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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景府办发〔2023〕8号
来源: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3-11-30 访问量: 收藏.png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已经20231030日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1129

(此件主动公开)

景德镇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256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的通知》(赣人社字〔2016260号)和《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医保发﹝20213号)等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原则

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基础上实施医疗补助,补助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合理使用补助资金确保收支平衡,与财政管理体制相衔接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发〔20069)规定的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包括下列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1.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

3.各级行政机关;

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

5.各级审判机关;

6.各级检察机关;

7.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

8.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符合上述规定并在本统筹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中央、省驻景单位、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包括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财政差额拨款的公立医院等)、各级机关单位工勤人员以及符合赣军转联〔20031号文件等国家、江西省规定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可参照本办法,实行医疗补助。

第四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筹集

以上年度本单位参保人员月平均工资(退休人员为上年度月平均养老金)按3%比例对单位征缴,个人不缴费。财政供给单位人员的缴费由同级财政按有关规定列入部门预算;在本统筹地参加职工医保的中央、省驻景单位、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包括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财政差额拨款的公立医院等)和各级机关单位工勤人员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所需资金仍按原资金渠道筹措;其他单位人员的由单位自筹。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应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步按月缴纳至医疗保险征收机构。

第五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使用

(一)个人账户补助:在职职工按每年的1-8月份每人每月补助33元、9-12月份每人每月补助34元划拨;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补助75元划拨。

(二)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扣除划入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后剩余部分全部作为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资金。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再按以下标准和办法从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资金中予以补助:

1.起付线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封顶线以下,政策支付范围以内的个人住院、双通道药品自付医疗费部分给予60%补助;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封顶线以上到大病医疗保险最高封顶线以下,个人住院自付医疗费部分给予80%补助;

3.大病医疗保险最高封顶线以上,个人住院自付医疗费部分再给予90%补助。

以上三项年度内最高补助60万元。

第六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层次

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相一致,实行市级制度统筹,分级管理经办,并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系统直接结算。

为确保收支平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等情况,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可适当调整,调整方案由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监督管理

(一)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单独建账,单独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医保经办机构应加强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使用的结算管理,每个结算年度内做到加强监控、合理使用、厉行节约、略有结余。

(二)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公务员医疗补助报销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审核制度。

(三)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医保经办机构的考核与监督。

(四)财政部门负责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财政专户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检查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

第八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景府办发〔20181号)不再执行。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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