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公报 > 2023年 > 第7期(总第55期) >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景府办发〔2023〕3号
来源: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3-07-28 访问量: 收藏.png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23620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2023627

(此件主动公开)

景德镇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2032号)、《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赣办发电〔202292号)精神,加强重点化工生产企业监控管理,有效提升企业本质安全环保水平,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赣府厅字〔2023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化工重点监测点,是指因历史原因形成且事实存在(20221231日前),位于化工园区之外,规模总量相对较大、经济效益突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安全环保设施及生产体系较为完善,并经市政府认定的现有大型或骨干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第三条  被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测点的企业,在项目审批、建设和管理方面参照一般或较低风险的化工园区内企业执行。国家、省有相关或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四条  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测点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县级及以上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

(二)项目立项、用地、规划、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施工、消防、特种设备管理、劳动用工管理等法定手续齐全有效;

(三)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健全,配备满足要求的安全环保管理人员;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等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要求,不存在重大外溢风险;

(四)具有完善的环保及事故应急设施,废水、废气达标排放;危险废物贮存符合安全、消防、规划、环保相关要求,按规定完成无害化处理处置;

(五)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二级及以上,在役化工装置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或通过安全设计诊断并完成整改,未使用《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所列工艺技术或设备;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或储运设施自动化控制系统装备率、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监控率均达到100%

(六)通过自建、共建、依托社会力量等方式配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医疗、消防、应急救援人员、装备和场所。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并通过当地消防救援机构验收;

(七)企业的主导产品、工艺技术装备和生产规模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有关产业政策要求,不在限制类或淘汰类目录;

(八)上年度(或近三年平均)营业收入5亿元(含)以上或税收贡献在5000万元(含)以上。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填补国内空白、工艺装备水平国内领先的企业,上年度(或近三年平均)营业收入3亿元(含)以上或税收贡献在3000万元(含)以上;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填补国内空白、工艺装备水平国内领先的企业,且获评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专业化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上年度(或近三年平均)营业收入5000万元(含)以上或税收贡献在300万元(含)以上;

(九)拥有较为成熟的产业链延伸规划项目,具有能够满足发展需要的建设空间。单位产品能耗符合国家和省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要求;

(十)上年度以来没有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当年度没有受设区市及以上安全和环保挂牌督办,不存在安全、环保、消防等限期整改未完成事项。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五条  企业申请。拟申报企业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认定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企业规划建设批复情况,县(市、区)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对企业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符合规定的审查意见;

(三)企业产业发展规划;

(四)企业《安全现状评估报告》或《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县(市、区)应急管理主管部门核查意见;

(五)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六)企业安全、环保、消防、能耗、排污许可或相关证明材料;

(七)除以上材料外,需要提交的本细则第二章第四条认定条件涉及的其他相关佐证或证明材料。

第六条  属地审核。对企业申报材料,企业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发改、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等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经企业所在地政府(管委会)研究同意,以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名义正式行文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并附企业申报材料。

第七条  部门联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收到相关材料后,分别送至发改、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等化工重点监测点审核认定部门。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进行部门审核(包括资料审核或现场审核或组织专家评审等),并于15个工作日内出具部门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后反馈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八条 公开公示。对所有审核部门均同意认定的企业,确定为拟认定化工重点监测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九条  审定公布。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拟认定化工重点监测点名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请市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并报送省直相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   化工重点监测点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对化工重点监测点安全环保风险监管履行主体责任,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对化工重点监测点企业加强监督和管理。每年1231日前,对辖区内重点监测点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建设、安全环保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判,形成文字材料报送市直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加强对化工重点监测点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化工重点监测点实行动态管理。对已经认定为重点监测点的企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原则上每5年组织一次重新认定。

第十三条 在认定期内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其它重大负面事项的,列入安全、环保重点监控对象,依法依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办理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相关手续(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整改完成后,按相关规定予以重新认定。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征求市有关部门意见,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撤销化工重点监测点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化工重点监测点资格的;

(二)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出现第十三条情形,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三)因产业政策、规划调整等条件变化,不宜继续从事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撤销化工重点监测点资格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