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8〕50号)精神,全面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训词精神推进全省消防救援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19〕22号)要求,加快推进我市应急救援事业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我市消防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作用,针对消防救援队伍高风险、高强度和24小时驻勤备战等职业特点,现就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制定以下意见。
一、工作机制
(一)报告制度。全市各级消防救援队伍比照同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建立与党委、政府请示报告重大工作、重要信息的直报机制,享有发文立户、独立参会、协调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工作等权限。
(二)会议制度。继续保持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机制平台行文及业务协调职责。固化工作建议函送、定期通报、约谈会商、业务培训等机制,督促公安派出所继续履行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职责。
(三)督导考核。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督导力度,将消防工作纳入各级党政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范围,纳入各级政府和部门应急管理综合考核范围,并加强结果运用。
二、职业荣誉保障
将消防救援队伍(集体、个人)表彰奖励(按有关规定)纳入宣传部、文明办、工会、团委、妇联等地方党委政府、群团组织表彰奖励体系,表彰比例应高于普通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表彰奖励的比例。执行灭火、抢险救援、活动安保等重大任务,可按有关规定申报及时奖励。对记功奖励的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送奖到岗、送奖到家”工作并发放奖励金,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消防救援支队会同应急、财政等部门制定。重大节日期间,地方党委和政府安排走访慰问消防救援队伍。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指战员和工作满3年的从事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家庭,悬挂落款为“景德镇市人民政府”的“消防员荣誉之家”门牌,并为工作满5年、10年、15年从事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政府专职消防员颁发铜质、银质、金质职业荣誉纪念章,结合“119”、春节等重要时机举办荣誉门牌、纪念章发放仪式。具体设计及制作工作由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报江西省消防救援总队审核。
三、消防救援人员优先政策
(一)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含政府专职消防员、消防文员,下同),消防救援院校学员在机场、车站、码头、医院、景点等单位享受与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在公共服务场所对外办事窗口设置“消防救援人员优先”标识。
(二)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消防救援院校学员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凭有效证件免费,具体执行办法由市公交公司提供。
(三)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消防救援院校学员参观公园、风景名胜区、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博物单位、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等景区时,享受与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
(四)消防救援车辆符合规定的免收车辆购置税、车辆通行费和停车费。
四、生活待遇保障
(一)薪资待遇。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8〕50号)中“保持转制后消防救援人员现有待遇水平,实行与其职务职级序列相衔接、符合其职业特点的工资待遇政策”规定,将行政编制消防救援人员基本工资、规范性津贴补贴等国家规定的经费项目纳入部门预算。按照行政区域划分,市消防救援支队机关(含直属单位)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部门保障,各县(市、区)所需经费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保障,申请资金纳入本级预算管理。自2019年起,全市消防救援队伍纳入当地党委政府各项考评奖励范畴,经考评主管单位考评合格后,依照相应标准给予奖励。
(二)医疗保险待遇。行政编制消防救援人员继续实行因战、因公、职业病检查、诊断、鉴定、医疗全额报销制度。政府专职消防员依法参加属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参加并享受相应医疗保障待遇。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在市内公立医院就医时,参照现役军人医疗优待政策,享受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及“三免四减半”政策。全市所有消防救援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重大疾病险保额按上级有关标准进行投保。
(三)伤亡抚恤待遇。行政编制消防救援人员按规定参加属地职工工伤保险,按规定享受相应保险待遇,抚恤标准不得低于部队抚恤标准,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保障。评定为烈士的消防救援人员家庭,按规定享受抚恤优待。烈士、因公牺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并且符合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招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从消防救援队伍退出的1级至4级残疾消防救援人员,由国家供养终身。政府专职消防员伤亡抚恤按照《江西省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志愿消防救援队建设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执行,其伤残、牺牲评定工作由人社、退役军人事务和消防部门实施。
(四)住房保障待遇。消防救援人员(含政府专职消防员)参照全市地方行政单位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标准统一进行保障。消防救援人员享受政府政策性保障性住房,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保障,切实解决消防救援人员周转用房问题。
五、社会优待保障
(一)在市消防救援支队成立集体户,允许分配给个人居住的公寓房成立家庭户,支持消防救援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已成立的集体户和家庭户落户,允许调动人员户口随迁。入职3年以上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和消防文员,参照编制内消防救援人员享受同等政策优待。
(二)行政编制消防救援人员家属随调工作参照改制前随军政策执行。就业有困难的消防救援人员家属,应当纳入政府就业扶持范围,通过提供就业服务、鼓励企业吸纳、公益性岗位援助等方式优先帮助就业;随队未就业的消防救援人员家属继续享受改制前各区县的随军未就业家属补助发放政策。
(三)全市消防救援人员、入职 3 年以上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和消防文员子女教育优待参照景德镇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相关政策精神予以照顾安排。报考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执行省应急管理厅、省教育厅相关优待政策。入学适龄人员名单由市消防救援支队政治部门审核确认后,于每年6月底前提交相关部门。
六、发展保障机制
(一)人才建设保障。建立干部培养交流机制,将消防救援干部纳入地方党政干部培训、挂职范围,探索畅通消防救援干部和地方党政干部的交流渠道,推动形成良性工作机制,以保持队伍生机活力和战斗力。
(二)设施建设保障。继续加大队站建设力度,把消防队站建设上升为“政府工程” “民生项目”,建设项目清单化并明确各级政府责任人。积极推进政府专职消防员队伍职业化建设,根据消防队站建设需要,由市消防救援支队按程序组织招收政府专职消防员,充实一线救援力量。
(三)财政预算保障
1.按照《江西省地方消防救援经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赣财资环〔2020〕19号)中财政保障范围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及其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项目支出经费,各级标准根据消防救援任务量予以确定,原则上不得降低现有保障水平。
2.当地财政部门根据政府专职消防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建立健全政府专职消防人员保障标准,市消防救援支队机关(含直属单位)政府专职消防员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部门保障,各县(市、区)政府专职消防员所需经费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保障。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工资待遇按照《关于全省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工资及福利待遇标准的通知》(赣应急字〔2019〕78号)和《关于全省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工资标准调整及岗位设置的通知》(赣应急字〔2021〕196号)标准予以保障。
3.当地财政部门根据《江西省地方消防经费实施管理办法》(赣财行〔2013〕27号)和《江西省地方消防救援经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赣财资环〔2020〕19号)予以保障,其中全市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基本支出经费按照省消防救援总队核定的编制数予以足额保障。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3年10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