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23年5月18日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3年6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景德镇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我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我市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管理,健全完善我市职业技能竞赛体系,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分类大典技能类职业(工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新职业及有关规定,以考核实际操作技能和解决生产、生活实际问题的能力为目标,有计划、有组织开展的群众性竞赛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景德镇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和省驻景单位、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企业、技工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并按规定纳入年度计划的竞赛。
第四条 举办竞赛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服务发展。竞赛应紧贴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选择专业性强、通用性广、从业人员多、影响力较大的职业(工种)开展竞赛活动。
(二)突出实效。竞赛应突出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紧贴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与技能人才评价、职业技能培训、员工业绩考核、企业生产和技术革新紧密结合,注重社会效益和成果转化,改进组织模式,科学规范开展,不断提升职业技能竞赛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三)广泛开展。竞赛应以赛促学、以赛促训,为广大技能人才展示技能、提升素质、成长成才创造条件、提供平台,激励更多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一代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
(四)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赛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落实规定程序,确保竞赛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五)公益节俭。竞赛应充分体现社会公益性,禁止向参赛单位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坚持勤俭节约、绿色环保。
第五条 竞赛活动的方案、作品、标志标识等智力成果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害权利人的智力成果。
第六条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竞赛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二章 竞赛体系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职业技能竞赛的统筹管理,包括综合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以及相关竞赛集训基地和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负责竞赛的组织实施、技术指导。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本级竞赛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级竞赛分为市级一、二、三类竞赛,竞赛按各赛项规程进行。其中,设职工组(含在职教师,下同)和学生组两个组别,包括个人赛和团队赛,团队赛以团队为单位参加竞赛,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人。县级竞赛分类参照市级竞赛实施。
(一)市级一类赛,是由市人民政府主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筹实施的市级最高规格竞赛,冠名“景德镇市第XX届职业技能大赛”。
(二)市级二类赛,由市直有关部门、市级行业协会或中央、省驻景单位、市属企业集团公司等面向全市范围单独或联合举办;或由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托当地特色且在全市具有代表性的产业,面向全市范围单独或联合举办。市级二类竞赛冠名“景德镇市XX行业(系统)职业技能竞赛”。
(三)市级三类赛,由市属企业、技工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面向内部职工或学生(学员)单独或联合举办,竞赛项目为相关企业生产所涉及的职业(工种)或技工院校、培训机构开设专业所对应的职业(工种)。市级三类竞赛冠名“景德镇市XX企业(技工院校、培训机构)职业技能竞赛”。竞赛周期、组织实施由市属企业、技工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自行确定。
第九条 竞赛原则上应集中举办,以便各部门、各单位做好选手选拔和组队参赛工作。
第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建立完善本级竞赛体系。
第三章 竞赛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竞赛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履行申请、备案、发布等程序。
第十二条 除各级人民政府主办的竞赛外,其他竞赛主办单位,应根据竞赛主办相应级别于每年2月份前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办赛申请。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主办的市级一类竞赛,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承办,经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对赛项评估,评估合格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或由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协商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每2年举办一届,原则上于当届省级一类赛后、下届省级一类赛前举办。
第十四条 竞赛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可根据实际情况遴选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申请举办竞赛的主办或承办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可靠的经费保障;
(二)具备办赛必要的场地、设施设备、工具材料,和评定成绩所需的检测手段;
(三)有完善的竞赛组织实施方案、竞赛规则、评分方法和标准;
(四)有满足竞赛组织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评判队伍、仲裁组织、赛务人员和技术人员等;
(五)有完善的赛务、安全、环保、卫生、防疫等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同一级别竞赛中,针对同一群体举办的同一职业(工种)竞赛,原则上两年及以上举办一次,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不同单位申报的针对同一群体举办的同一职业(工种)竞赛,原则上应合并办赛或择优选择一家单位举办。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年度竞赛申请进行汇总,统筹拟订年度竞赛计划,并按规定向社会发布。
第十七条 年度竞赛计划发布后,应严格按照确认的职业技能竞赛方案组织实施,主办单位不得随意取消、更改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取消、更改的,应按照程序报请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并由竞赛主办单位妥善做好后续工作。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竞赛组织应包括开幕式、 竞赛实施、闭幕式(技术点评)等环节。开闭幕式应节俭、精简,突出大赛主题特点,闭幕式应设置颁奖环节。鼓励主办单位竞赛期间开展技能绝活展演、论坛等活动,通过互联网平台安排赛事直播、云端观赛,拓宽社会公众参与渠道。
第十九条 竞赛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多家单位联合主办的竞赛,应明确牵头单位。竞赛实施方案中,应同时明确承办单位,有协办单位的需一并明确。
第二十条 竞赛主办单位应牵头成立竞赛组委会,全面负责竞赛的组织领导、督促检查、决策部署等重要事项,确保竞赛运行规范、安全有序。组委会下设相关机构,负责竞赛期间赛事统筹协调、技术指导、技术支持和宣传报道等相关工作。
竞赛主办单位应成立监督委员会,负责处理竞赛期间的有关问题、建议和投诉,监督裁判人员制裁工作,确保竞赛公平、公正。
竞赛承办单位应牵头成立竞赛执行委员会,负责竞赛全过程具体事务的组织和实施。
赛事结束后上述机构即行解散。
第二十一条 竞赛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制定竞赛组织工作方案,印发竞赛通知,部署推动竞赛整体工作。应明确竞赛时间、地点、职业(工种)、参赛选手条件、竞赛标准、评分标准、成绩计算方法、联系人、竞赛奖励等相关事宜;
(二)编制技术工作文件、命制试题。应包含技术描述、设施设备安排及清单、试题或样题、评判标准、健康安全要求、其他特别规定等。其中涉及保密与公开的试题和评分标准、样题按大赛规程技术工作文件要求进行;
(三)配备竞赛场地、设施设备、工具材料等;
(四)配备裁判人员、技术人员和赛务保障人员等;
(五)编制应急预案,落实医疗、卫生、食宿、交通、安保等相关措施。
第二十二条 竞赛通知下发与比赛时间的间隔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
第二十三条 竞赛工种原则上为已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以及由国家公布的新职业(工种)。鼓励主办单位围绕世赛、国赛、省赛,紧贴我市产业发展需求的关键技术技能岗位,选择技术含量高、从业人员多、影响面较大、发展较迅速的职业(工种)或在本行业具有代表前沿技术的职业(工种)设置比赛项目。
第二十四条 竞赛原则上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组织命题,并适当增加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技能等方面的内容。无对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竞赛项目,需参照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确定竞赛标准。
市级竞赛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工作文件和命制试题时,职工组以中级工(四级)及以上的标准和要求为基础,学生组以初级工(五级)及以上的标准和要求为基础。
第二十五条 举办竞赛要借鉴世赛、国赛、省赛的先进理念、经验和做法,竞赛规则、内容、评判标准逐步与世赛相衔接。
竞赛内容应涵盖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两部分,成绩实行百分制,总成绩由两部分成绩加权合成,其中,操作技能成绩权重原则上不低于70%。可根据实际情况,将理论知识融入技能考核过程。国家级、省级职业技能大赛景德镇市选拔赛按照相应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 竞赛主办单位应根据竞赛特点,明确参赛选手报名条件,不得限制总报名人数。报名参加竞赛的人员,应当年满16周岁以上且在法定退休年龄以内。已获得“中华技能大奖” “全国技术能手” “江西省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人员,原则上不再以选手身份参加同职业(工种)的市级及以下级别竞赛。
第二十七条 参赛选手应当遵守竞赛纪律和规则,文明参赛。
第二十八条 专家、裁判、监督仲裁、领队、指导教师(教练)等相关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干预比赛进程和结果。
第二十九条 竞赛裁判采取推荐、遴选等方式产生。被推荐或参加遴选人员应公道正派、品行良好,具有对应赛项或职业(工种)10年以上从业经历,且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含职业资格证书,下同)或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每一赛项或职业(工种)裁判组原则上由5人及以上单数组成,由竞赛组委会从中确定1人担任裁判长。
裁判长应具有丰富的执裁经验,应具有对应赛项或职业(工种)15年及以上从业经历,且具有技师及以上技能等级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十条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认真做好竞赛裁判资质核查工作,推行裁判员岗前培训制度。
第三十一条 竞赛主办单位应为参赛选手统一配发劳动保护用品,安排技术人员和公共卫生保障人员在比赛现场,预防和处理突发情况;根据实际需要,为参赛选手购买或要求参赛代表队为选手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涉及生产安全的赛项,主办单位应提前告知参赛选手,必要情况下,应组织参赛选手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条例和守则。
第三十二条 竞赛期间,主办单位应做好赛场的安全保卫,以及防火、防盗、防暴恐工作,必要情况下应请所在辖区的公安等部门配合做好治安等有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主办单位对竞赛全过程履行主体责任,落实赛事组织、安全防护、奖励兑现、成果转化等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竞赛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赛事安全、竞赛水平和质量。
第三十四条 竞赛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当于30天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竞赛总结及相关竞赛佐证材料,包括竞赛通知、竞赛实施方案、技术文件、参赛选手报名汇总表、各职业(工种)竞赛成绩评分表、各职业(工种)竞赛成绩排名表、竞赛影像资料剪辑、获奖人员名单、总结材料等,其原始材料由主办单位存档。所有列入年度竞赛计划的赛事,应于当年12月份前完成。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年度竞赛总结。
第五章 竞赛集训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竞赛集训制度,加强选手梯队建设,科学组织集训工作,推动竞赛成果转化。
第三十六条 充分发挥竞赛集训基地辐射带动作用,支持申报国家级、省级竞赛集训基地,面向全市、企业遴选一批市级竞赛集训基地,用于承担我市参赛选手的集训备赛工作。
第三十七条 市级竞赛集训基地申报单位应具有规范的培训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制度和科学有效的训练计划;具有能够满足竞赛职业(工种)组织与训练需要,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的训练场地、设施设备和工具耗材,具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和健全的后勤服务保障制度;具有能够提供技术支持的专家团队。
第三十八条 市级集训主要针对省赛及以上赛项开展,全市职业技能竞赛组委会负责统一领导市级集训工作,按照竞赛周期组建赛项集训队,成立技术指导专家组,开展集训工作。
第三十九条 集训选手应当严格按照集训要求,刻苦训练。技术指导专家组由专家、教练等人员组成,负责制定集训方案并组织实施。集训基地应当为集训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集训选手为职工身份的,所在单位应当保障其集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条 举办竞赛所需资金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鼓励主办、承办、协办等单位按规定开展社会赞助、捐赠、冠名等,吸引社会资金、社会资源投入。
(二)举办市级职业技能竞赛,所需资金由承办地(单位)统筹解决。
(三)举办市级一类赛,按每个职业(工种)3万元的标准给予承办地(单位)补助,补助资金从市级配套的就业资金中支出。
(四)上级另有新规定的,遵照执行。
第四十一条 竞赛经费主要用于购置竞赛耗材及器具、聘请技术专家、场地和设备租赁、赛场布置、宣传、为参赛选手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等。
第四十二条 各级各类竞赛相关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竞赛经费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多元筹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注重效率”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自觉接受财政、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十三条 各级各类竞赛活动不得向选手收取参赛费用。
第七章 奖励办法
第四十四条 竞赛主办单位应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并按照竞赛确定的标准给予获奖选手奖励。同一年度同一赛项同一职业(工种)的竞赛奖励不得累计叠加。
第四十五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选手,由主办单位报相关部门审核后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一)对各职业(工种)获得市级一类竞赛第1名并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选手,按程序优先推荐申报“景德镇市五一劳动奖章”。
(二)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选手,授予“景德镇市技术能手”称号,对35岁及以下的选手授予“景德镇市青年岗位能手”称号,对女选手授予“景德镇市巾帼建功标兵”称号。在申报“景德镇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过程中,按规定满足申报基本条件的情况下,可将竞赛成绩视作通过现场技艺考核或者现场答辩,授予“景德镇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称号:
1.市级一类竞赛个人项目前6名;
2.市级一类竞赛双人项目前3名;
3.市级一类竞赛三人及以上项目前2名;
4.市级二类竞赛个人项目前3名;
5.市级二类竞赛双人项目前2名;
6.市级二类竞赛三人及以上项目第1名。
第四十六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选手,颁发相应职业(工种)高级工(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有同种职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晋升技师(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1.市级一类竞赛个人项目前6名;
2.市级一类竞赛双人项目前3名;
3.市级一类竞赛三人及以上项目前2名;
4.市级二类竞赛个人项目前3名;
5.市级二类竞赛双人项目前2名;
6.市级二类竞赛三人及以上项目第1名;
7.市级三类竞赛第1名。
第四十七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选手,颁发相应职业(工种)中级工(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1.市级一类竞赛个人项目第7至第20名的职工选手;
2.市级一类竞赛双人项目第4至第10名的职工选手;
3.市级一类竞赛三人及以上项目第3至第7名的职工选手;
4.市级二类竞赛个人项目第4至第10名的职工选手;
5.市级二类竞赛双人项目第3至第5名的职工选手;
6.市级二类竞赛三人及以上项目第2至第4名的职工选手;
7.市级三类竞赛个人项目第2至第5名的职工选手;
8.市级三类竞赛双人项目第2至第3名的职工选手;
9.市级三类竞赛三人及以上项目第2名的职工选手;
10.市级一类竞赛个人项目前6名的学生选手;
11.市级一类竞赛双人项目前3名的学生选手;
12.市级一类竞赛三人及以上项目前2名的学生选手;
13.市级二类竞赛个人项目前3名的学生选手;
14.市级二类竞赛双人项目前2名的学生选手 ;
15.市级二类竞赛三人及以上项目第1名的学生选手;
16.市级三类竞赛第1名的学生选手。
第四十八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选手,颁发相应职业(工种)初级工(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1.市级一类竞赛个人项目第7至第20名;
2.市级一类竞赛双人项目第4至第10名;
3.市级一类竞赛三人及以上项目第3至第7名;
4.市级二类竞赛个人项目第4至第10名;
5.市级二类竞赛双人项目第3至第5名;
6.市级二类竞赛三人及以上项目第2至第4名;
7.市级三类竞赛个人项目第2至第5名;
8.市级三类竞赛双人项目第2至第3名;
9.市级三类竞赛三人及以上项目第2名。
第四十九条 相同职业(工种)、级别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重复颁发。已获得相应荣誉称号的选手,不重复授予。
第五十条 对竞赛参与单位、竞赛指导老师按以下规定颁发奖状(牌):
(一)对指导选手在市级一类竞赛取得前6名、市级二类竞赛取得前3名的指导教师(每名限1人),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竞赛优秀指导教师”荣誉证书。
(二)对在市级一类、二类竞赛宣传发动、承办协办、组织协调和选手培养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单位,由竞赛组委会颁发“优秀组织单位”奖牌。
第五十一条 获“优秀组织单位”奖的单位负责人和在市级一类、二类竞赛各竞赛工种项目获第一名的选手,参加市政府特殊津贴、市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市级技能领域评选(表彰)活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履行职业技能竞赛监管职责,健全竞赛监管工作机制,加强对竞赛组织全过程的监管,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手段,对竞赛组织全过程进行监管,在竞赛举办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标准、规则等情形的,或收到有关单位、个人提出建议、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移交并积极配合协助。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引导竞赛健康发展,为竞赛相关活动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加强对参与竞赛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竞赛专业化办赛水平。
第五十四条 参与竞赛相关人员(包括参赛选手、指导教练、专家、领队、裁判、监督仲裁、工作人员等)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竞赛规则,遵守职业道德,各赛项裁判应实行回避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参赛选手违反相关规定,不遵守竞赛规程,或经查实有冒名顶替、作弊、扰乱赛场秩序等情形的,终止其本次比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
竞赛指导教练、专家、领队、裁判、监督仲裁等相关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干预竞赛进行和结果的,给予禁止入场、停止工作、通报所在单位处理;违规违纪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十五条 主办、承办单位在竞赛中因违规失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营私舞弊、成绩失实,或进行营利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5年内以任何名义举(承)办的竞赛不得列入年度竞赛计划或参加计划内的竞赛。涉及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六条 严禁造假套取财政性补助资金的行为,对虚报、套取竞赛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追回补助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对严重违规违纪的,按规定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XXXX年景德镇市市级职业技能竞赛申报表
2.景德镇市XXXX职业技能竞赛主要情况
附件1
XXXX年景德镇市市级
职业技能竞赛申报表
申请单位(盖章)
负 责 人
联 系 电 话
邮 箱
申 请 日 期 年 月 日
竞赛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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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 单位 |
单位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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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账户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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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名、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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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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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 单位 |
单位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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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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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赛联系人及手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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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微信号/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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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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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赛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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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赛类别 |
一类竞赛□/二类竞赛□/三类竞赛□ | ||||||
职业(工种) |
职业(工种)名称 |
拟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名称 |
竞赛组别 (职工组/学生组) |
上届竞赛 举办时间 | |||
年月 | |||||||
年月 | |||||||
年月 | |||||||
年月 | |||||||
年月 | |||||||
年月 | |||||||
参赛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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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赛组织时间 |
年月日至年月日 | ||||||
决赛时间 |
决赛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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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赛经费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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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相应 比赛场地和设备 |
(附相应设备清单) | ||||||
是否有相应的 技术文件 |
(附相应技术文件)
| ||||||
竞赛主办 单位主管 部门意见 |
(公章) 年月日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
(公章) 年月日 | ||||||
备注 |
附件2
景德镇市XXXX职业技能竞赛主要情况
主办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人、个、万元
竞赛组织情况 |
类别 |
一类竞赛□/二类竞赛□/三类竞赛□ | |||
初赛(选拔赛) 时间 |
年月日至月日 |
初赛(选拔赛) 选手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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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赛时间 |
年月日至月日 |
决赛选手人数 |
|||
决赛承办单位 |
联系人及手机号 |
||||
决赛地点 |
职业(工种)数 |
||||
经费主要来源和开支总额 |
|||||
决赛结果情况 |
拟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 等级证书 |
职业(工种)名称 |
等级 |
人数 | |
拟授予的荣誉 |
荣誉名称 |
级别(市级/ 县级) |
人数 | ||
决赛结果情况 |
其他情况(金、银、铜牌及优胜奖,优秀组织单位,竞赛优秀指导老师等) |
名称 |
个数或人数 | ||
可另行附表 | |||||
报送材料清单 |
1.总结文字材料(具体要求:突出特色、亮点,字数控制在15 00字) 2.视频剪集(具体要求:反映全过程,无字幕、无水印、无特效、无配乐,画面分辨率不小于单位1920 * 1080/5Op, 总比特 率:50000kbps以上;音频:双声道,采样率不低于48KHz,控制 在10分钟) 3.图片材料(具体要求:每个职业[工种]精选照片5—8张,另提供每个获奖选手证件照1张) 4.人物介绍(具体要求:每个职业[工种]前3名每人字数500字) 5.竞赛通知(含竞赛实施方案、技术文件) 6.竞赛结果通报(含各职业[工种]、各组别竞赛成绩排名表,并加盖主办单位公章) 7.参赛选手报名汇总表 以上材料另附。 |
负责人: 联系人及手机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