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应急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6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景德镇市应急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加速推进全市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严格督促应急管理各项工作责任落实,促进全市安全态势平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消防工作考核办法》《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江西省年度综合考核办法(试行)》《江西省应急管理考核办法》以及《2022年度市县综合考核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应急管理工作重要论述,聚焦“作示范、勇争先”的目标要求,全面推行年度考核制度,引导和督促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立足“两个大局”、坚持“两个至上”、统筹“两件大事”、强化“两个根本”、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全面贯彻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应急管理工作责任,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全力推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落细落实,切实以高水平安全服务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各县(市、区)、高新区、昌南新区和负有相关工作职能的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消防、防灾减灾救灾和森林防灭火等工作的年度考核(以下统称应急管理考核)。
各地对乡(镇、街道)等的应急管理考核,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四条 应急管理考核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减灾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具体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消防救援支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第五条 全市应急管理综合考核共分三类。第一类为对各县(市、区),被考核单位为:乐平市、浮梁县、昌江区、珠山区;第二类为对各功能区,被考核单位为:高新区、昌南新区;第三类为对市直部门,被考核单位为:市直各有关部门。
应急管理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坚持分级分类、综合评价、客观公正、持续完善、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 应急管理考核以年度工作完成情况为重点,以责任落实情况为主线,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体制机制建设、基层基础建设、责任落实、依法治理、预警预防、应急救援等内容。
第七条 应急管理考核工作按照日常监测计分、半年评估通报、年终综合评定等方式和程序进行。
市应急管理局依据本办法,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年度应急管理考核指标计分细则。
第八条 日常监测计分。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照年度应急管理考核指标计分细则,采取检查抽查、工作调度、综合督查等方式,逐月就考核对象工作推进和完成情况进行监测和评分。
第九条 半年评估通报。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就半年监测评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研究提出评估意见并通报全市。
第十条 年终综合评定。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成立年度督查考核组,结合全年日常监测计分情况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实地抽查、复核考核对象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工作成效。经综合评定后,提出考核等次评定建议,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综合评定采用扣分法,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100分-日常监测扣分-年终扣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市直有关部门“优秀”等次原则上不超过被考核单位总数的40%。考核结果按照考核评分和下列情形分别进行认定:
综合得分90分以上,按分值高低排位确定考核为“优秀”等次;综合得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及90分以上未被评为“优秀”的单位考核等次为“良好”;综合得分60分以上80分以下的单位考核等次为“合格”;综合得分60分以下的单位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功能区根据对乡(镇、街道)年度考核情况,向市应急管理局推荐考核优秀等次单位,推荐名额不高于辖区内乡(镇、街道)数量的45%(不足1个的可按1个推荐)。
第十三条 按照“优中选优、奖优惩后”的原则及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优秀率,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从各县(市、区)、功能区推荐的优秀等次单位中,择优评定考核优秀等次乡(镇、街道)。其中,对考核排名靠前和靠后的县(市、区)、功能区分别适当提升和降低优秀率。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评为优秀。
(一)辖区内发生1起较大伤亡生产安全事故或1起较大伤亡火灾事故或1起较大伤亡森林火灾事故的。
(二)辖区内森林火灾发生率突破5次/10万公顷,或受害率突破0.9‰,或控制率突破10公顷/次,或查处率低于90%的,或瞒报1起以上森林火灾被查实的。
(三)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行业管理、业务管理、经营管理和出资监管职责的市直有关部门,因未依法履行规定职责,导致所管理或监管的行业企业发生1起较大及以上伤亡生产安全事故或1起较大及以上伤亡火灾事故的。
(四)安全生产、消防、防灾减灾救灾或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被国务院安委会(办)、省委、省政府或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
第十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一)辖区内发生重大及以上伤亡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事故风险(隐患)防范(整改)不力导致发生较大事故的;或辖区内发生2起较大伤亡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辖区内6个月内发生3起一般伤亡生产安全事故被市安委会办公室约谈,或发生典型事故被省安委会办公室约谈的。
(三)辖区在考核年度内被查实有2起以上瞒报事故的。
(四)辖区被列入森林防灭火重点管理的。
(五)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行业管理、业务管理、经营管理和出资监管职责的市直有关部门,因未依法履行规定的职责,导致所管理或监管的行业企业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2起较大伤亡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事故风险(隐患)防范(整改)不力导致发生较大事故的。
第十六条 强化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减灾委员会向各地、各有关部门通报,并报市委综合考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同时抄送市委组织部、市文明办等单位,并向社会公开。考核评分分值可按比例换算后,运用于其他考核内容中。
各单项考核内容,可在政策条件允许且不与应急管理考核结果相抵触的情况下,单独开展通报和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县(市、区)、功能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八条 被“一票否决”的地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当年不得被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其班子成员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一年内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提拔重用。
第十九条 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或消极应付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降低考核等次、通报批评等惩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和省、市应急管理工作需要,适时对本办法及考核内容、指标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景德镇市应急管理综合考核办法》(景府办字〔2020〕3号)同时废止。各地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细化本地区应急管理考核办法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