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昌南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江西省民生实事工程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10件民生实事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赣民生办〔2023〕1号)安排和《关于转发<民政部 财政部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赣民字﹝2020﹞11号)要求,现将我市2023年提标提补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一)提高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和补差水平。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加60元,由去年的每人每月840元提高到900元,月人均补差水平增加40元,达到570元。
(二)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和补差水平。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加60元,由去年的每人每月610元提高到670元,月人均补差水平增加40元,达到440元。
(三)提高城市特困保障标准。将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增加70元,由去年的每人每月1100元提高到1170元。
(四)提高农村特困保障标准。将农村特困全自理人员供养标准增加80元,由去年的每人每月795元提高到875元;将农村特困失能、半失能人员供养标准增加70元,由去年的每人每月11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70元。
(五)提高城乡特困照料护理标准。将特困自理人员护理补助标准提高20元,达到每人每月100元;特困半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维持不变,每人每月350元;特困全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维持不变,每人每月1380元。
(六)提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病残职工救济标准。城市的提高100元,由去年的每人每月575元提高到675元;农村的提高100元,由去年的每人每月530元提高到630元。
(七)提高城乡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将城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城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均提高20元,均达到每人每月100元。为16周岁以上有长期照料护理需求的困难重度失能残疾人提供照护和托养服务。
(八)提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标准。将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220元,达到每人每月2070元;将城乡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均提高160元,均达到每人每月1610元;残疾孤弃儿童照料护理补贴标准维持不变,每人每月1380元。
二、明确资金筹集
2019年以前,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按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由省、市、县(市、区)按比例分担。2019年起,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8﹞92号)精神,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提标部分,省与设市、县(市、区)不再按固定比例分担,由上级财政依据地方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给予补助。各县(市、区)财政局要通盘测算年度资金,切实完成本级城乡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兜底配套任务,充分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断提升困难群众获得感与幸福感。2019年之前县(市、区)配套比例部分为:
(一)对城市低保资金,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保障人数和每人每月69元的标准安排资金,市本级财政部门按照市辖区保障人数和每人每月33.5元的标准安排资金对所辖区给予补助。对农村低保资金,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保障人数和每人每月51元的标准安排资金。
(二)对城市特困人员供养资金,先从省财政下拨的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专项资金中安排,不足部分由县(市、区)财政足额配套到位。对农村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分别按照供养人数和供养形式,以集中供养每人每年900元,全自理分散供养每人每年696元的标准安排资金。市本级财政部门分别按照市辖区供养人数和集中供养每人每年282元、分散供养每人每年204元的标准安排资金对所辖区给予补助。
(三)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所需经费从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中列支。
(四)对临时救助资金,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当地户籍人口数每人每年1元的标准安排资金,市级财政部门按照当地户籍人口数每人每年0.5元的标准安排资金。
(五)对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资金,由省财政定额专项补助,提标所需资金根据现行财政体制由同级财政负担。
(六)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分别按照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的形式,以生活补贴每人每年288元、护理补贴每人每年336元的标准安排资金。城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先从省财政下拨的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专项资金中安排,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负担。
(七)对孤儿基本生活补助、贫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由中央财政按每人每月450元,省财政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进行补助,剩余部分根据现行财政体制由同级财政负担。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困难残疾人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补贴标准全额发放。残疾孤弃儿童照料护理补贴所需资金,根据现行财政体制由同级财政负担。
三、落实相关规定
(一)严格把控时间节点。保障标准从本年度1月1日开始执行,各地提标提补资金必须于6月15日前落实到位,并于6月20日前将提标提补任务完成情况报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于每月10日前足额发放到位。遇节假日、突发公共事件、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要做好资金预拨工作,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发放。
(二)强化管理提升绩效。各县(市、区)要提升预算绩效管理水平,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对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实行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真正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要问责。
(三)规范信息公开报送。各地应于每年6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社会救助资金预算(含上级补助资金)、分配、支出、结余以及接受审计监督等情况,在当地政务信息网或本部门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向市民政局、财政局备案。
四、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是市委、市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不断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大举措。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精细操作、强化责任、狠抓落实。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和工期倒排制度,各级民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抓,工作任务分解到人,工作责任落实到人,确保提标提补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二)加强部门配合。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形成合力。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消费指数、物价水平,科学测算城乡低保标准、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并报同级政府颁布实施,同时不得低于省定标准。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安排资金,加强与民政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各项补助资金落实到位。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关于印发<景德镇市民政民生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景民字〔2022〕95号)、《景德镇市社会救助资金管理暂行细则》(景民字〔2022〕88号)等文件要求,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对提标提补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确保救助补助资金管理规范、运行安全、专款专用。
附件:绩效目标表
2023年3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绩效目标表
(2023年度)
专项名称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 |||
市级主管部门 |
市民政局 | |||
县级财政部门 |
各县(市、区)财政局 |
县级主管部门 |
各县(市、区)民政局 | |
总体目标 |
1.规范城乡低保政策实施,合理确定保障标准,使低保对象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 |||
绩效指标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值 |
产出指标 |
数量指标 |
低保对象占户籍人口比例 |
3%-5% | |
非户籍人口临时救助人次 |
适度提高 | |||
质量指标 |
城乡低保标准 |
不低于上年 | ||
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
不低于上年 | |||
临时救助水平 |
不低于上年 | |||
时效指标 |
向本行政区域县级财政部门下达市级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
收到补助资金后30日内 | ||
成本指标 |
低保资金社会化发放率 |
≥90% | ||
效益指标 |
社会效益指标 |
困难群众生活水平提升情况 |
稳步提升 | |
满意度 指标 |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
政策知晓率 |
≥82% | |
救助对象对社会救助实施的满意度 |
≥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