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整治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3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景德镇市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整治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深刻汲取幽兰镇“1·8”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治超工作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江西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0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此次专项整治从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为期1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并落实辖区内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整治方案,在2月24日前将辖区内方案报送市治超办。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
坚持属地政府负责、部门联动治理的基本原则,通过一年专项整治做到货物运输源头单位应管尽管,夯实源头单位主体责任,固化路警联合执法机制,提高科技治超水平,规范货物运输企业的管理和运行,力争基本消除“百吨王”及超限超载100%现象,做到超限超载率明显下降,保护公路桥梁设施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职责
(一)完善治超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建立健全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并将治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必须成立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梳理明确治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配齐配强治超办公室人员。按照《江西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0号)第十二条规定,明确有关行业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建立信息共享等治超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局面,促进全市治超工作有效开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在2月24日前将当地政府成立或调整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机构报送至市治超办。
(二)明确部门治超职责
交通运输部门按照职能权限,负责加强货物运输车辆营运证和定期检验业务的审验,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货物运输车辆,不得发放营运证,对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依法处理。常态化开展路警联合执法,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和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检测货车装载情况并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同时采取巡查、派驻执法人员、技术监控等方式,加强源头单位管控,从源头减少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行为的发生。对发现存在严重超限超载源头企业应当及时移送行业监管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扎实推进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负责对非现场检测数据的审核,对超限超载违法货运车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公安部门负责加强货运车辆注册登记和定期检验业务的审验,对货运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等情况予以查验。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货运车辆,不得进行车辆注册登记、不得发放检验合格标志。对恶意堵路、集中闯卡、暴力冲撞抗法等违法行为,公安部门应当迅速出警,及时制止依法查处。对拼装的货运车辆,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依法收缴,强制报废。常态化开展路警联合执法治超,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和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公安交管部门对检测违法的车辆单独实施处罚、记分;负责对非现场执法中占道、蒙牌、逆行、接龙等现象进行处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提出引导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企业依法运输、禁止超限超载出场具体措施。
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生产、销售拼装汽车或者擅自改装汽车的行为。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砂、石、粘土、稀土、煤炭等矿产开采的监督管理,提出引导采砂场、采石场、取土场等依法运输、禁止超限超载出场具体措施。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牵头指导协调和监督消除违法超限超载安全隐患。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城市建筑渣土运输的监督管理,提出禁止超限超载出场具体措施。
住建部门负责对建筑施工单位渣土等的依法运输,提出禁止超限超载出场具体措施。
水利部门负责对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督管理,提出引导河道砂石开采权人依法运输、禁止超限超载出场具体措施。
各行业监管部门对严重超限超载的源头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屡禁不改的,采取责令停产停业或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加强对货物源头单位的监督管理,引导相关单位依法组织运输。
(三)强化部门监管责任
各行业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货物运输车辆源头企业的监督管理,要将超限超载治理作为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安全考核、行业监管、警示通报、挂牌督办、黄牌整顿、事故查处、追究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等治理范围,指导和监督消除本行业违法超限超载安全隐患,合力做好全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相关工作。指定专门分管领导、专门科室负责治超工作,督促县级源头监管部门开展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各行业监管部门于2月24日前将分管领导及联络员名单(详见附件1)报送至市治超办。
三、工作任务
(一)源头管理网格化
1.开展源头单位大排查。(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组织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城管、水利、市场监管、应急等有关部门立即开展源头单位大排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货源分布和地理条件等实际情况,对货运量较大、容易发生超限超载的矿山、水泥及制品企业、煤场、沙石料场、钢铁厂、建材厂、港口、货运站、物流园区(中心)等货物集散地、装卸现场进行排查、梳理。将年出厂(场、站)货运量30万吨以上或年货运车辆出厂(场、站)通行量13000辆次以上,其他经常出现超限超载现象、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纳入的源头企业,列为重点源头单位。将年出厂(场、站)货运量10万吨以上30万吨以下,其他经常出现超限超载现象、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纳入的源头企业,列为一般源头单位。摸排结束后,形成拟纳入监管的源头单位清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根据《江西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0号)要求,明确辖区内重点源头单位的监管部门、监管职责、监管方式,并通过当地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重点源头单位,公布的信息可参考《重点货物(运)源头单位公布格式》(详见附件2)。3月10日前将公布信息汇总后(详见附件3)报送至市治超办备案。对辖区内确定的一般源头企业,也应落实其监管部门、监管职责、监管方式。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督促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重点源头单位网格化责任制,明确每一家重点源头单位的行业监管部门、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及交通运输执法机构责任人,并在重点源头单位显著位置公示。
(3)各重点源头单位行业监管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切实履行好源头治超监管职责,督促重点源头单位落实规范装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并落实日常监管制度,监督源头单位遵守《江西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0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实行责任追究制,规范完善源头单位货运车辆装载的登记、统计制度,指导源头单位安装合格的称重检测、视频监控设备,并接入省治超综合管理平台。
(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持续督促行业监管部门对辖区内重点源头单位尽快接入省治超综合管理平台,做到应进必进,应接必接,实时监控,及时更新数据,实行动态管理。对今后新增或退出的源头单位,要进一步核实、认定源头单位及其监管部门,建立重点源头单位及其监管部门动态管理台账,按相关程序认定并公布后,及时报送至市治超办。
2.实行三级网格化管理模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实行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三级网格化管理模式,对源头单位违反治理办法规定,拒不履责、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的,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的,采取启动责任倒查、实施专项检查、派驻执法人员等方式,严肃追究源头单位主要负责人、行业监管部门责任人责任。3月10日前将货物运输源头单位网格化管理情况表(详见附件4)报送至市治超办。
三级网格化模式划分及工作职责:
(1)一级网格
网格长:各县(市、区)、园区行业监管部门主要领导担任一级网格的网格长,对本地区本行业的重点源头单位监管工作负总责。
(2)二级网格
网格长:各县(市、区)、园区行业监管部门分管治超领导担任二级网格的网格长,并兼任一级网格的网格员,对分管业务范围内治理超限超载负直接领导责任。
网格员:各县(市、区)、园区行业监管部门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担任二级网格员。
(3)三级网格
网格长:由县(市、区)、园区辖区范围内的重点源头单位主要负责人(法人)担任三级网格长。
网格员:企业分管领导或安全负责人任三级网格员。
3.建立巡查制度。市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和各县(市、区)、园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行业监管部门对源头单位进行派驻或巡查,形成工作记录,原则上每月对重点源头单位巡查不少于2次,每月对一般源头单位巡查不少于1次。巡查过程中要严格落实“一超四罚”,对违法超限超载源头单位、货运车辆、驾驶员、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依法实施处罚。
(二)路警联合执法常态化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全面实施路警联合治超,路警执法人员提高政治站位,长期合作开展路面联合执法工作;路警双方深度开展治超联合惩治,建立长效机制。
1.治超站联合执法。(1)三龙治超站应建立健全路警联合执法机制,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工作制,各单位应当指定固定的人员驻站从事联合执法工作。(2)立即启动电子警察抓拍系统,充分发挥固定治超站路段电子警察抓拍系统作用,引导货物运输车辆主动进站接受检测;对不按交通信号通行的,由公安交警依法处罚,处罚结果每月抄送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3)联合执法过程中,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和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检测货车装载情况并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单独实施处罚、记分。
2.路面联合执法。市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各县(市、区)、园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交管等相关部门要建立会商机制,依托固定治超点,制定工作计划,不定期开展联合流动执法。应指定固定的人员,组建联合执法队伍,常态化开展联合执法工作。对故意绕行逃避检测或者短途超限超载的车辆,流动联合执法人员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检测站,按照联合执法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进行检查处罚;对距固定监测站较远的,流动联合执法人员应当就近引导至具有停放车辆和卸载条件的超限检测点,按照驻站联合执法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进行检查处罚。市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公安交管部门、省执法监督局直属三支队要在辖区普通公路、高速公路出入口、货物运输源头单位等区域开展联合执法。依托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结合路网状况(含桥隧分布)和货车行驶规律特点,针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现象严重地区、货源单位周边、重要桥隧及重点高速公路出入口路段开展联合治超。
(三)科技治超一体化
畅通平台信息共享,加强车辆信息、执法信息交流共享,公安交管部门要将治超平台数据作为查处线索之一,实现治超联合执法业务协同办理。
1.各县(市、区)、园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按照“五个一批”对2022年12月31日前违法超限超载不停车检测数据线索进行全面审核并处理。
2.对2023年1月1日后违法超限超载不停车检测数据线索,应当建立违法超限超载检测数据二次审核制度,指定至少两名执法人员先后对超限超载检测数据进行初审和复审,审核人员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审核工作。经审核认定为违法超限超载的有关记录资料,市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和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告知移交,以书面通知、短信或者电话等方式告知货运车辆所有人到交通运输部门接受处理,逾期未处理的,依照《江西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将有关记录资料移交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理,做到日清月结。对当事人拒不接受处理的,采用电子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按行政执法程序处理,积极申请法院执行,予以结案。充分发挥道路运政管理系统作用,实现数据资源互联互通和共享共用,加强对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的监督年审。
3.高位推动全市不停车检测点安装电子警察抓拍系统,对遮挡号牌、逆行、压实线、跨道行驶、首尾相连“开火车”等方式逃避不停车检测的货物运输车辆,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及时将相关情况移送至公安交管部门进行查处处罚,严厉打击非法超限超载、故意损毁交通设施、干扰交通技术监控秩序等违法行为。
(四)货运企业监管规范化
1.开展货运企业大排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立即组织交通、工信、公安、应急等有关部门对辖区内货运物流企业进行大排查,摸清底数,对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超过180天未按要求落实车辆的企业,依据相关规定,要求企业立即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注销企业经营资质,对无车辆的个体经营户依法进行注销。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对每家货运企业入户检查,重点检查企业资质、从业人员、车辆动态监控、车辆管理、驾驶员培训教育等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并对检查情况予以通报。对不符合要求的货运企业,采取整改一批、处罚一批、关停一批的措施,督促货运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并落实对货运企业常态化监管制度,加大对生产厂家、维修企业、货运车主非法改装车辆的督查打击力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在2月底前将排查情况报送至市治超办。
2.严把货运企业车辆准入。对新增的货运企业,各县(市、区)、园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把准入关,对不能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新增企业坚决不予许可。对新增的货运车辆,公安部门要严把准入审核关,并定期进行信息共享,每月月底前将本月新增办证的货运车辆信息及时共享,并报送至同级交通部门。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采取发放宣传单、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各源头单位、货运企业及驾驶员进行治超工作宣传,引导其落实治超工作主体责任,主动配合做好治超工作。
(二)规范行政执法。各有关单位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及时准确公开执法主体、程序、救济渠道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实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加强执法记录仪(采集器)、音像记录设备、无人机等执法装备配备和使用,实现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三)强化行业监管。充分运用三级网格化模式,加强对源头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常态化开展监管工作。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县级行业监管部门治超工作的指导和考核,制定并落实治超工作方案,明确对源头单位的监管职责、监管方式等措施。
(四)严肃监督问责。对不能落实治超职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景德镇市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问责办法》进行追责。市治超办按照平均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原则,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治超办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以及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明察暗访,定期对各地政府超限超载治理予以通报。
五、其他事项
市治超办联系人:辛伟,0798-8507082,电子邮箱:jdzzcb@163.com;
附件:1.景德镇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分管领导及联络员名单
2.重点货物(运)源头单位公布格式
3.***县(市、区)、园区管委会货物运输源头单位监管台账
4.***县(市、区)、园区管委会货物运输源头单位网格化管理情况表
附件1
景德镇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分管领导及联络员名单
填报单位(盖章):
姓名 |
职务 |
联系电话 | |
分管领导 |
|||
联络员 |
附件2
重点货物(运)源头单位公布格式
序号 |
企业 名称 |
法定 代表人 |
货物 种类 |
年货运量 (万吨/年) |
经营地址 |
监管责任单位 |
监管 责任人 |
监管单位联系电话 |
备注 |
附件3
***县(市、区)、园区管委会货物运输源头单位监管台账
填报单位(盖章): |
填报时间: |
填写人: |
联系电话: | |||||||||||||||||
序号 |
县(市) |
重点源头单位名称 |
是否已经公示 |
源头单位地址 |
货物主要种类 |
认定标准 |
源头单位联系方式 |
监管责任部门 |
对口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名称 |
是否安装称重设备 |
是否安装监控设备 |
是否已接入省治超平台 |
接入省治超平台具体时间 | |||||||
年出厂货运量(万吨) |
年出厂货运车辆通行量(辆) |
其他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监管部门名称 |
监管方式 |
监管责任人 |
联系电话 | ||||||||||||
1 |
||||||||||||||||||||
2 |
||||||||||||||||||||
... |
填表说明:1.“重点源头单位名称”应填写营业执照上面的名字全称,无营业执照的,请注明,并填写其常用名称;
2.“是否已公示”指经政府批准后,是否在政府网站予以公示;
3.“源头单位地址”应记录到XX路XX号,或XX乡XX村等详细位置;
4.“监管方式”填写驻点监管、巡查监管、技术监控等监管方式;
5.“监管责任部门”应填写承担监管责任的政府有关部门全称。
附件4
***县(市、区)、园区管委会货物运输源头单位
网格化管理情况表
一级网格 |
二级网格 |
三级网格 | ||||
网格长 |
行业领域 |
网格长(兼任一级网格员) |
网格员 |
网格企业 |
网格长 |
网格员 |
姓名: 职务:各县(市、区)有关部门主要领导 电话: |
渣土运输、物流货运等 |
姓名: 职务: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分管领导 电话: |
姓名: 职务:各县(市、区)有关部门业务科室负责人 电话: |
营业执照上面的名字全称 |
姓名: 职务:企业主要负责人(法人) 电话: |
姓名: 职务:企业分管领导或安全负责人 电话: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