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公报 > 2023年 > 第11期(总第59期) >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景府办字〔2023〕45号
来源: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3-11-30 访问量: 收藏.png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1110

(此件主动公开)

景德镇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是新污染物的主要来源,包括国际公约管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等,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开展新污染物治理。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128号)精神,统筹推进全市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为核心,以筛、评、控、禁、减、治为工作总体思路,深入开展新污染物治理,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良好生态环境。

(二)主要目标

2025年底,完成一批高关注、高产(用)量、高环境检出率,分散式用途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筛查与环境风险评估;动态发布我市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建立健全我市化学物质环境信息数据库、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和管理机制,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

二、重点任务

(一)建立健全治理体系,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

1.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机制。依托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土壤专业委员会,建立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商务、卫生健康、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的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机制,加强部门协调联动、信息共享,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属地发力、齐抓共管的治理格局。各部门按分工落实新污染物治理职责,统筹推进全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任务均涉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再列出)

2.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制度体系。落实国家新污染物治理相关制度要求,逐步建立健全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环境调查监测、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等管理制度。加强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管理等相关制度与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相关制度的衔接。(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开展调查监测与环境风险评估,评估环境风险状况。

3.扎实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持续开展我市化学品国际公约管控物质统计调查,开展化工、造纸、医药等重点行业中重点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针对列入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的化学物质,进一步开展有关生产、加工使用、环境排放数量及途径、危害特性等详细信息调查。2023年底前,完成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完成首批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4.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逐步将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纳入我市生态环境监测内容,在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探索开展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环境调查监测试点;在部分开发区探索开展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优先控制化学品的环境调查监测和污染源监测试点。强化新污染物筛查技术、监测能力和人才队伍建设,提升新污染物调查监测技术水平,2025年底前,初步建立我市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5.动态更新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基于国家各类管控名录和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全面排查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优先控制化学品等管控物质的主要环境排放源,建立我市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并公布。(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格实施过程及使用监管,实现新污染物减排。

6.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加强新化学物环境管理登记制度的监管,重点对辖区内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的企事业单位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情况,开展环境管理监督执法检查,依法对未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进行处罚。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事项纳入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7.全面落实淘汰或限用措施。严格按照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要求,禁止、限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指出淘汰类的工业化学品、药品(含农药、兽药)、化妆品等产品的企业,严格实施淘汰取缔,未按期淘汰取缔的,依法停止其产品登记或生产许可证核发。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对纳入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的化学品和纳入《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中严格限制用途的化学品,加强进出口管控及环境管理。按照国家、省要求加强新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禁止和限制管控,依法严厉打击已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景德镇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8.加大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的监管力度。严格监督落实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加强对玩具、学生用品、药品(含农药、兽药)、化妆品等相关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的监督管理,减少产品消费过程中造成的新污染物环境排放。落实国家环境标志产品和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限值和禁用要求。鼓励在重要消费品环境标志认证中,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进行标识或提示。(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强化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贯彻落实《江西省十四五清洁生产实施方案》要求,对一批化工、造纸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推进化工、造纸等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改造,切实提升全市园区整体清洁生产水平。鼓励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和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的创建单位,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替代和排放控制要求等纳入单位绿色发展中。(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进一步规范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管理。加强兽用抗菌药全链条监督管理,贯彻落实《江西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要求,全面落实兽用处方药制度、兽药休药期制度和兽药规范使用承诺制度。加强饲料生产企业监管和养殖场(户)用药监管,积极引导饲料生产和规模养殖场使用兽用抗菌药替代品,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销售、使用兽用抗菌药,坚决遏制超剂量、超范围使用抗菌药行为。2025年底前,我市50%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实施养殖减抗行动。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落实国家和《江西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管理要求。推进我市药品追溯体系建设,严格落实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加强农药生产使用管理。按照国家、省相关要求,规范农药登记管理,严格管控具有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性的高毒高风险农药及助剂。持续开展农药减量增效行动,推进农药减量控害,严格执行农药等农业投入品质量标准,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产品。鼓励高效低风险农药替代和应用,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攻关,研发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落实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和替代工作。(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开展新污染物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采取污染控制措施,达到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要求,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写排污登记表,并在其中载明执行的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及采取的污染控制措施。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排放(污)口及其周边环境定期开展环境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整治环境安全隐患,依法公开新污染物信息,采取措施防范环境风险。加强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治理,强化环境标准中特征污染物治理管控,落实污染控制要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13.加强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要求,加强和规范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加强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和处理的监督管理,对回收的农药包装废弃物,积极落实资源化利用或无害化处置要求。(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能力建设,夯实新污染物治理基础。

14.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科技研究与成果转化。积极引导各类创新主体围绕新污染物治理技术需求,落实新污染物治理技术的科技成果转化,引进和推广适用可行的新污染物治理技术和先进管理模式。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科技攻关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风险管控技术研究,探索抗生素、微塑料等生态环境危害机理与风险防控技术。(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5.推动监管基础能力建设。依托国家信息化系统,加强我市新污染物治理的信息化、执法和监测能力建设,切实提升支撑保障能力和监管水平。鼓励建设符合良好实验室规范的化学物质危害测试实验室。(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三、工作保障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组织实施本方案的主体,要加强对新污染物治理的组织领导,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部门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市直各单位要加强部门联动,密切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各责任单位总结本工作方案落实情况,2025年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格监管执法,督促责任落实。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新污染物治理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监督执法,督促企业落实新污染物治理主体责任。加强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加大对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企业的监督执法力度。进一步强化对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其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的监督执法。(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多方筹措资金,强化财政保障。研究建立市场化、社会化投融资机制,综合运用土地、规划、金融、税收、价格等政策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充分利用已有大气、水、土壤、污染治理机制和治理资金,多渠道、多领域筹集新污染物治理资金。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的信贷支持力度,新污染物治理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做好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加强新污染物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科普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科学认识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树立绿色消费理念。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涉新污染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相关文档: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