体登记”。
十六、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中心城区规划区新增划拨用地收取划拨权益价款实施意见的通知(景府办字〔2016〕68号)
将第三部分划拨权益价款收取机制内容修改为:“(一)划拨用地单位执市政府用地意见文件或会议纪要及规划红线图,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用地。(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核定的划拨权益价款缴费信息推送至税务部门,由市税务部门负责向用地单位征收。(三)征地报批涉及的征地补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用地报批规费、图件费用等,由市财政局支付,确保传款专用、资金安全。(四)划拨用地单位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后一个月内缴纳划拨权益价款的50%,剩余价款一年内缴清。(五)划拨用地单位必须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中约定时间开工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将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进行处置。”
十七、《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景府发〔2015〕13号)
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市政府法制办”修改为“市司法局”。
十八、《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景府办字〔2019〕40号)
删除“《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通知》(景府办字〔2013〕119号)中关于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界定标准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十九、《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行政服务中心十二项管理制度的通知》(景府办字〔2013〕116号)
(一)行政服务中心修改为:“政务服务中心”。
(二)各科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窗口修改为“各科室、下属各单位”。
(三)“《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赣府厅发〔2011〕18号)”修改为“《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务服务中心建设运行规范的通知》(赣政务发〔2019〕11号)”。
(四)附件《行政服务中心网上办理制度》废止。
(五)附件《行政服务中心收费管理制度》废止。
(六)附件《景德镇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一次性告知制度》修改,具体如下:
“第一条为切实改变窗口工作作风,提高窗口办事效率,有效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彻底根治“中梗阻”,着力解决服务对象“办事难”,杜绝办事推诿扯皮现象,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二条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服务对象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咨询或电话咨询窗口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事宜,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办件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等在内的所需全部信息或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等事项的制度。
第三条对服务对象办理的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查验其有关手续和资料,对能够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
第四条对服务对象办理的事项,因手续、资料确实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窗口工作人员应针对服务对象的个案申请,认真了解其所申请的事项,及时规范填写并发放《一次性告知书》(一式两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全部手续和资料。
第五条对不予受理或不能办理的,应当向服务对象提供政策依据和理由说明。
第六条当服务对象按照书面告知的要求补充完成后,承办人必须及时予以受理、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要求服务对象再补充或修改材料。
第七条窗口工作人员遇到服务对象所办事项的相关手续、资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时,要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严禁向服务对象说“不”。
第八条对有下列履行一次性告知责任不到位的,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及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办法,作为评先评优和月度、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一)一次性告知不规范、不完整,造成服务对象为同一事项往返2次及以上的;
(二)服务对象第一次申请办件时因材料审查不认真而导致再次要求补充材料的;
(三)服务对象第一次申请办件时因材料确实不规范、不齐全,窗口工作人员没有及时出具书面《一次性告知书》而导致服务对象第二次到窗口办件时,再次要求补充材料的;
(四)不按规定填写告知内容、要求服务对象提供清单编制以外的材料、告知不及时或随意拖延,服务对象不满意的;
(五)通过辅导能够让服务对象现场处理、完善材料却让服务对象跑2次的;
(六)对涉及前置或关联其他事项或部门的事项未告知的;
(七)对服务对象不文明、不热情,甚至态度冷漠或故意刁难的。
第九条窗口工作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通岗位业务,在接受询问或承办事项过程中须提供详细、精准的信息,有利于询问、办理的事项一次性得到解决。让服务对象清楚、明白。
第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景德镇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七)附件《行政服务中心按时办结制度》修改为《景德镇市政务服务中心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和限时办结制度》,具体为以下内容。
当场办结制度
当场办结制度是指申请人申请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窗口单位承诺当场办结的,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承诺时限当场办结,做到“即收即办,当场办结”。
1.优化流程。全面梳理“当场办结”事项,进一步明确具体内容、责任主体、前置条件、流程环节、标准范围、办结时限、结果公布、监督渠道等,确保能在第一时间启动“办” 的程序,进入“办”的状态。
2.全面规范经办事项,做到窗口统一服务电话、一次性告知、一站式办理,让企业群众少跑路,有效提升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一次办结制度
一次办结制度是指申请人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在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只需一次性完整提交法定所需资料后,即可当场办结或由部门内部流转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的制度。
1.窗口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所办事项的政策依据、办理程序、要求等;不能立即办好的应告知办理期限,对所承办的事项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不办。
2.对申请材料齐全能当场办结的,一次性办理完毕;对申请材料中的次要条件或次要手续有欠缺的,根据《景德镇市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对符合容缺受理的申请事项,在当事人承诺补正后,釆取容缺受理的方式一次性办理。
限时办结制度
限时办结制度是指服务对象提交材料齐全的前提下,窗口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承诺的审批时限,尽早办结服务对象的申请,不得随意延长办理时间的制度。
1.政务服务事项的承诺办结时限须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时限内予以压缩,窗口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更改。
2.服务对象提交的办件申请手续完备,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后应及时办理。
3.对资料或手续不齐全的,应向服务对象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全部资料,待资料补齐后正式受理。对因政策原因一时不能办理的,要说明理由,做好政策解释。
以上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景德镇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存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景府办发〔2013〕6号发布,景府办字〔2018〕98号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行为包括买卖、赠与、互换、偿还债务、作价投资(入股)、划转、奖励等,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评估,是指税务机关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在景德镇市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系统(以下简称核价系统)确定存量房交易价格估值,征收存量房交易有关税款的行为,核价系统内存入的房屋基准价由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评估统一确定。”
(三)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景德镇市城区(珠山区、昌江区、昌南新区、高新区)范围内进行存量房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市税务局负责组织实施景德镇城区范围内存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评估工作,做好存量房交易过程中的税款征收、争议处理、减免税管理和税收政策咨询、解释和宣传等工作。
“政府各职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景德镇市税收保障办法》,协同做好存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评估工作。”
(四)删除原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五)新增以下内容作为: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第四条纳税人办理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时,税务机关应告知纳税人虚假申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告知纳税人有权提出异议处理申请。
“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按照孰高原则确定。对纳税人申报价格高于计税价格的,以申报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申报价格低于计税价格的,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正当理由,以核价系统确定的价格估值作为计税依据征收有关税款。
“第五条税务机关做好评估技术标准和具体评估数据的动态维护更新。每年定期根据本地房地产价格指数变动及时修正系统评估数据;对新增住宅小区和房地产类型等,应当在核价系统中及时予以补充和调整,确保系统安全有效运行。
“第六条纳税人对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有异议的,按《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关于发布〈景德镇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的公告》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仅作为税务机关征收存量房交易环节中相关税收的计税依据。除征管工作需要外,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纳税人及其代理人公开或透露。”
二十一、《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新一代天气雷达站探测环境和探测设施保护办法的通知》(景府发〔2011〕6号)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保障景德镇新一代天气雷达站探测净空环境和探测设施,充分发挥雷达监测和预报灾害性天气的作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天气雷达站》(GB 31223-2014)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第三条修改为:“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达站探测环境和探测设施的保护工作。市自然资源规划、住建、公安、赣北无线电监测中心、民航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市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达站探测环境和探测设施的保护工作。”
(三)第五条修改为:“在天气雷达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一级、二级保护区),天气雷达站周边不应有对雷达正常工作产生影响的其他干扰。对于电磁干扰的防护范围不限于一级、二级保护区。(具体要求见《景德镇国家天气雷达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2-2035)》。”
(四)第八条修改为:“市自然资源规划、住建等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天气雷达站探测环境和探测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得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
(五)第十条修改为:“禁止下列危害天气雷达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一)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天气雷达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或者侵占雷达站用地;(二)在天气雷达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采砂(石)、取土等行为;(三)在天气雷达站的探测方向设置遮挡仰角和遮挡方位角超过0.235°的障碍物;(四)在天气雷达工作频点以及所占频谱范围内,使用干扰电压超过0.4μV 容限值的其他电子设备;(五)在天气雷达站周边1200米范围内,修建高频热合机;(六)在天气雷达站周边700米范围内,建设超过110KV 的高压架空输电线路、高压变电站;(七)在天气雷达站周边700米范围内,修建电气化铁路或者高等级公路;(八)在天气雷达站周边500米范围内,修建非电气化铁路;(九)进入天气雷达站实施影响雷达探测工作的活动;(十)其他危害天气雷达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六)第十一条修改为:“在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在雷达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活动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违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或者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天气雷达无线电频率的保护,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法规执行。”
删除附表:景德镇新一代天气雷达站周围建筑物限制高度表。
二十二、《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景府办字〔2017〕112号)
(一)“二、重点任务”1-9牵头单位、配合单位中的“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房管局”,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
(二)“四、保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中“建设、城管行政执法、规划、房管、财政、水务、环保、交通等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人为小组成员”修改为“住建、城管、自然资源规划、财政、水利、生态环境、交通等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园区政府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三)删除附件:景德镇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二十三、《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景府办字〔2017〕117号)
(一)将全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车管理机构”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修改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
(二)第三条修改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市网约车管理的主管部门,乐平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网约车监督管理工作。“市发改、工信、公安、人社、商务、市场监管、税务、人民银行、网信、通信等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
(三)第四条修改为:“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统筹、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四)第五条修改为:“科学调控网约车运力。本市网约车数量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发布监测报告、警报加以引导,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城市道路承载能力和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依法采取调控措施。”
(五)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侨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备案情况说明”修改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提交营业执照”。
(六)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燃油车辆档次高于本市现有主流巡游出租汽车,其车辆轴距不低于2650mm,且达到我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新增网约车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其车辆轴距不低于2650mm,其中纯电动车型续驶里程不低于400千米,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车型在纯电驱动状态下续驶里程不低于50千米。”
(七)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安装具备应急报警、音视频监控和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载卫星定位装置,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鼓励使用国产卫星导航定位系统,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按要求直接接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八)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分别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予以罚款。”
(九)第三十条修改为:“网约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违规收费的;
“(三)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的,按照《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十)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
附件3
适时修改的市政府(含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日期 |
清理责任部门 |
1 |
景德镇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管理办法 |
2012年市政府令第2号 |
2012年11月23日 |
市工信局 |
2 |
景德镇市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
2006年市政府令第41号 |
2006年5月22日 |
市工信局 |
3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
景府发〔2017〕8 号 |
2017年8月1日 |
市医保局 |
4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
景府发〔2012〕24 号 |
2012年12月12日 |
市医保局 |
5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
景府办发〔2018〕1号 |
2018年1月18日 |
市医保局 |
6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
景府办字〔2016〕111号 |
2016年12月21日 |
市医保局 |
7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景府发〔2015〕4号 |
2015年7月10日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政数局 |
8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景府发〔2014〕7号 |
2014年5月4日 |
市住建局 |
9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景府发〔2012〕8号 |
2012年8月27日 |
市住建局 |
10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
景府字〔2003〕76 号 |
2003年11月10日 |
市住建局 |
11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景府办字〔2014〕32号 |
2014年4月2日 |
市住建局 |
12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学前教育管理的意见 |
景府字〔2013〕53号 |
2013年8月27日 |
市教体局 |
13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
景府发〔2018〕12号 |
2018年12月24日 |
市教体局 |
14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 |
景府办发〔2018〕12号 |
2018年9月11日 |
市应急局 |
15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规定的通知 |
景府办字〔2018〕95号 |
2018年7月4日 |
市民航建设 服务中心 |
16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机场净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景府办字〔2018〕94号 |
2018年7月4日 |
市民航建设服务中心 |
17 |
景德镇市税收保障办法 |
2015年市政府令第9号发布,景府办字〔2018〕98号修改 |
2018年7月5日(修订公布日期) |
市税务局 |
附件4
予以废止、宣布失效的市政府(含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清理责任 部门 |
清理意见及理由 |
1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积极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政策措施的通知 |
景府发〔2020〕3号 |
市发改委 |
失效,主要任务完成 |
2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推进企业和建设工程复工复产的通知 |
景府字〔2020〕6号 |
市发改委 |
失效,主要任务完成 |
3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 |
景府字〔2016〕33号 |
市发改委 |
废止,新政策实施 |
4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意见的通知 |
景府办发〔2015〕26号 |
市发改委 |
废止,新政策实施 |
5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
景府发〔2019〕4号 |
市卫健委 |
废止,《景德镇市爱国卫生条例》公布实施 |
6 |
景德镇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
2000年市政府令 第16号 |
市民政局 |
失效,与实际情况不符 |
7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
景府发〔2013〕11号 |
市民政局 |
失效,执行省级政策 |
8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全市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
景府字〔2016〕26号 |
市民政局 |
失效,执行省级政策 |
9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
景府办发〔2008〕6号 |
市民政局 |
失效,2008年7月14日发文,文件中家庭收入核定与计算等内容和实际不一致 |
10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部分行政区划和理顺行政管理体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
景府发〔2013〕14号 |
市民政局 |
失效,任务完成 |
11 |
景德镇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
2006年市政府令 第39号 |
市人社局 |
废止,已被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政府令第204号)涵盖 |
12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特困群体基本养老保险助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
景府发〔2015〕7号 |
市人社局 |
废止,被《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助保贷款工作的通知》(赣人社规〔2020〕7号)替代 |
13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
景府发〔2015〕10号 |
市人社局 |
失效 |
14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
景府发〔2012〕23号 |
市人社局 |
废止,被《景德镇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收统支实施方案》替代 |
15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景府办发〔2013〕11 号 |
市人社局 |
废止,被《景德镇市就业补助资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替代 |
16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
景府办发〔2013〕16 号 |
市人社局 |
废止,已被《江西省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赣人社发2015〕54号涵盖 |
17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
景府办发〔2010〕3号 |
市人社局 |
废止,《景德镇市就业见习工作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景就业字〔2022〕3号)替代 |
18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景漂景归”等来景创业就业人员及其随迁家属参加社会保险的实施意见 |
景府办字〔2020〕14号 |
市人社局 |
废止,《关于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工作实施意见》(赣人社发〔2019〕16号)已涵盖。 |
19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稳就业三年行动计划(2020年―2022年)的通知 |
景府办字〔2020〕17号 |
市人社局 |
失效,工作任务完成 |
20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细则(2019―2021年)的通知 |
景府办字〔2019〕77号 |
市人社局 |
失效,工作任务完成 |
21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
景府办字〔2019〕11号 |
市人社局 |
已被《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0年1月7日公布)涵盖。 |
22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四上”企业入库工作的指导意见 |
景府办字〔2019〕28号 |
市统计局 |
废止,与新颁布法律、政策冲突 |
23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四上”企业入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
景府办字〔2017〕75号 |
市统计局 |
废止,新颁法律、政策冲突 |
24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农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景府发〔2013〕9号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失效,与实际情况不符 |
25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景府字〔2019〕50号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废止,实际适用《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 |
26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土地开发力度和规范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管理的通知 |
景府字〔2017〕37 号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废止,已被《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统筹调剂与使用管理的通知(景府办字〔2020〕31号)替代 |
27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中心城区城市更新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景府字〔2016〕13号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废止,已被新政策替代 |
28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征地补偿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 |
景府办字〔2016〕67号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废止,《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公布实施 |
29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
景府办发〔2018〕11号 |
市住建局 |
废止,新政策替代 |
30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
景府办字〔2018〕46号 |
市住建局 |
废止,新文件替代 |
31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景府办字〔2017〕125号 |
市住建局 |
废止,新政策替代 |
32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
景府办字〔2015〕61号 |
市住建局 |
废止,新政策替代 |
33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行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通告 |
景府字〔2016〕54 号 |
市交通局、 市公安局 |
废止,与现行政策不符 |
34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激发商贸消费潜力促进商贸消费升级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
景府办字〔2019〕20号 |
市商务局 |
失效,工作任务完成 |
35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二手车行业发展规划(2017-2021年) |
景府办发〔2017〕9号 |
市商务局 |
失效,工作任务完成 |
36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乡村产业振兴四大计划行动方案的通知 |
景府字〔2018〕47号 |
市农业农村局 |
失效,工作任务完成 |
37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力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实施意见的通知 |
景府办字〔2019〕1号 |
市农业农村局 |
废止,已被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涵盖、替代。(景府办发〔2021〕4号) |
38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构建景德镇市农业综合服务体系的意见 |
景府办字〔2017〕4 号 |
市农业农村局 |
失效,有效期届满 |
39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粮食局等四部门关于景德镇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景德镇市市级储备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
景府办字〔2016〕86号 |
市农业农村局 |
废止,已被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涵盖、替代。 |
40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完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
景府办字〔2015〕17号 |
市农业农村局 |
失效,有效期届满 |
41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景府办字〔2014〕89号 |
市农业农村局 |
失效,文件内容与实际不符 |
42 |
景德镇市水土保持暂行规定 |
2006年市政府令 第37 号 |
市水利局 |
失效 |
43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景府字〔2020〕25号 |
市水利局 |
失效 |
44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在景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
景府办发〔2015〕37号 |
市科技局 |
废止,景府办字〔2018〕126号,景府发〔2020〕1号,已涵盖相关内容 |
45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 |
景府办字〔2016〕84号 |
市教体局 |
失效,任务时间截止 |
46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帮扶文旅企业纾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景府办字〔2022〕31号 |
市文旅局 |
失效 |
47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民宿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景府办发〔2021〕1号 |
市文旅局 |
失效 |
48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打好“组合拳”提振旅游消费十条措施的通知 |
景府办明〔2020〕19号 |
市文旅局 |
失效 |
49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渣土及建筑垃圾管理的通告 |
景府发〔2013〕3号 |
市城管局 |
失效。管理方式改变 |
50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城市规划区内危旧房屋修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景府发〔2012〕14号 |
市城管局 |
废止,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符。 |
51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厕所革命”三年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
景府办字〔2018〕147号 |
市城管局 |
失效,工作任务完成 |
52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关于景德镇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
景府办字〔2005〕175号 |
市城管局 |
失效,《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主要内容不一致。 |
53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企业信用监管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景府办字〔2018〕9号 |
市市场监管局 |
失效,与实际不符 |
54 |
景德镇市行政复议简易程序规定 |
2009年市政府令第51号 |
市司法局 |
失效,与实际不符 |
55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办法的通知 |
景府办字〔2016〕10号 |
市司法局 |
失效,被新文件替代 |
56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
景府发〔2012〕19号 |
市司法局 |
失效,与实际不符 |
57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通知 |
景府办字〔2013〕119号 |
市司法局 |
失效,与实际不符 |
58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预算管理制度的意见 |
景府发〔2017〕10号 |
市财政局 |
失效,景府字〔2022〕45号替代 |
59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市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景府发〔2015〕11号 |
市财政局 |
废止,根据省财政管理办法制定新的文件管理办法 |
60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景府发〔2009〕11号 |
市财政局 |
失效,适用《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
61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城市建设资金财政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景府办发〔2011〕2号 |
市财政局 |
失效,与实际不符 |
62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景府办字〔2013〕136 号 |
市财政局 |
失效,与实际不符 |
63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推进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意见的通知 |
景府办字〔2013〕102号 |
市财政局 |
失效,与实际不符 |
64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本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
景府办字〔2013〕135号 |
市财政局 |
废止,适用赣财税〔2022〕25号 |
65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
景府办字〔2018〕89号 |
市应急局 |
失效,与实际不符 |
66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
景府办发〔2016〕7号 |
市应急局 |
失效,与实际不符 |
67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
景府字〔2016〕15号 |
市政数局 |
废止,新文件替代 |
68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景府发〔2017〕14号 |
市政数局 |
失效,与实际不符 |
69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本级第三批“一次不跑”和“只跑一次”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
景府办明〔2019〕40号 |
市政数局 |
废止,新政策替代 |
70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本级第二批“一次不跑”和“只跑一次”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
景府办明〔2018〕20号 |
市政数局 |
废止,新政策替代 |
71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政务服务若干措施的通知 |
景府办字〔2020〕29号 |
市政数局 |
失效,与实际不符 |
72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本级第一批“一次不跑”和“只跑一次”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
景府办字〔2018〕110号 |
市政数局 |
废止,新政策替代 |
73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景德镇市市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 |
景府办发〔2017〕77号 |
市政数局 |
废止,新政策替代 |
74 |
景德镇市档案管理办法 |
2008年市政府令第46号 |
市档案馆 |
失效,与实际不符 |
75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住房公积金建缴扩面工作的意见 |
景府发〔2013〕4号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失效,与实际不符 |
76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调整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工作的通知 |
景府办字〔2017〕35号 |
市气象局 |
废止,与现行政策不一致 |
77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委托景德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实施行政管理事项若干规定的通知 |
景府办字〔2013〕8号 |
高新区管委会 |
失效 |
78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赋权市陶瓷工业园区审批事项清单的通知 |
景府字〔2018〕62号 |
昌南新区管委会 |
失效 |
抄送:市委,市纪委市监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群众团体,新闻单位。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2023年6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