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市营商环境指挥部2023年第二次指挥长会议精神,进一步增强斗争精神,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红黑榜”编发工作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一、考核内容。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红黑榜”考核内容涉及以下十项工作内容,请市直各单位按时、准确、高质量完成相关工作。
1.执行采购结果与合同签订、信息公开“1+7+1”模式。采购人收到评标报告后,在1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成交)结果并发出中标(成交)结果通知书;中标(成交)结果通知书发出7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签订工作,并在合同签订后1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2.及时公开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各级预算部门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等相关政策,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措施,提高中小微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份额。各级主管预算单位须在每年度1月31日前应当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公开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
3.持续做好采购意向工作。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网上商城(电子卖场)等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项目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按项目实施采购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不含涉密项目)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
4.开展远程异地评审。为实现专家资源共享,提高评审效率和质量,原则上公开招标项目均须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无法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的项目须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5.加强电子卖场的使用。电子卖场月均交易额和月均交易次数为2023年优化营商环境政府采购重要监测指标。采购人原则上限额标准以下的小额零星采购项目都要通过电子卖场进行采购,做到“应用尽用、应采尽采”。同时加大宣传培训力度,积极引导本区域供应商进驻电子卖场。
6.持续优化中小企业合同融资服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做好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功能的宣传和推广工作,通过采购公告、采购文件等方式告知有关供应商合同融资政策、方式和渠道,积极为中小企业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提供便利。
7.及时支付采购资金。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单位应当自收到发票完成内部审核程序后及时支付款项,最迟应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8.加大支持中小企业力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要求,落实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政策和价格扣除机制。通过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具体预留方式要在政府采购文件中明确。
9.及时办理质疑投诉。供应商对采购文件、评审过程、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各预算单位必须及时答复,最迟不超过7个工作日。发生投诉事项的,各财政部门须在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公告。
10.严格落实、规范开展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各单位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履约验收的,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二、严肃问责。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红黑榜”通报制度。市直各单位要切实增强斗争意识和责任意识,常态化防止上述10项工作因自身不及时、不准确完成而成为“红黑榜”素材,县(市、区)财政局要督促区属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市财政局将按照市营商环境指挥部要求每月提供不少于1条“黑榜”线索到市营商环境指挥部投诉举报中心,由市营商环境指挥部督查通报。
2023年4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