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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产业科技创新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景府发〔2023〕2号
来源: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3-02-28 访问量: 收藏.png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产业科技创新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3213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23216

(此件主动公开)

景德镇市产业科技创新专家咨询委员会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专家智库作用,提升我市产业科技创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科技创新决策咨询,是指由市政府在实施科学民主依法决策过程中,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对涉及我市产业科技创新的重大事项(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平台、重大政策),组织决策咨询委员会专家开展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决策咨询和论证评估等活动,为产业、企业自主创新把方向,为开放创新聚合力,为高质量发展谋策略。

第三条  决策咨询委员会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市政府聘请的具有深厚学术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熟悉技术、熟悉行业、熟悉市场、熟悉政策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

第二章  专家聘用

第四条  专家实行聘任制,遵循公开、公平、择优、适用、自愿和动态的原则,根据我市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采取邀约、特聘等方式予以聘用。

第五条  聘用进入决策咨询委员会的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学术造诣高,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二)领导经验或实践经验丰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动态和市场规则。

(三)社会公信力高和工作责任心强,能够据实、负责、公正地提出咨询论证意见建议。

(四)积极性高,热心决策咨询论证工作,在时间和精力上可以保证完成相关工作。

(五)具备履行专家职责的身体条件,首聘年龄一般不超过63周岁,在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六条  两院院士或在所在领域有较大影响力的专家可选聘为特聘委员。特聘委员单独管理,不受年龄限制。

第七条  市政府产业科技创新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人数不少于25人的单数,其中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专家由市政府聘用,每届聘期3年。

第八条  根据我市实际,聚焦“3+1+X”特色产业体系,市政府产业科技创新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下设先进陶瓷、航空制造、精细化工和医药、现代农业、文旅科技融合5个专业决策咨询专家组。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九条  市政府产业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委员会专家的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围绕全市产业创新发展中具有前瞻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开展研究和专题咨询服务。

(二)对我市与大院大所合作共建重大创新平台、引进创新团队、选择研究方向、配置重大科技创新资源等提出意见,开展风险评估。

(三)深入研究我市产业发展现状,重点围绕产业发展方向、技术水平等搭脉会诊,找准问题症结,提出对策意见和发展路径,指导县(市、区)、园区产业发展规划。

(四)集聚融合国内外优质创新资源,在重大人才交流合作、举办高层智库峰会、构筑高能级创新平台等方面牵线搭桥、建言献策。

(五)为市政府和市政府组成部门讲授相关产业创新发展新知识、新政策、新动向等。

(六)承办市政府委托的其他决策咨询事项。

第四章  运作方式

第十条  决策咨询委员会各专业组在市政府和决策咨询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调研和咨询工作,围绕受托咨询事项,以科学、客观为原则,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科学论证,并提供科学合理、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决策参考意见。

第十一条  专家咨询工作可采取会议咨询、书面咨询或其他适当方式进行。会议咨询由专家在有关专题会议上提出咨询论证意见建议。书面咨询由专家以书面形式提出咨询论证意见建议。同时,利用现代高效咨询手段,开展电话、网络、视频等多种形式的咨询活动。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委托,进行课题研究。

(二)经邀请可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查阅相关档案资料。

(三)在开展调查、论证工作时,可申请到有关单位开展实地考察、调研、交流活动。

(四)按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  专家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依法、公正、公平、客观、认真、科学地开展咨询、评估、论证。

(二)遵守保密规定,未经授权,不得向外透露与决策咨询有关的信息。

(三)对所主张的咨询意见、评估观点和论证结论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四)承担市政府委托的咨询论证任务。

第六章  服务管理

第十四条  市政府产业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

第十五条  办公室(市科技局)的主要工作内容有:

(一)具体负责牵头组织或者协助相关部门单位开展咨询论证、课题研究工作,为专家咨询论证、课题研究提供文件资料、数据信息和必要条件。

(二)负责加强日常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做好与专家的沟通联系,为专家开展咨询论证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三)为专家外出调研考察提供联系、安排和相应的后勤保障。

(四)为专家开展课题研究、咨询论证等活动提供经费管理服务。

(五)负责与市外相关决策咨询机构的联系,适时开展对外交流活动。

(六)协调解决专家在工作上遇到的困难等。

第十六条  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为产业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十七条  专家服务费的支付方式:

(一)可以采用年付费的支付方式。由市政府为咨询专家支付定额服务费,在约定期内,完成市政府委托的有关工作任务,不再单独支付费用。

(二)可以采用一事一议的支付方式。按照市政府委托的相关事务的难易程度、工作量大小,由双方商定服务费用金额,咨询专家完成受委托事务后,委托方按约定支付费用。

(三)可以采用年付费和一事一议付费结合方式支付。如遇重大决策事项,并且又不在双方商定的年付费协议范围内的,还可以采用一事一议方式另行委托约定。

(四)咨询专家在完成委托的有关事务后,应提供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合法票据,以确保及时支付服务费用。

(五)具体采用何种费用支付方式,由办公室(市科技局)与每位专家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市政府产业科技创新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经费使用应本着节约、高效、合理的原则开支,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产业科技创新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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